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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法的概念和本质
(一) 法的概念
法的古写体,它包含三层含义:一是以水作偏旁,“平之如水”,表示公平。二是传说中的独角神兽,秉性耿直,善于明断是非曲直。这既反映古代盛行神明裁判,又包含法是公正、正义的准则。三是去,即法具有制裁、惩罚不直、不正行为的功能。
法的概念一般这样归纳:“法是由一定的社会物质生活条件所决定的,由国家制定或认可,并由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具有普遍效力的行为规范体系,其目的在于维护、巩固和发展一定社会关系和社会制度”。它包含三个部分:法的本质、特征与作用。法的目的、作用在于维护、巩固和发展一定的社会关系和社会秩序。社会关系就是人与人之间的关系。人与人之间有些什么关系呢?最基本的是生产关系、经济关系,如人们的经济往来,参加一定的生产。此外,还有政治关系(入党)、组织关系、家庭关系、婚姻关系、劳动关系、朋友关系等等,这些若干关系统称为社会关系。我们法的目的在于调整人与人的关系,要使人与人的关系朝着向有利于统治阶级需要的方向发展。
法律:广义的法律指法律的整体,即由国家制定和认可,并由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行为规范体系。包括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和规章。(又称“法”)狭义的法律仅指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的法律。
(二)法律的本质
马克思、恩格斯在《共产党宣言》中谈到资本主义法律时指出,你们的观念本身是资产阶级的生产关系和所有制关系的产物,正像你们的法不过是被奉为法律的你们这个阶级的意志一样,而这种意志的内容是由你们这个阶级的物质生活条件来决定的。马克思、恩格斯的这一论述,科学地提示了法律的本质特征,对于我们探讨和研究法律的本质有着普遍的指导意义。
1.法律是统治阶级意志的体现
在阶级社会中,在一定的经济关系和政治关系中处于不同地位的社会各阶级,都有着维护自己共同利益的愿望和要求,即都有着自己的阶级意志,但并不是每个阶级的意志都能表现为法律。法律只能是取得胜利,掌握国家政权的阶级的意志的表现。
法律所表现的统治阶级的意志,是指集中反映整个统治阶级利益的共同愿望和要求,而不是统治阶级中少数成员的任何一种愿望和要求,更不是个别人的任性,即便拥有极大权力的统治者,也不能脱离本阶级的共同意志而一意孤行。法律集中反映了统治阶级的根本的、共同的、整体的愿望和利益要求。正因如此,我们常常会看到这样一种现象,即当统治阶级的某个成员违反了法律的规定时,总会受到代表本阶级整体意志的法律的制裁。这种制裁,正是为了保障统治阶级意志的统一性,维护统治阶级的整体利益。
2.法律是统治阶级的国家意志的体现
法律是统治阶级意志的表现。但是,体现统治阶级意志的不仅仅是法律,政治、哲学、道德、文化、教育等等,都可以反映统治阶级的意志,并为统治阶级的政治、经济服务,但它们都不具有法律的性质。“被奉为法律”意味着统治阶级通过国家专门机关制定或认可,把自己的意志上升为国家的意志。“国家意志”,就是掌握国家政权的那个阶级的意志在法律上的表现。所以,法律是以国家意志表现出来的统治阶级的意志。如马克思、恩格斯所指出的,统治阶级为了维护统治地位,除了必须以国家的形式组织自己的力量外,他们还必须给予他们自己的由这些特定关系所决定的意志以国家意志即法律的一般表现形式。
3.法律所体现的统治阶级意志的内容是由这个阶级的物质生活条件决定的
统治阶级的物质生活条件,主要指的是生产关系。一定社会占统治地位的生产关系,特别是所有制关系,决定着该社会统治阶级的根本利益和意志。任何一个统治阶级都不能离开其物质生活条件而随心所欲地制定法律,否则,即使制定出了法律,也必然由于违背了客观经济条件而在实际生活中无法实施。
我们说法律是由统治阶级的物质生活条件决定的,并不意味着它是根据物质生活的要求自发产生的,而是统治阶级根据自己的意志制定的。物质生活条件的变化,必然引起统治阶级意志的内容发生变化,因而法律也要随之发生变化。与此同时,法律还要受到其他社会现象的影响。统治阶级的政治、哲学、宗教、伦理等观点,以及政治制度、阶级斗争状况、文化传统等等,都对法律的形成和发展产生程度不同的影响。
综上所述,法律是统治阶级意志的体现,是被奉为国家意志的统治阶级意志,这一意志的内容是由统治阶级的物质生活条件决定的。
在当代中国,人民是国家的主人,工人阶级是我国的领导阶级。因此,我国社会主义法律本质上是工人阶级领导的广大人民共同意志和根本利益的体现。
二、法律的基本特征
法律的特征是法律本质的外部表现。要深刻把握法律的本质,还必须掌握法律的基本特征。
(一)法律是一种特殊的社会规范
规范一般分为两类:一类是技术规范,它调整人与自然的关系,是规定人们如何使用自然界的力量、生产工具或劳动对象的行为规则。另一类是社会规范,它是调整人们在社会生活中相互关系的行为规则,如道德、宗教、政策、社会习惯、法律等。法律是一种特殊的社会规范。它在形式上具有规范性、一般性或概括性的特征。这些特征表明,对有权制定法律规范的国家机关所发布的文件,要区分是规范性法律文件还是非规范性法律文件。规范性法律文件属于法的范围,它适用的对象不是特定的人,而是一般的人,它不是一次适用,而是在其生效期间内反复适用。非规范性法律文件不属于法的范围,而是适用一定法律规范的产物,如逮捕证、判决书等,它们对特定人适用,且仅适用一次。
(二)法律是由国家制定或认可的社会规范
社会规范只有经过国家的制定或认可,才有可能成为法律。制定法律或认可法律是国家创制法律的两种方式。所谓制定法律,是指有权制定法律的国家机关依照法定程序制定具有不同效力的法律文件。国家制定的法律是具有一定的文字表现形式的,即成文法。所谓认可法律,是指统治阶级根据需要,对社会上早已存在的符合本阶级根本利益的风俗习惯、社会道德、宗教伦理等行为规则,由国家机关加以确认,赋予它们以一定的法律效力。国家认可的法律通常称为习惯法。
(三)法律是规定权利义务的社会规范
法律通过规定人们的权利义务,以权利和义务为机制,调整社会关系。法律这种调整机制使它区别于道德等其他社会规范。道德是以人对人的义务来调整社会关系的,有的社会规范,如党章、工会章程等,虽然也规定其成员的某些权利和义务,但在内容、范围和保证实施方式等方面,与法律上的权利和义务是有很大区别的。
(四)法律是由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社会规范
凡是社会规范,均有一定程度的强制性。然而,不同的社会规范的强制性在性质、范围、程度和方式等方面不尽相同。法律是由国家的强制力保证实施的,以暴力手段作后盾,这种强制性表现为通过国家执法机关的执法活动,对违法行为予以制裁或强制人们履行法定义务。
必须指出,法律依靠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是从终极意义上考察的,但这并不意味着法律的每个实施过程、每个法律规范的实施,都要依靠国家系统化的暴力,也不等于国家强制力是保证法律实施的惟一力量。在法律实施的过程中,国家暴力常常是备而不用的。
通过对法律的本质和特征的分析,我们可以看出:法律是由国家制定或认可的,体现统治阶级意志的,以规定人们权利和义务为调整机制,并由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社会规范的总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