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地域管辖
地域管辖是指确定同级人民法院之间在各自辖区受理第一审民事案件的分工和权限。地域管辖是按照各法院的辖区和民事案件的隶属关系来划分诉讼管辖。作用在于确定同级人民法院在各自辖区内受理第一审民事案件的分工和范围。地域管辖分为一般地域管辖、特殊地域管辖、专属管辖、协议管辖、共同管辖、选择管辖和合并管辖。
1.一般地域管辖。(1)一般地域管辖是指民事案件一般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这就是通常所说的“原告就被告”原则。(2)例外规定——原告所在地法院管辖。下列民事诉讼,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原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原告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对不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居住的人提起的有关身份关系的诉讼;对下落不明或者宣告失踪的人提起的有关身份关系的诉讼;对被劳动教养的人提起的诉讼;对被监禁的人提起的诉讼。被告一方被注销城镇户口的;追索赡养费案件的几个被告住所地不在同一辖区的;非军人对军人提出的离婚诉讼,如果军人一方为非文职军人,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夫妻一方离开住所地超过一年,另一方起诉离婚的案件,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夫妻双方离开住所地超过一年,一方起诉离婚的案件,由被告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没有经常居住地的,由原告起诉时居住地的人民法院管辖。
2.特殊地域管辖,特殊地域管辖是以被告住所地及诉讼标的或者引起法律关系发生、变更、消灭的法律事实所在地为标准所确定的管辖。
3.专属管辖,专属管辖是指法律强制规定某些案件只能由特定的人民法院管辖,其他法院无管辖权,当事人也不得协议变更管辖。(1)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2)因港口作业中发生纠纷提起的诉讼,由港口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3)因继承遗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继承人死亡时住所地或者主要遗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有动产、不动产的由不动产所在地为主要遗产所在地,动产有多项的,价值高的动产所在地为遗产所在地。
4.共同管辖与选择管辖,共同管辖是指依照法律规定,两个以上人民法院对同一案件都有管辖权。如同一诉讼的几个被告住所地、经常居住地分别在两个以上法院辖区内,或者侵权行为跨越两个以上法院辖区的,这几个人民法院对这一案件都有管辖权。选择管辖是指对同一案件两个以上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原告可以选择其中一个法院起诉;原告向两个以上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的,由最先立案的人民法院管辖。选择管辖以共同管辖为基础和前提条件。
两个以上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的诉讼,先立案的人民法院不得将案件移送给另一个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人民法院在立案前发现其他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已先立案的,不得重复立案,立案后发现其他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已先立案的,裁定将案件移送给先立案的人民法院。合并管辖是指对某个案件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可以一并审理与此案有牵连的其他案件。
5.协议管辖,协议管辖亦称约定管辖,是指双方当事人在纠纷发生前或纠纷发生后,以书面的方式约定管辖法院。据民诉法第25条规定,协议管辖又称合意管辖或约定管辖。条件:(1)协议管辖只适用于合同纠纷。(2)只适用于一审。(3)必须采用书面形式。当事人可以在合同约定,也可以在合同订立后,诉讼发生前以书面形式约定。此条款或约定具有独立性的效力。(4)必须在原告住所地、被告住所地、合同签定地、合同履行地、标的物所在地法院这5个法院中选择。(5)当事人必须做确定、单一的选择,不得选择两个或两个以上,否则无效。
