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我国土地权利体系设置的指导思想
1、 要实现土地权利设置的公平和效率。
2、要保障经济的可持续发展。
(一)要实现土地权利设置的公平和效率
土地权利设置得公平,则社会平衡和稳定;土地权利的设置突出了效率,则有于土地效益的充分发挥,有利于社会经济的较快发展。
土地权利设置是否公平、效率,对社会来说,谁所有土地无关紧要,至关重要的是土地使用的占有权、控制权和管理权,这些应与社会的经济、物质及社会福利相一致。土地权利的核心转移到土地权利的用益性,一定程度上摆脱了土地所有制性质的讨论,强调和突出其土地使用的效率,同时兼顾公平。
我国现行土地法律制度,并没有充分体现效率,公平性也不够。其依据是:
1、首先,根据我国现行法的规定,土地使用权都有期限(例外:划拨国有土地使用权和农村宅基地使用权),届满连同地上物将被国家无偿收回(继续使用的条件:土地使用权人申请续期,重新缴纳土地使用权出让金)。这种做法,使投资者产生一定的心理压力和失望,影响其对土地的充分投资,诱发短期行为。
2、从权利结构上看,大陆法系国家的土地利用结构一般都有三个环节:国家对土地的最终所有权、私人土地所有权和私有土地上设定的用益物权。我国目前的土地使用权仍停留在地上权的水平,在土地使用权上还不能设置其他用益物权,使我国土地利用结构缺乏中间环节,在一定程度上限制了地产市场的完善,土地资源不能充分利用。
(二)要保障经济的可持续发展
土地权利的设置,应当有利于促进经济社会的可持续发展。这就要求,土地资源的配置和利用必须从客观物质生活条件出发,构建我国的土地法律体系。
现状:我国现行的土地立法是建立在以行政管理为核心的思想体系之上的,行政执法是土地资源开发利用的至关重要的因素。行政机关在土地法律关系中具有统领地位,它在制定土地利用规划,对土地利用活动行使管理权、监督权的同时,行使土地利用中违法行为的处罚权。但在土地法中未规定行政机关的权利和义务以及违法行为应承担的法律责任,直接影响了土地执法的效果。
我们认为土地权利设置的宗旨从根本上说就是要促进土地的合理利用,促进土地利用的整体效益(包括经济效益、社会效益和生态效益)最大化。我们在设置土地权利时,要注意综合考虑土地合理利用的这三项指标,努力从中寻找一个契合点,使这三项效益的总和即整体效益达到最大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