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简易程序
(一)简易程序的概念
是指基层人民法院及其派出法庭审理简单民事案件和简单经济纠纷案件所适用的程序。
(二)特点
1.起诉方式简便。对简单的民事案件,原告可以口头起诉。
2.受理案件的程序简便。当事人双方可以同时到基层人民法院或者它派出的法庭,请求解决纠纷。基层人民法院或者它派出的法庭可以当即审理,也可以另定日期审理。
3.传唤或通知当事人、其他诉讼参与人的方式简便。以用简便方式随时传唤当事人、证人。
4.审判组织简便。简单的民事案件由审判员一人独任审理,但必须有书记员记录。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案件的过程中,发现案情复杂,需要转化未普通程序审理的,可以转为普通程序,并组织合议庭对案件进行审理,同时及时通知双方当事人。审理期限从立案的次日起算。
5.开庭审理程序简便。审判人员可以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简化案件审理的方式和步骤,不受普通程序中关于开庭审理阶段和顺序的限制。
6.审理期限简短。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人民法院应当在立案之日起3个月内审结,且为不变期间,当事人或法院都不得申请延长。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案件,当事人同时到庭的,可以径行开庭进行调解,,调解前告知当事人诉讼权利义务和主持调解的审判人员,在询问当事人是否申请审判人员回避后,当事人不申请回避的可以直接进行调解。调解不成或者达成协议后当事人反悔未提出新的事实和证据,可以不重新开庭,直接作出判决。
三、第二审程序
(一)第二审程序的概念
是人民法院审理上诉案件所适用的诉讼程序。在民事诉讼中,当事人不服人民法院第一审判决或裁定而提起上诉,人民法院受理后即进入第二审程序。
是指由于民事诉讼当事人不服地方各级人民法院生效的第一审裁判而在法定期间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而引起的诉讼程序。第一审程序是第二审程序的前提和基础,第二审程序是第一审程序的继续和发展。第二审人民法院审理上诉案件,首先运用第二审程序的有关规定,没有规定的适用普通程序的有关规定。
与一审程序的区别在于:审判程序发生的原因不同;审级不同;审判组织不同;审理对象不同,二审审理一审法院的判决;审理的方式不同,二审可以开庭审理或者径行判决;裁判的效力不同,二审审结后的裁判是发生法律效力的裁判,不得上诉。
(二)提起第二审程序的条件
1.实质条件。必须有法定的上诉对象。法定的上诉对象是指依法可以上诉的判决和裁定。可以上诉的判决包括:地方各级人民法院适用普通程序和简易程序审理的第一审判决;第二审人民法院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后所作出的判决。可以上诉的裁定有:人民法院作出的不予受理的裁定;人民法院对当事人的管辖异议作出的裁定;驳回起诉的裁定。
2.形式要件。(1)必须有法定的上诉人和被上诉人。(2)必须在法定的上诉期内提出上诉。(3)必须提交上诉状。
(三)上诉的受理
上诉的受理是指人民法院通过法律程序,对当事人提起的上诉进行审查,给符合上诉条件的案件予以受理的行为。上诉状应当通过原审人民法院提出,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当事人直接向第二审人民法院上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应当在五日内将上诉状移交原审人民法院。
(四)上诉案件的审理
1.审理前的准备工作。(1)组成合议庭;(2)审阅案卷,询问当事人、证人,进行调查
2.审理范围,《民事诉讼法》第151条作出规定:“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请求的有关事实和适用法律进行审查。”
3.对一审判决的裁判: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1)原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2)原判决适用法律错误的,依法改判;(3)原判决认定事实错误,或者原判决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或者查清事实后改判;(4)原判决违反法定程序,可能影响案件正确判决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当事人对重审案件的判决、裁定,可以上诉。
4.审理期限:人民法院审理对判决的上诉案件,应当在第二审立案之日起三个月内审结。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由本院院长批准。人民法院审理对裁定的上诉案件,应当在第二审立案之日起三十日内作出终审裁定。对裁定的上诉案件的审结期限,不能延长。
四、审判监督程序
(一)审判监督程序的含义
1.即再审程序。是人民法院为纠正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的错误,而进行再审的程序。
2.特点:(1)是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裁判进行再审的程序。(2)审判监督程序的提起,只能是特定的机关和人员。(3)必须是案件的裁判再认定事实或适用法律上确有错误。(4)审判监督程序的提起有特定的时间要求。当事人申请再审应当在判决、裁定发生法律效力后2年内提出。(5)审理的对象只能是已经发生分类效力的错误的裁判。(6)审理再审案件适用的程序取决于生效裁判的情况。生效判决是一审,按一审审理,生效判决为二审,按二审审理。审理案件的法院不仅包括原审法院,包括上级法院和最高法院。(7)按审判监督程序再审的案件,应当裁定中止原裁决的执行。
(二)基于审判监督权的再审
