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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考《法学概论》复习笔记第二章社会主义法的本质和作用(1)

2010-11-22 
社会主义法律是工人阶级领导的广大人民意志的体现,因此,社会主义法律的制定,必须坚持群众路线,实行从群众中来,到群众中去的原则,充分发扬社会主义民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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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社会主义法的创制

  (一)法律创制的概念

  法律的创制,也叫立法,是指国家专门机关根据统治阶级的意志和要求,依照法定的程序,制定、修改或废止法律规范的活动。社会主义法律的创制,是社会主义国家机关根据工人阶级和广大人民的共同意志,按照一定的法律程序,制定、修改或废止法律规范的活动。

  法律的创制,就是把统治阶级的意志上升为法律的过程,这种过程是由在该社会中占统治地位的阶级通过国家机关来组织和实现的。在我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是最高国家权力机关,它集中代表全国人民的意志和利益,行使国家的立法权。

  (二)社会主义法律创制的基本原则

  坚持四项基本原则,是我国法律创制的总的指导思想。在这一总的指导思想指引下,我国在立法实践中还遵循下列基本原则:

  1.实事求是、从实际出发的原则

  即在立法工作中必须从我国国情出发,从生产力发展水平和生产关系的实际情况出发,从阶级和阶级斗争的客观需要出发,从人民群众的文化水平、道德水准以及民族传统、历史影响等基本点出发。

  2.群众路线原则

  社会主义法律是工人阶级领导的广大人民意志的体现,因此,社会主义法律的制定,必须坚持群众路线,实行从群众中来,到群众中去的原则,充分发扬社会主义民主。这就是说,在法律制定的过程中,要深入实际,调查研究,使群众分散的、不系统的意见,变为集中的系统的意见,提出初稿,形成草案,再到群众中广泛征求意见,然后再提交立法机关审议通过。

  3.原则性与灵活性相结合的原则

  这是马克思主义的一条基本原则。社会主义法律制定的原则性,从根本上说,就是坚持四项基本原则,保证社会主义法律规范的统一实施,增强社会主义法律的权威性。

  我们强调法律创制中的原则性,并不排除立法过程中的灵活性。这是因为,在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时期,政治、经济、文化等客观情况会不断发生变化;我国幅员辽阔,民族众多,各地政治、经济、文化乃至自然条件都不平衡,因此,制定法律时就不能规定得过细、过死,更不能采取“一刀切”的办法,而应当在贯彻原则性的前提下,允许有一定范围的灵活性。只有这样,才能使原则性得到真正实现。

  (三)社会主义法律创制的程序

  法律创制的程序,又称立法程序,是指有关国家机关制定、修改和废除法律和其他规范性法律文件的法定步骤和方式。我国法律的制定程序主要有以下四个步骤:

  1.法律议案的提出

  提出法律议案(又称立法议案)是法律制定程序的开始。法律议案是指依法享有法律议案提案权的机关或个人向立法机关提出的关于制定、修改、废止某项法律的正式提案。法律议案一经提出并被列入议事日程,就进入正式审议和讨论阶段。

  提出法律议案的关键是谁享有法律议案的提案权。在我国,根据宪法和法律的规定,下列个人或组织享有向最高国家权力机关提出法律议案的提案权:

  (1)全国人大代表和全国人大常委会的组成人员。依照法律规定,全国人大代表30人以上或一个代表团可以提出法律议案。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10人以上可以向全国人大常委会提出法律议案。

  (2)全国人大主席团、全国人大常委会可以向全国人大提出法律议案,全国人大各专门委员会可以向全国人大或全国人大常委会提出法律议案。

  (3)国务院、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可以向全国人大或全国人大常委会提出法律议案。

  2.法律草案的审议

  法律草案的审议是指立法机关对已经列入议事日程的法律草案正式进行审查和讨论。审议法律草案是保证立法质量、体现立法民主的重要环节,它可以使法律更加完备和成熟。

  我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对法律草案的审议,一般经过两个阶段:一是由全国人大有关专门委员会进行审议,其中包括对法律草案的修改、补充;二是立法机关全体会议的审议。法律草案审议的结果有以下几种:(1)提付表决;(2)修改后提付表决;(3)搁置;(4)否定。

