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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法的实施的概念和方式
法的实施是指法律规范在社会生活中的运用和实现。统治阶级为了实现自己的意志和利益,不仅要创制法,而且还要使创制的法得到实施,成为全社会普遍遵守的行为规则,以确立有利于统治阶级的社会关系和社会秩序。如果创制了法而不付诸实施,那么法就无异于一纸空文。因此,法的创制是法的实施的前提,而法的实施又是法的创制的目的和归宿。
法的实施是将法律规范的要求转化为人们的行为,是使法律规范的抽象规定具体化的过程,其实质是将法律规范中统治阶级的意志转化为现实关系。但是,法本身不可能自我实施,法的实施必须通过两种方式:一是国家机关及其公职人员严格执行法律、运用法律,并对违法犯罪者实行制裁,保证法律的实现;二是一切国家机关、社会组织和公民,即凡行为受法律调整的个人和组织,都要遵守法律。我国社会主义法的实施主要包括法的适用和法的遵守两方面的内容。
二、法的适用
(一)法律适用的概念及原则
法律适用,就是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照法定的职权和程序,把法律运用于具体的案件,使法律在现实生活中得到实现的专门活动。法律适用与法律实施不同,前者是专指国家机关的执法活动,后者不仅指国家机关的执法和守法,也包括社会组织和公民执法和守法的活动。也就是说,法律的实施包括法律的适用和法律的遵守两个部分。
在我国,公安机关、检察机关和人民法院是主要的执法和司法机关,它们在法律适用的过程中,起着重要的作用。国家机关为了正确、合法、及时地适用法律,必须坚持如下原则:
1.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原则
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是我国法律适用的最基本的原则。它是对我国司法工作多年来实践经验的总结。所谓以事实为根据,就是执法机关处理案件的根据是客观存在的事实,而不是主观臆断出来的。因此,司法人员必须深入调查,正确认定案件的性质,切忌先人为主,偏听偏信。所谓以法律为准绳,就是指在弄清案件事实的基础上,严格按照法律规定办事。罪与非罪、此罪与彼罪、轻罪与重罪的衡量标准,只能是法律。
2.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原则
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这一原则有两层含义:一是我国全体公民都应平等地遵守我国的宪法和法律,不许任何人有超越宪法和法律的特权;二是对任何公民的违法、犯罪行为都毫无例外地平等地予以追究和制裁,任何人不论其功劳多大,职位多高,只要违法犯罪,都应受到法律的制裁。
我国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指的是为了实现统治阶级的意志,维护统治阶级的权益,在法律适用上所采取的原则。我国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所适用的法律,不是资产阶级的法律,而是社会主义的法律。社会主义的法律是工人阶级和广大劳动人民意志的体现,是代表全体人民根本利益的。所以,它要求我国公民一律遵守,任何组织和个人都没有超越宪法和法律的特权。那种把法律的阶级性同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对立起来的观点,是完全错误的。
3.司法机关独立行使职权,只服从法律的原则
司法机关独立行使职权,指的是人民法院独立行使审判权和人民检察院独立行使检察权。司法机关独立行使职权,只服从法律,是我国司法机关适用法律的一项基本原则。当然,这决不意味司法机关可以独断专行,不要党的领导,不受国家权力机关。上级司法机关的监督和领导。我国宪法规定:最高人民法院监督地方各级人民法院的审判工作。最高人民法院对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负责。地方各级人民法院对产生它的国家权力机关负责。关于人民检察院,也有类似的规定。可见,司法机关独立行使职权与坚持党的领导,以及国家权力机关的领导、上级司法机关对下级司法机关的监督或领导是一致的。
(二)社会主义法律的适用范围
法律的适用范围,即法律的效力范围,是指法律规范在什么时间、什么地点、对什么人发生作用的问题,也就是法律规范在时间上、空间上以及对人的效力问题。法律的效力范围,是由法律文件本身或按照特定的程序确定的。
1.法律在空间上的适用范围
是指法律生效的地域。一个国家的法律在本国领域内实施,这是一个原则。我国作为一个主权国家,法律一经公布,就适用于我国的全部领域。所谓全部领域,包括我国主权范围的领陆、领水、领海和领空,还包括我国驻外使馆和我国航行或停泊在国境外的船舶或飞机等等。
我国法律生效的空间范围,一般有三种:(1)全国的。由全国人大和全国人大常委会制定的法律,国务院的决定、命令,在全国范围内生效。(2)地方的。由地方权力机关和行政机关颁布的地方性法规,在其管辖的地区内生效。(3)特定范围的。有些法律或法规是由最高国家权力机关或最高行政机关颁布的,其本身又决定了生效的范围。
2.法律在时间上的适用范围
法律在时间上的适用范围,首先是关于法律何时开始生效。何时终止生效的问题。我国法律开始生效的时间,通常有两种情况:一种是自公布之日起生效,一种是单独规定生效日期。这些一般都在法律文件公布时,由该文件本身明文规定。
我国法律终止生效的问题,一般有如下几种情况:(1)新宪法公布之后,凡与新宪法有抵触的法律、法令一律失去效力;(2)新的立法公布后,相应的旧法即失去效力;(3)有的法律由于立法的特殊条件消失,其效力也就自然消失;(4)国家颁布特别的决议、命令,宣布废除某项法律,该项法律就从宣布之日起终止生效。
其次是关于法律的溯及力问题。所谓法律的溯及力,是指法律对它生效以前的事件、行为是否适用的问题。如果适用,就是具有溯及力,否则就没有溯及力。除特殊情况外,我国社会主义法律一般没有溯及力。
3.法律对人的适用范围
法律对人的适用范围,是指法律对哪些人适用,对哪些人不适用的问题。由于法律调整的社会关系不同,法律对人的效力范围也有所不同,有的法律适用于全国的公民,有的只适用于部分公民,有的则适用于外国人,这些一般在法律中都有明确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