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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法院假释执行通知书(宣告假释用)

2015-09-02 
 (    )  刑执字第  号         罪犯    已经本院裁定减刑,请按下表执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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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刑执字第  号
       
  罪犯    已经本院裁定减刑,请按下表执行。
  

  ┌──────┬───┬────┬───┬────┬───────┐
  │姓 名   │   │ 性 别 │   │ 罪 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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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原判主刑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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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起刑日期 │    年 月 日   │
  │此次变动  │       ├─────┼───────────┤
  │      │       │ 刑满日期 │    年 月 日   │
  ├──────┼───────┴─────┴───────────┤
  │原判附加刑 │                         │
  ├──────┼─────────────────────────┤
  │此次变动  │                         │
  ├──────┼─────────────────────────┤
  │执行根据  │ 本院 (   ) 刑执字第  号刑事裁定书    │
  ├──────┼─────────────────────────┤
  │备  考  │                         │
  ├──────┴─────────────────────────┤
  │附件:本院刑事裁定书  份。                │
  │                                │
  │    签发人             经办人        │
  │                                │
  │                       (院印)      │
  │                     年  月  日    │
  └────────────────────────────────┘
  
  此联入卷法院刑事诉讼文书样式145-2                  
              人民法院
             减刑执行通知书  
                       
  (    )  刑执字第  号           
  罪犯    已经本院裁定减刑,请按下表执行。
  

  ┌──────┬───┬────┬───┬────┬───────┐
  │姓 名   │   │ 性 别 │   │ 罪 名│       │
  ├──────┼───┴────┴───┴────┴───────┤
  │原判主刑  │                         │
  ├──────┼───────┬─────┬───────────┤
  │      │       │ 起刑日期 │    年  月 日  │
  │此次变动  │       ├─────┼───────────┤
  │      │       │ 刑满日期 │    年  月 日  │
  ├──────┼───────┴─────┴───────────┤
  │原判附加刑 │                         │
  ├──────┼─────────────────────────┤
  │此次变动  │                         │
  ├──────┼─────────────────────────┤
  │执行根据  │ 本院 (   ) 刑执字第  号刑事裁定书    │
  ├──────┼─────────────────────────┤
  │备  考  │                         │
  └──────┴─────────────────────────┘
  
  附件:本院刑事裁定书  份。                             
  (院印)
  年  月  日  
  此联交执行机关
  
  法院刑事诉讼文书样式145-3   
               
  
人民法院
  减刑执行通知书                      

  (    )  刑执字第  号
  罪犯         
  你原判的刑罚,已经本院裁定减刑。现交付执行,并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
  │原判主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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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此次变动:  │ 起刑日期 │    年  月  日  │
  │       ├─────┼────────────┤
  │       │ 刑满日期 │    年  月  日  │
  ├───────┴─────┴────────────┤
  │原判附加刑:                   │
  ├──────────────────────────┤
  │此次变动:                   │
  └──────────────────────────┘
  
                      
  (院印)
   年  月  日  
  此联交给罪犯本人收执                 
  
  样式145的说明  
  一、本样式供原判死刑缓期二年执行、无期徒刑的罪犯减刑后交付执行和通知罪犯本人时使用。
  二、本样式第一、二联的抬头,填写罪犯执行机关的全称。
  三、主刑由死刑缓期二年执行或者无期徒刑减为有期徒刑的,应当填写“起刑日期”和“刑满日
  期”两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十一条、第八十条的规定,死刑缓期执行减为有期徒刑的刑期,从死刑缓期执行期满之日起计算;无期徒刑减为有期徒刑的刑期,从裁定减刑之日起计算。
  四、附加刑只填剥夺政治权利及其改动的期限。
  五、没有内容可填的空栏、空格,应当划上一道斜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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