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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两违办”第00030号刑事裁定书(2)

2012-09-19 
重庆市秀山县人民法院审理重庆市秀山县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吴秦桧、李林、黄鹏、杨勇、白强犯受贿罪、滥用职权罪一案,于2011年11月23作出(2011)秀刑初字第254号刑事判决。

  19.2009年6月,刘××在店子巷无证建房被叫停,遂委托段××找关系谋求继续修,段××找到吴秦桧,经吴秦桧、田××商量后,从段××处收取了好处费5000元予以平分。

  20.2009年11月,杨××在店子巷无证建房被叫停,遂委托段××找关系谋求继续修,段××联系了吴秦桧,经吴秦桧、田××商量后,从段××处收取了好处费8000元,吴秦桧、田××各分得3000元,段××分得2000元。

  21.2009年6月,桂花树杨××及另一户为得到在修建的房屋认定为在2007年7月31日前的确认,通过石××委托杨××找关系,杨××找到吴秦桧。吴秦桧、白强在档案上予以签字确认,共同从杨××处收受好处费5000元,分给杨××1000元,二人各分2000元。

  22.2010年11月,崔××、崔××在贵图村倒勾组买龙××的承包地无证建房被叫停,崔××、崔××委托龙××找关系谋求继续修建。龙××委托蒋××找关系,蒋××联系了李××。李××、吴秦桧、李林商量后,李××分两次从蒋××处受到好处费共计15000元,李××、李林各分得3300元,吴秦桧分得8300元。

  23.2010年6月,蒋××在贵图村对门董无证建房被叫停,蒋××找到李××谋求继续修建,送给好处费6000元。李××、吴秦桧、李林商议后,各自分了2000元。

  24.2011年3月,刘××在秀山传染病医院附近无证建房被叫停,刘××委托龚××找关系谋求继续修建,龚××联系到了李林。李林、吴秦桧商议后,从刘××处收取好处费40000元。吴秦桧分得15000元,李林分得25000元。

  25.2010年2月,胡××、胡××在新村高董组买地无证建房被叫停,二人委托杨××找关系谋求继续修建,杨××联系了谢××、吴秦桧。谢××、吴秦桧商量后,吴秦桧从杨××处收取了5000元好处费,从中分给了谢××2800元,自己得2200元。

  26.2008年3月,田××在白沙无证建房,托刘小平找关系,刘小平告诉了在国土执法队工作的丈夫彭××,彭××找到了吴秦桧。吴秦桧分两次从刘小平处得好处费10000元,从中分给刘小平5000元,自己得5000元。

  27.2007年7月,周××在白沙一组无证建房被叫停,周××托曾××找关系谋求继续修建,曾××联系到吴秦桧。吴秦桧从曾××处收取了好处费2000元。

  28.2008年上半年,杨××在白沙一组无证建房被叫停,杨××托陈××找关系谋求继续修建,陈××找到了吴秦桧。吴秦桧从陈××处收取了好处费3000元。

  29.

  2007年年底,张××在王家湾无证建房被叫停,就找到杨勇谋求继续修建。杨勇给吴××汇报后,吴××给规划执法队队员打了招呼,使张××得以继续修建。后杨勇从张××处收得好处费20000元,分给吴××5000元。

  30.2011年4月,金××在火车桥附近无证建房被叫停,就委托龚××找关系谋求继续修建。龚××、金××找到李林,李林从金××处收取了好处费30000元。金××离开后,龚××向李林借走了该30000元。

  31.2011年4月,黄××打算把火车桥附近的房屋无证加层,就委托龚××找关系谋求修建,龚××找到了李林。李林从龚××处收取了好处费5000元,使黄××得以继续修建。

  32.2011年3月,母勤学在母家寨无证建房被叫停,托王××找关系谋求继续修建。王××找到了黄鹏,黄鹏与吴秦桧商议后,从王××处收得好处费10000元,二人将钱平分。

  33.2010年2月,张××在任家院子无证建房被叫停,就委托聂××找关系谋求继续修建,聂××找到黄鹏。黄鹏与段××商量后,从聂××处收得好处费10000元。黄鹏分得1700元,余下的给了段××。

  34.

  2010年6月,田××在平凯镇梨子董无证建房被叫停,就找黄鹏谋求继续修建。黄鹏、段××商量后,从田××处收取了好处费15000元,黄鹏分得5000元,段××分得10000元。

  35.

  2007年底,晏××为了谋求将自家位于西门桥附近的房屋修改建筑年份而少缴规费,找到了石××。石××、李林商量后,在丈量该房屋时改变了其建筑年份,并从晏××处收取了好处费3000元,李林分得2000元。

  36.

  2008年2月,赵××、龙××准备在三角岩村孙家院合伙建房,因无相关手续,就找李林以谋求得到修建。李林、石××商议后,虚构了该地已建好房屋的相关资料,再通过林强的帮助,为其提前办理了房产证。李林、石××、林强收取了赵××、龙××感谢费30000元,三人将钱平分。

  37. 2008年4月,周××在瞿家巷无证建房被叫停,就找杨勇谋求继续修建。杨勇、吴秦桧商量后,从周××处收得好处费2000元予以平分。

  二、受贿罪、滥用职权罪

  2006年1月,秀山工业园区设立,同年9月,秀山自治县政府为加强该园区的建设和管理,成立了秀山工业园区管委会,并赋予其征地、拆迁补偿等职责。由于历史原因,在工业园区范围内积压了大量未能办理到产权手续的建筑物,为了维护公共利益和群众利益以及促进园区建设有序推进,工业园区管委会在房屋拆迁工作方面把握一项变通的政策,即:拆迁区域的无证房屋,于2007年7月31日之前完工的,视为合法建筑。2009年6月,秀山自治县政府副县长、工业园区管委会主任吕永主持召开建设工业园区的一个工作会议,会议要求“两违办”抽调人员确认拆迁区域的无证房屋建筑完工年份情况。会后,“两违办”安排了吴秦桧、白强等人去工业园区工作,对园区内征地拆迁房屋的建筑年份进行鉴定,从而作为拆迁赔偿的依据。

  2005年底,张××、张××姐弟及其母亲文显云在原中和镇天桥村李公祠组买地无证建房,于2008年6月完工形成一幢4间一楼一底住宅房。为使其房屋被视为合法建筑得到拆迁赔偿,张××、张××找到天桥村村委文书糜××写下两份以张××、文显云为户名、房屋于2007年4月底完工的证明,并通过糜××获得了天桥村村主任邹祚祥、李公祠组组长陈××在该两份证明上的签名。张××、张××持证明及其房屋照片找吴秦桧、白强确认,吴秦桧、白强以该房屋完工于2007年7月31日之后为由拒绝签字确认。张××遂承诺获得补偿后给感谢费,吴秦桧、白强便在以张××、文显云为户名的房屋建筑档案照片上予以签字确认。2009年7月21日,该住房建筑共计获得拆迁补偿826985.98元,除去应补缴的各种规费28959.54元,实得798026.44元。补偿款到位后,张××送给了吴秦桧、白强24000元,吴秦桧分得12000元、白强分得12000元。

  2011年5月12日,被告人李林向检察机关投案。2011年5月19日,被告人杨勇、黄鹏向检察机关投案。2011年5月28日,被告人白强向检察机关投案。案发后,被告人李林已退缴赃款91800元、黄鹏已退缴赃款43700元、杨勇已退缴赃款34500元、白强已退缴赃款14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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