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我国土地权利体系设置的原则
(一)物权法定原则
土地权利属不动产物权范畴。土地权利的特征决定了土地权利的种类、效力、变动要件、保护方法等一般都只能由法律规定,不允许当事人自行约定。土地权利的设置坚持物权法定的原则,包括以下内容:
1)土地权利必须由法律设定,而不能由当事人任意创设。如我国的土地所有权、使用权、抵押权等都是由法律规定的。而不动产质权是我国法律不认可的。
2)土地权利的效力必须由法律规定。如我国抵押权的效力,抵押权要优于一般债权,抵押权人相互之间按照设定抵押是否办理登记或按照登记时间的先后享有优先权,这都是由法律规定的;
3)土地权利公示的方法必须由法律规定。土地属不动产,其权利转移的公示方式一般是登记,这必须在法律上做出规定。
(二)一物一权原则
一物一权原则是指在一物之上不得设立两个或两个以上的相互矛盾的物权,尤其不能设立两个所有权。
一物一权原则包含以下内容:
1)一物之上只能有一个所有权;
2)物权的客体只能是独立有体物;
3)一物之上可以设立若干个可以相容的物权。如在某块土地上可以附设所有权,此外还可附设使用权、抵押权等,这几种权利并不矛盾,因此可以同时并存于这块土地上。再如,同一块土地上也可附设若干个抵押权,只要其清偿顺位清楚即可。
我们看2004年的一道多选题:
我国土地权利设置一物一权原则的具体含义(ACD)
A.一物之上只能有一个所有权
B.一物之上只能有一个物权
C.一物之上可以有若干个可以相容的物权
D.物权的客体只能是独立的有体物
E.一物只能由一个人所有
(三)土地权利变动公示、公信原则
公示原则是在土地权利变动时,将变动的事实通过一定的方式公示于众,使第三人知道该土地权利变动的情况。土地变动公示于物权的排他性和优先力。公示原则和公信原则相互补充,共同保障交易安全。公示原则的作用在于,通过将有关情况公示于众,使第三人在进行交易时,了解该物权的变动,判断权利的真实与否,避免产生不必要的利益损害。物权公信的作用在于,即使公示的内容与物权的实际状态不相同,只要交易活动是按照提供的公示的信息进行的,则法律就按公示所确定的内容来保护第三者。
(四)从实际出发的原则
土地权利的设置是土地权利制度建设和土地制度建设的核心内容,同时在国家经济制度建设中也占有举足轻重的地位。
当前,构建我国的土地权利体系,坚持从实际出发的原则,要重点把握好两点:1)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已在我国初步确立,并将在今后进一步健全和完善,土地权利的设置要同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的要求相适应,积极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2)要尊重我国土地权利变迁发展的历史和现实,要与宪法精神和社会已普遍接受的法律原则相一致。
(五)土地用途特定原则
《土地管理法》第4条规定,国家实行土地用途管制制度。使用土地的单位和个人必须严格按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用途使用土地。国有土地使用权可以按照特定的用途以划拨、出让、租赁、投资作价人股等方式取得,也可以由单位或者个人承包经营。集体土地由单位或者个人以承包合同方式从事种植业、林业、畜牧业、渔业生产,也可以用于居民宅基地或以投资人股、租赁等方式确认土地使用权。土地用途管制使土地使用权不同用途之间的改变,应依法办理批准和登记手续。
例题、我国国有土地所有者代表实现国家土地所有权的基本方法包括国有土地使用权(ABCE)
A.出让
B.租赁
C.划拨
D.抵押
E.作价出资入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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