(三)移送管辖和指定管辖
1.移送管辖。移送管辖是指人民法院受理案件后,发现本院对该案无管辖权,依照法律规定将案件移送给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审理。
2.指定管辖,指定管辖是指上级人民法院以裁定方式,指定下级人民法院对某一案件行使管辖权。
二、民事诉讼证据
(一)概念
是指能够证明民事案件真实情况的客观事实材料。民事诉讼证据有三个最基本的特征,即客观真实性、关联性和合法性。
(二)民事诉讼证据的表现形式
根据民事诉讼法律规定的民事诉讼证据的表现形式为标准,我国民事诉讼证据的表现形式可以分为书证、物证、视听资料、证人证言、当事人陈述、鉴定结论、勘验笔录七种。
第三节 诉讼参加人
民事诉讼参加人,是指参加诉讼的当事人和类似当事人诉讼地位的人。当事人包括原告、被告,共同诉讼人、诉讼代表人、第三人。类似当事人诉讼地位的人是诉讼代理人。诉讼参加人不同于诉讼参与人。诉讼参与人除包括上述诉讼参加人外,还包括证人、鉴定人、翻译人员。
一、当事人
(一)概念
民事诉讼中的当事人,是指因民事权利义务关系发生纠纷,以自己的名义进行诉讼,案件审理结果与其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并受人民法院裁判约束的人。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都可以成为民事诉讼的当事人。民事诉讼中的当事人有广义和狭义之分,狭义上的当事人仅指原告和被告。广义上的当事人除原告、被告以外还包括共同诉讼人、第三人。当事人包括形式上的当事人和实质上的当事人。
(二)诉讼权利能力和诉讼行为能力
1.诉讼权利能力。也称为当事人诉讼权利能力或者当事人能力,是指成为民事诉讼当事人,享有民事诉讼权利和承担民事诉讼义务所必须的诉讼法上的资格。起诉的当事人没有当事人能力,法院将驳回起诉 。通常情况下,有民事权利能力的人才具有诉讼权利能力。在某些情况下没有民事权利能力的人也可以有诉讼权利能力。如不具有民事权利能力的其他组织在某些情况下也可以有诉讼权利能力。公民的诉讼权利能力始于出生,终于死亡。法人和其他组织的诉讼权利能力,始于成立,终于终止。
2.诉讼行为能力,又称为诉讼能力,是指当事人可以亲自实施诉讼行为,并通过自己的行为,行使诉讼权利和承担诉讼义务的诉讼法上的资格。
(三)原告和被告
原告是认为自己的民事权益受到侵害,或者与他人发生争议,为维护其合法权益而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引起诉讼程序发生的人。
被告是指被诉称侵犯原告民事权益或与原告发生民事权益争议,被人民法院通知应诉的人。在民事诉讼中,原告与被告享有平等的诉讼权利,都有权委托代理人,提出回避申请、收集、提供证据,进行辩论,请求调解,提出上诉,申请执行,查阅复制与本案有关的材料和法律文书,自行和解等。原告可以放弃或者变更诉讼请求,被告可以承认或者反驳诉讼请求,有权提起反诉。同时,原告和被告都必须承担依法行使诉讼权利,遵守诉讼秩序,履行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书、裁定书和调解书的义务。
二、共同诉讼人
当事人一方或双方各为二人以上,其诉讼标的是共同的,或者是同一种类,人民法院认为可以合并审理并经当事人同意的民事诉讼为共同诉讼。共同诉讼人是指共同诉讼中的当事人一方或双方为二人以上共同起诉或共同应诉的人。
共同诉讼属于诉的合并,原告为两人以上的为积极的共同诉讼;被告为两人以上的为消极的共同诉讼;双方均为两人以上的为混合共同诉讼。争议的诉讼标的是同一的为必要共同诉讼,争议的标的是同种类的共同诉讼,是普通共同诉讼。
三、诉讼代表人
是指众多当事人的一方,推选出的代表,为维护本方的利益而进行诉讼活动的人。诉讼代表人代表本方当事人进行诉讼,不同于共同诉讼人。诉讼代表人是本案实体法律关系的主体,而不同于法定代表人和诉讼代理人。
四、第三人
1.民事诉讼的第三人,是指对他人争议的诉讼标的有独立的请求权,或者虽无独立的请求权,但案件的处理结果与其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而参加诉讼的人。分为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和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
2.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是指对原告和被告争议的诉讼标的具有独立的请求权,而参加诉讼的人。:既反对原告的主张,也反对被告的主张,认为他们都侵犯了自己的合法权益,因而将他们置于被告的地位,在诉讼中独立请求权的,有权提起诉讼,享有原告的诉讼地位。