  3.法律议案的表决和通过

  法律议案的表决和通过是立法机关以法定多数对法律草案表决最终的赞同,从而使法律草案成为法律。这是法律制定程序中具有决定意义的一个步骤。

  我国宪法第64条规定,宪法的修改,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或五分之一以上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提议,并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以全体代表的2/3以上的多数通过。法律和其他议案要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以全体代表的过半数通过。

  4.法律的公布 法律的公布是指立法机关或国家元首将已通过的法律以一定的形式予以公布,以便全社会遵守执行。法律的公布是法律制定程序中的最后一个步骤,它是法律生效的前提。法律通过后,凡是未经公布的,都不能发生法律效力,从而无法在社会生活中发挥作用。

  我国宪法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的决定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决定,公布法律。公布后的法律生效问题,依照法律规定。我国公布法律的公报是《全国人大常委会公报》和《国务院公报》。

  二、社会主义法的本质

  1.社会主义法是工人阶级领导的广大人民的共同意志的体现

  我国是工人阶级领导的、以工农联盟为基础的人民民主专政的社会主义国家。我国的国家性质和人民在国家中的主人翁地位,决定了我国社会主义法的阶级本质。

  社会主义法首先是工人阶级意志的体现。我国工人阶级是先进的社会主义生产方式的代表,是最有远见、大公无私、最富有革命性和建设精神而又不谋私利的阶级,是在经济、政治、思想上都处于支配地位的领导阶级。工人阶级的先进性及其在国家中的领导地位,决定了社会主义法首先是工人阶级意志的体现。

  社会主义法必须同时是广大人民共同意志的体现。人民是一个政治概念,属于历史的范畴。现阶段,我国作为国家主人的人民的范围是非常广泛的,工人、农民、知识分子以及其他拥护社会主义的爱国者、拥护祖国统一的爱国者,都属于人民的范围。工人阶级与广大人民群众有着根本一致的利益和共同的愿望。因此,社会主义法不仅应该而且完全能够反映全国各族人民的共同利益和意志。我国社会主义法正是这样广泛的人民共同意志的体现。

  人民群众的共同意志只有在共产党领导下才能形成。工人阶级和广大人民的根本利益虽然是一致的,但人民内部也存在着这样、那样的非对抗性矛盾。因此,广大人民共同意志的形成是一个复杂的过程。共产党是社会主义事业的领导核心,广大人民只有在共产党的领导下,才能形成全体人民的共同意志。

  2.社会主义法所体现的意志和内容,决定于社会主义社会的物质生活条件

  社会主义法所体现的工人阶级和广大人民的意志并不是从天上掉下来的,也不是什么人的主观的“自由意志”,而是由社会主义社会的物质生活条件所决定的。

  我国地域辽阔,人口众多,情况复杂,各地区、各部门发展不平衡,生产发展的总体水平较低。现阶段我国还处于社会主义的初级阶段,面临的主要矛盾是人民日益增长的物质文化需要同落后的社会生产之间的矛盾。阶级斗争在一定范围内还会长期存在,但已经不是主要矛盾。为此,集中力量进行经济建设,维护并发展以公有制为主体的多种经济成分并存的社会主义经济,实行按劳分配为主的多种分配形式,调整经济结构,提高经济效益,大力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已成为巩固和发展我国社会主义经济基础的必然要求。坚持社会主义道路,建设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既是我国社会主义事业发展的客观要求,又是全国人民的根本利益所在。我国人民的共同意志就是在这样的基础上形成并通过国家机关把它表现为法的。离开了社会主义的经济关系及其所体现的人民的根本利益,就不能形成人民的共同意志,也不可能有社会主义法。

  3.社会主义法是社会主义国家意志的表现

  工人阶级领导的广大人民意志的表现形式是多样的,其中只有以社会主义国家意志表现出来的那部分人民意志,才是社会主义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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