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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节 民事诉讼法概述
一、民事诉讼和民事诉讼法
(一)民事诉讼
是指由于民事主体之间由于民事法律关系产生的民事纠纷而向法院提起的一种诉讼活动。
(二)民事诉讼法
是指司法机关在民事诉讼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参加下进行民事诉讼活动必须遵守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民事诉讼法的主要表现形式是1991年4月9日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4次会议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二、我国民事诉讼法的性质和任务
(一)民事诉讼法的性质
1.民事诉讼法是基本法律,效力仅低于宪法,立法权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
2.民事诉讼法是部门法。调整民事诉讼关系 ,是社会关系中具有自身特点的社会关系 ,决定民事诉讼法成为一个独立的法律部门。
3.民事诉讼法是程序法。规定主要是程序问题。还规定与民事诉讼相关的非讼程序。
(二)民事诉讼法的任务
我国民事诉讼法的任务是:保护当事人行使诉讼权利,保证人民法院查明事实,分清是非,正确适用法律,及时审理民事案件,确认民事权利义务关系,制裁民事违法行为,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教育公民自觉遵守法律,维护社会秩序、经济秩序,保障社会主义建设事业顺利进行。
三、民事诉讼法的基本原则和基本制度
(一)民事诉讼法的基本原则
1.诉讼权利平等原则
民事诉讼当事人有平等的诉讼权利。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应当保障和便利当事人行使诉讼权利,对当事人在适用法律上一律平等。具体说来:民事诉讼当事人不分身份、诉讼中的地位、民事实体上有无过失,在诉讼上地位一律平等。民事诉讼当事人各方享有同等的诉讼权利,承担对等的诉讼义务:各方当事人享有一些相同的诉讼权利和承担一些相同的诉讼义务;各方当事人有一些不同但又相对的诉讼权利,当事人如果不履行义务,得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人民法院应当为当事人平等地行使诉讼权利提供便利和保障。第一、告知当事人他们所享有的诉讼权利;第二,为当事人行使诉讼权利提供便利条件和机会;第三、在诉讼中应当对各方当事人一视同仁,平等对待。
2.同等原则和对等原则
(1)同等原则:外国人、无国籍人、外国企业和组织在人民法院起诉、应诉,同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有同等的诉讼权利义务。
(2)对等原则:外国法院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民事诉讼权利加以限制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对该国公民、企业和组织的民事诉讼权利,实行对等原则。
3.自愿合法调解原则
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应当根据自愿和合法的原则进行调解;调解不成的,应当及时判决。在调解中,受到尊重的首先不是当事人的权利,而是彼此谦让的精神。而以牺牲当事人的权利为代价来求得纠纷的解决,无疑会淡化人们的权利义务观念。
4.辩论原则
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时,当事人有权就双方争议的问题,各自陈述自己的主张及其根据,互相进行辩驳和论证,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辩论原则建立在原告和被告诉讼地位平等而又彼此对立的基础之上,双方可以相互反驳、争辩,被告还有权对原告进行反诉。辩论权之行使贯穿于诉讼的整个过程。
5.处分原则
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处分即自由支配,对于权利可以行使,也可以放弃。在民事诉讼中,当事人处分的权利是实体权利和诉讼权利。
当事人处分权不得违反法律规定、不得损害国家的、社会的、集体的和公民个人的利益,否则,人民法院将代表国家实行干预,通过司法审判确认当事人某种不当的处分行为无效。
6.支持起诉原则
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对损害国家、集体、或者个人民事权益的行为,可以支持受损害的单位或者个人向人民法院起诉。这是保护当事人民事权益的一项重要措施。
(1)支持起诉的主体时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主要是对受害者负有保护责任的机关、团体和企业事业单位。公民个人不能作为支持起诉的主体。
(2)支持起诉的前提,是法人或者自然人有损害国家集体或者个人民事权益的违法行为。
(3)支持起诉的场合必须是受损害的单位或个人造成了损害,而又不能、不敢或者不便诉诸法院。如果受损害的单位或个人,已向人民法院起诉,就不需要支持起诉。
(二)民事诉讼法的基本制度
1.合议制度
合议制是指由3名以上单数审判人员组成合议庭对民事案件进行审理的制度。按合议制组成的审判组织,称为合议庭。
2.回避制度葵花法律论坛b P4k @
回避制度,是指为了保证案件的公正审理,而要求与案件有一定的利害关系的审判人员或其他有关人员,不得参与本案的审理活动或诉讼活动的审判制度。
3.公开审判制度
公开审判制度是指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除法律规定的情况外,审判过程及结果应当向群众、社会公开。所谓向群众公开,是指允许群众旁听案件审判过程(主要是庭审过程和宣判过程);所谓向社会公开,是指允许新闻记者对庭审过程作采访,允许其对案件审理过程作报道,将案件向社会披露。
4.两审终审制度
两审终审制度是指一个民事案件经过两级人民法院审判后即告终结的制度。
第二节 民事诉讼管辖和民事诉讼证据
一、民事诉讼管辖
我国民事诉讼法确定管辖的原则,主要是便于当事人进行诉讼;便于人民法院行使审判权,保证案件公正审判,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依据这些原则,我国民事案件管辖的种类可分为:级别管辖、地域管辖、移送管辖和指定管辖。
(一)级别管辖
级别管辖是指按照一定的标准,划分上下级法院之间受理第一审民事案件的分工和权限。根据案件的性质、繁简程度和案件影响的大小来确定级别管辖。把性质重大、案情复杂,影响范围大的案件确定给级别高的法院管辖。争议标的金额大小也是确定级别管辖的重要依据。各级人民法院管辖的第一审民事案件。
1.基层人民法院管辖第一审民事案件,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2.中院管辖下列第一审民事案件:(1)重大涉外案件。指争议标的额大、或案情复杂、或居住在国外的当事人人数众多的涉外案件。(2)在本辖区有重大影响的案件。案件的影响超出基层法院的辖区,在中级法院的辖区产生了重大影响。(3)最高法院确定由中级法院管辖的案件。
3.高级法院管辖案件。(1)管辖在本辖区有重大影响的第一审民事案件。(2)各高级法院就本省、自治区、直辖市作出的关于案件级别管辖的规定,应当报送最高法院批准。未经批准的,不能作为级别管辖的依据;已经批准公布实施的,应当认真执行,不得随意更改。
4、最高人民法院管辖的第一审民事案件:(1)在全国有重大影响的案件。(2)认为应当由本院审理的案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