各级法院院长对本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发现确有错误,认为需要再审的,应当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决定再审的,裁定中止原判决裁定的执行。最高法院对地方各级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发现确有错误的,有权提审或者指令下级法院再审。最高人民法院提审的应通知下级法院调取案卷进行审理;指令下级法院再审的,指令到达法院之时,为再审提起之日,下级法院接到指令后,再审的审理即应开始,审理后作出的裁判,应报送最高人民法院。
(三)基于检察监督权的抗诉和再审
最高人民检察院对各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上级人民检察院对下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发现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按照审判监督程序提出抗诉。
(四)基于当事人诉权的申请再审
1.条件:(1)申请再审的对象必须是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和调解书。(2)必须有法定的事实和理由。(3)必须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再审。(4)必须在法定的期限内申请再审。(5)主体必须是原审中的当事人,被告、原告、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和判决其承担义务的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以及上诉人和被上诉人。
2.申请再审的范围:当事人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调解书,提出证据证明调解违反自愿原则或者调解协议的内容违反法律的,可以申请再审。经人民法院审查属实的,应当再审。
对不予受理、驳回起诉的裁定,当事人可以申请再审。
五、其他民事诉讼程序
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其他民事诉讼程序还包括特别程序、督促程序、公示催告程序、企业法人破产还债程序和民事诉讼的执行程序。
(一)特别程序
特别程序是人民法院审理某些非民事权益争议案件所适用的特殊审判程序。这类非民事权益争议案件包括:选民资格案件;宣告失踪或者宣告死亡案件;认定公民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案件;认定财产无主案件。
特征:1)目的是确认某种法律事实是否存在,权利状态的有无或公民是否享有某种资格,是否能够行使某种权利。2)启动程序的当事人:不一定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3)审判组织:选民资格案件或者重大、疑难的案件,由审判员组成合议庭审理;其他案件由审判员一人独任审理。4)实行一审终审制度。5)审理期限:法院适用特别程序审理的案件,应当在立案之日起30日内或者公告期满后30日内审结(公告期不计入审理期限)。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由本院院长批准。但审理选民资格的案件必须在选举日前审结,不得延长到选举日后审结。6)免交案件受理费。7)判决发生效力后,如发现认定事实或适用法律确有错误,无需启动再审程序(不存在再审),由原审法院按特别程序的规定,撤销原判决,作出新判决。
(二)督促程序
督促程序的概念与特点。又称债务催偿程序,是指人民法院根据债权人的申请,向债务人发出支付令,催促债务人在法定期限内向债权人清偿债务的法律制度。属于非讼的特别程序。
范围:适用于债权人请求债务人给付金钱、有价证券的案件。有价证券包括汇票、本票、支票以及股票、债券、国库券、可转让的存款单。
特点:1、范围仅限于特定的债权债务关系,债权人和债务人之间没有其他债权、债务纠纷。2、是一种非讼程序,不解决当事人之间债权债务关系争议,是依债权人申请开始,请求人民法院直接发出支付令,不需经过法庭审理,而要求债务人履行债务。3、是一种简便、快捷的处理案件的程序。只需审判员一人审理,并实行一审终审制。
(三)公示催告程序
公示催告程序,是指票据持有人之票据被盗、遗失或者灭失的情况下,人民法院根据当事人的申请,以公告的方式催告利害关系人在一定期间内申报权利,如果逾期无人申报,根据申请人的申请,依法作出除权判决的程序。
适用范围:按照规定可以背书转让的票据持有人,因票据被盗、遗失或者灭失的。可以背书转让的票据包括汇票、银行本票、和央行批准的地区的转帐支票。。依照法律规定可以申请公示催告的其他事项,可以向法院申请公示催告。
特点:(1)引起程序开始的方式特殊。是基于当事人的申请。(2)适用于特定范围。(3)无明确的相对人。(4)审判程序简略。主要是书面审查和公示方式。(5)结案方式特殊。公告除权判决,或者以裁定方式终结公示催告程序。在公示催告期间有利害关系人申报权利;公示催告期限届满后申请人在法定期间内未申请法院作出除权判决的;公示催告期间,申请人撤回申请的。(6)实行一审终审。不得对判决或裁定提起上诉,不得申请再审。
(四)企业法人破产还债程序
1、破产的概念和特征。企业法人破产还债程序是企业法人因严重亏损,无力清偿到期债务,人民法院根据债权人或债务人的申请,宣告破产并偿还债务的程序。
特征:(1)是一种清偿债务、结束债权债务关系的具有强制性的特殊手段。(2)目的是公平清偿,保护债权债务双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3)是通过法律程序使债权公平受偿的手段。
破产制度是一种独立的程序制度,开始阶段类似诉讼程序、认定无争议的客观事实,类似非讼程序;清算和分配阶段类似强制执行程序。作用是审理并宣告债务人破产,把债务人的全部财产平均分配给全体债权人,以终结债权债务关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