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节 一般纳税人和小规模纳税人的认定及管理
小规模纳税人 | 1.货物生产或提供应税劳务的纳税人,以及以此为主并兼营批发或者零售的纳税人,年应税销售额在50万(含)以下的 ;(年应税销售额包括纳税申报销售额、稽查查补销售额、纳税评估调整销售额、税务机关代开发票销售额和免税销售额) 2.其他纳税人:80万元(含)以下的; 3.个人; 4.非企业性单位、不经常发生应税行为的企业,可选择按小规模纳税人纳税 | |
一般纳税人 | 资格 | 1.未超过小规模纳税人标准以及新开业的纳税人,提出申请并且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主管税务机关应当为其办理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a.有固定的生产经营场所;b.能够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规定设置账簿,根据合法、有效凭证核算,能够提供准确税务资料 |
2.下列纳税人不办理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a.个体工商户以外的其他个人;b.选择按照小规模纳税人纳税的非企业性单位;c.选择按照小规模纳税人纳税的不经常发生应税行为的企业 | ||
标准 | 1.超过小规模标准的; | |
2.年应税销售额未超过规定的小规模纳税人标准以及新开业的纳税人,可以申请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 | ||
认定程序 | 1.机构所在地的县级或同级别税务分局; | |
2.主动报表:40天报申请表;被动报表:10天;税务机关认定:20天; | ||
3.达标未报送:按销售额依据增值税税率计算应纳税额,不得抵扣也不得使用专用发票; | ||
4.年应税销售额未超过规定的小规模纳税人标准以及新开业的纳税人的认定资料:a.《税务登记证》副本;b.财务负责人和办税人员的身份证明及复印件;c.会计人员从业资格证明或中介机构签订的代理记账协议及其复印件;d.经营场所产权证明或租赁协议,或其他可使用场地证明及其复印件;e.国税总局规定的其他有关资料 | ||
5.一经认定为正式一般纳税人,不得再转为小规模纳税人 | ||
辅导期管理 | 1.新认定为一般纳税人的小型商贸批发企业:注册资金在80万元(含80万元)以下、职工人数在10人(含10人)以下的批发企业。只从事出口贸易,不需要使用增值税专用发票的企业除外。(3个月) | |
2.偷(10%,10万元以上的)、骗、虚开等的纳税人。(6个月) | ||
3.在“应交税金”科目下增设“待抵扣进项税额”明细科目 | ||
4.发票管理:限额(小型商贸10万,其他据实重新核定)、限量(25份)、补差、预缴(3%)抵减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