第十节 征收管理
一、纳税义务发生的时间:(第4节已讲)
二、纳税期限:
(一)以月(季)为纳税期:期满之日起15日内申报纳税 (注:1个季度为纳税期的仅限于小规模纳税人)
(二)以天(1日、3日、5日、10日、15日)为纳税期:期满之日起5日内预缴,次月1日起15日内申报结清上月税款
(三)进口货物:海关填发缴款书之日起15日内缴纳税款。
三、纳税地点:
固定业户:机构所在地 |
总机构和分支机构不在同一县(市)的,各自所在地;经批准,由总机构汇总向总机构所在地 |
固定业户到外县(市):有证明的,机构所在地;未开具证明的,销售地或者劳务发生地,未向销售地或者劳务发生地申报纳税的,机构所在地补征税款 |
非固定业户:销售地或者劳务发生地;未向销售或劳务发生地纳税的机构所在地或者居住地补征税款 |
进口货物,报关地海关申报纳税 |
扣缴义务人向机构所在地或者居住地 |
四、一般纳税人纳税申报办法(了解)
五、小规模纳税人纳税申报办法(了解)
第十一节 增值税专用发票的使用和管理
一、发票联次:
基本三联(记账联、抵扣联、发票联),其他联次用途,由纳税人自行确定。
二、限额管理:
1.最高限额由纳税人申请,税务机关审批。
10万——区县批;100万——地市级批;1000万——省级批。
2.初始发行:税务登记代码信息变化应申请注销发行,其余6项申请变更发行。
三、领购范围:
1.凭《发票领购簿》、IC卡和经办人身份证领购
2.不得领购开具的情形:详见教材
四、开具范围:
1.商业企业零售的烟、酒、食品、服装、鞋帽(不包括劳保专用的部分)、化妆品等消费品不得开具专用发票。
2.小规模纳税人可申请由税务机关代开。
五、开具要求:按纳税义务的发生时间开具。
六、退货或开票有误的处理:(了解)
七、专用发票与不得抵扣进项税额的规定:
1.分清不得作为进行税额抵扣和暂不作为进项税额抵扣的情形。详见教材
2.丢失专用发票的处理: 详见教材
3.专用发票抵扣联无法认证的,可使用专用发票的发票联到税务机关认证。
八、加强专用发票的管理:
1.关于被盗、丢失增值税专用发票处理:
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并可视具体情况,对丢失专用发票的纳税人,在一定期限内(最长不超过半年)停止领购专用发票;对纳税人申报遗失的专用发票,如发现非法代开、虚开问题的,该纳税人应承担偷税、骗税的连带责任。
2.关于代开、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处理:
对代开、虚开专用发票的按票面所列货物的适用税率全额补税,并按偷税给予处罚。对纳税人取得代开、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不得作为增值税合法抵扣凭证抵扣进项税额。
【本章总结】
1.征税范围和特殊经营行为的税务处理;
2.一般纳税人和小规模纳税人的认定及管理;3
.一般纳税人应纳税额的计算;
4.小规模纳税人应纳税额的计算;
5.进口货物征税应纳税额的计算;
6.出口货物退(免)税;
7.征收管理;
8.税收优惠;
9.专用发票的使用及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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