3.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是指虽然对原告与被告之间争议的标的没有独立的请求权,但与案件的处理结果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而参加诉讼的人。在诉讼中无权承认、放弃、变更诉讼请求,无权请求和解和申请执行。
五、诉讼代理人
(一)概念
民事诉讼代理人,是指根据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的委托,代当事人进行民事诉讼活动的人。被代替或协助的当事人称为被代理人。诉讼代理行为包括代为诉讼行为和代受诉讼行为,前者如提出诉讼请求、陈述案件事实和理由,提供证据等。后者如接受对方当事人提出的调解意见,代当事人接受诉讼文书等。
(二)种类
1.法定诉讼代理人。是指根据法律规定,代理无诉讼行为能力的当事人进行民事活动的人。法定代理人的范围一般与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监护人一致。法定代理人的诉讼代理是一种全权代理。可以按照自己的意志代理被代理人实施所有的诉讼洗过为,起诉、应诉、放弃或变更诉讼请求、进行调解、提起反诉。法定诉讼代理人也应履行当事人所承担的一切诉讼义务。无需被代理人的授权即可自由处分诉讼权利和实体权利。
2.委托诉讼代理人
是指根据当事人、法定代表人或者法定代理人的委托,代为进行诉讼活动的人,也称为授权代理人和意定代理人。特点:诉讼代理权的发生是基于当事人、法定代表人或者法定代理人的委托;诉讼代理的权限范围和代理事项由被代理人决定;委托诉讼代理人具有诉讼行为能力。
委托诉讼代理人的范围:律师、当事人的近亲属、社会团体和当事人所在单位推荐的人,以及经人民法院许可的公民。但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可能损害被代理人利益的人以及人民法院认为不宜作诉讼代理人的人,不能作为诉讼代理人
第四节 民事诉讼程序
民事诉讼程序,是法律规定的进行民事诉讼活动必须遵守的操作规程。
一、第一审普通程序
第一审普通程序,是人民法院审理第一审民事案件所适用的最基本的程序。它具体包括:起诉和受理;审理前的准备;开庭审理
(一)起诉和受理
1.起诉,是指原告依法向人民法院提出诉讼请求的行为。起诉必须具备的条件是:(1)原告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 (2)有明确的被告, (3)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 (4)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
2.受理:是指人民法院经过审查起诉,认为符合法定条件,予以立案的诉讼活动。人民法院收到民事诉状或者口头起诉,经审查,符合起诉条件的,应当在7日内立案,并及时通知当事人,认为不符合起诉条件的,应当在7日内裁定不予受理;原告对裁定不服的,可以提起上诉。
受理产生的法律后果:人民法院对该具体案件的审判权和审理职责由此产生;人民法院对该案件的排他管辖权由此形成。;双方当事人相应的诉讼地位由此确定;诉讼时效因此中断。
(二)审理前的准备
审理前的准备是指人民法院在受理案件后进入开庭审理之前所进行的准备工作。主要有以下几项:
1.送达起诉状副本和提出答辩状。
2.告知当事人诉讼权利义务及合议庭组成人员。
3.审阅诉讼材料,调查收集必要的证据。
4.当事人的追加。
(三)开庭审理
1.开庭审理前的准备。人民法院确定开庭日期后,应当在开庭三日前通知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通知当事人用传票,通知其他的诉讼参与人应用通知书。如果受诉法院没有在开庭3日前告知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当事人以及其他诉讼参与人有权不出庭。法院对此不能采取拘传、视为撤诉、缺席判决等方法处理。
对于公开审理的案件,人民法院应当在开庭审理前三日发布公告,公告当事人姓名、案由和开庭的时间、地点,以便群众旁听、记者采访报道。
2.法庭调查。(1)当事人陈述。(2)证人出庭作证。(3)出示物证、书证和视听资料。(4)宣读鉴定结论。(5)宣读勘验笔录。
3.法庭辩论。作为定案的所有证据,都必须经过法庭的辩论和质证。即使是不得在公开开庭时出示的证据,也必须经过双方当事人的辩论和质证。
4.评议和宣判。合议庭的人员在法庭调查和法庭辩论的基础上,认定案件事实,确定适用的法律,最后宣告案件的审理结果,是开庭审理的最后阶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