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诗词 字典 板报 句子 名言 友答 励志 学校 网站地图
当前位置: 首页 > 文档频道 > 法律文书 > 刑事诉讼文书 >

梁振民容留他人吸毒案雨刑初字第548号刑事判决书

2012-11-03 
梁振民容留他人吸毒案雨刑初字第548号刑事判决书:长沙市雨花区人民检察院以长雨检刑诉[2012]51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梁振民犯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12年7月1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长沙市雨花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罗小红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梁振民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长沙市雨花区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

  (2012)雨刑初字第548号

  公诉机关长沙市雨花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梁振民,男,1992年11月6日出生。因本案于2012年4月9日被刑事拘留,同月19日被逮捕。现羁押于长沙市第二看守所。

  长沙市雨花区人民检察院以长雨检刑诉[2012]51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梁振民犯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12年7月1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长沙市雨花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罗小红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梁振民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长沙市雨花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2年3月30日23时许,被告人梁振民出资人民币300元从他人处购得毒品“麻古”后,在长沙市雨花区高桥街道新塘垅90栋的“六六顺”宾馆以“刘格”身份登记入住211客房内,容留张××、王××(均已作行政处罚)、“小斌”(具体身份不明,在逃)吸食了其所购的毒品“麻古”。案发后,公安机关现场收缴吸毒工具1套。

  另查明,被告人梁振民因吸毒于2012年4月1日被长沙市公安局雨花分局行政拘留十二日。

  上述事实,被告人梁振民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线索来源及抓获经过,检查笔录,尿样毒品成份检测报告,长沙市公安局雨花分局收缴物品清单及雨公(高)决字(2012)第657、658、659号《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现场照片,证人张××、王××、周×、胡××的证言,被告人梁振民的供述及其身份、现实表现材料等证据在案佐证,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梁振民容留他人吸食毒品,其行为已构成容留他人吸毒罪,应予处罚。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和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梁振民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可以从轻处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第三百五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梁振民犯容留他人吸毒罪,判处拘役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限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2年4月9日起至2012年9月8日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代理审判员 杨 勇

  二○一二年七月二十三日

  书 记 员 邓 莎

 

推荐阅读:

人民法院刑事附带民事裁定书·二审发回重审用

刑事诉讼文书·再审后上诉、抗诉案件二审改判用

撤销仲裁裁决申请书·驳回撤销仲裁裁决申请裁定书

欢迎光临读书人网

更多精彩请访问读书人网刑事诉讼文书:http://www.reader8.com/data/xsws/


 

热点排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