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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会《税法》辅导——关于进项税转出辨析

2012-08-08 
关于进项税转出辨析

  1、作进项税转出时不需要“÷(1-n%)”的情形

  这种情形适用于以票抵扣的进项税。

  例如购买货物取得专用发票销售额100万元,进项税额17万元,计入成本的金额是100万元,这100万元也是计算增值税的依据。所以在计算进项税额转出时,直接用100×17%即可。

  2、作进项税转出时需要“÷(1-n%)”的情形

  这种情形适用于计算抵扣的进项税,包括运费和收购免税农产品。运费、收购农产品计入成本的是普通发票上的金额×(1-7%)或收购金额×(1-13%),所以在得知成本的情况下计算进项税额转出时要还原为普通发票上的金额或收购金额,即成本÷(1-7%)×7%或成本÷(1-13%)×13%。

  农产品是计算抵扣进项税。原材料是按增值税专用发票来抵扣进项税。

  农产品:一般纳税人购入免税农产品,凭支付的金额A直接乘以13%计算出进项税,实际计入农产品成本的是A×87%,因此计算进项税额转出时,要先将成本还原成买价,再乘以13%计算进项税额转出数。

  如,购入免税农产品,支付买价100万元,进项税13万元,农产品入账成本87万元。如果该批农产品作进项税额转出,转出额=87÷87%×13%。

  原材料:是购入时按发票上注明的价款及税款来抵扣进项税。

  如,购入原材料,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价款100元,增值税17元。100元价款全部计入成本。那么,做进项税额转出时,可以用成本的100乘以17%得出进项税转出额为17元。

  所以说,运费,是要“÷(1-7%)”来计算进项税转出,农产品也是要“÷(1-13%)”来计算进项税转出,而原材料的进项税转出,直接乘就可以,不需要“÷(1-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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