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放弃
企业放弃剩余料件、边角料、残次品、副产品等,交由海关处理,应当提交书面申请。对符合规定的,海关将作出准予放弃的决定,开具加工贸易企业放弃加工贸易货物交接单。企业凭以在规定的时间内将放弃的货物运至指定的仓库,并办理货物的报关手续,留存有关报关单证以备报核。
主管海关凭接受放弃货物的部门签章的加工贸易企业放弃加工贸易货物交接单及其他有关单证,核销企业的放弃货物。
经海关核定,有下列情形的,海关将作出不予放弃的决定,并告知企业按规定将有关货物退运、征税内销、在海关或者有关主管部门监督下予以销毁或者进行其他妥善处理:
①申请放弃的货物属于国家禁止或限制进口的废物的;
②申请放弃的货物属于对环境造成污染的;
③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规定不予放弃的其他情形。
但是,企业进口保税料件不属于国家禁止或限制进口的废物,在国内加工过程中产生的边角料、残次品、副产品属国家禁止或限制进口的废物的,海关应当依企业申请作出准予放弃的决定。
(5)销毁
被海关作出不予结转决定或不予放弃决定的加工贸易货物或涉及知识产权等原因企业要求销毁的加工贸易货物,企业可以向海关提出销毁申请,海关经核实同意销毁的,由企业按规定销毁,必要时海关可以派员监督销毁。货物销毁后,企业应当收取有关部门出具的销毁证明材料,以备报核。
(6)受灾保税加工货物的处理
对于受灾保税加工货物,加工贸易企业须在灾后7日内向主管海关书面报告,并提供如下证明材料,海关可视情况派员核查取证:
①商务主管部门的签注意见;
②有关主管部门出具的证明文件;
③保险公司出具的保险赔款通知书或检验检疫部门出具的有关检验检疫证明文件。
因不可抗力造成的受灾保税加工货物灭失,或者已完全失去使用价值无法再利用的,可由海关审定,并予以免税。
因不可抗力造成的受灾保税货物需销毁处理的,同其他保税加工货物的销毁处理一样。
因不可抗力造成的受灾保税加工货物虽失去原使用价值但可再利用的,按海关审定的受灾保税货物价格,按对应的进口料件适用的税率,缴纳进口税和缓税利息。其对应进口料件属于实行关税配额管理的,按照关税配额税率计征税款。
对非不可抗力因素造成的受灾保税加工货物,海关按照原进口货物成交价格审定完税价格照章征税。属于实行关税配额管理,无关税配额证的,按关税配额外适用的税率计征税款。
因不可抗力造成的受灾保税货物对应的原进口料件内销征税时,如属进口许可证件管理的,免予交验许可证件;反之,不是因不可抗力造成的受灾保税货物对应的原进口料件内销征税时,如属进口许可证件管理的,应当交验进口许可证件。
(三)合同报核
1.报核和核销的含义
加工贸易合同报核,是指加工贸易企业在加工贸易合同履行完毕或终止合同并按规定对未出口的货物进行处理后,按照规定的期限和规定的程序,向加工贸易主管海关申请核销、结案的行为。
加工贸易合同核销,是指加工贸易经营企业加工复出口并对未出口的货物办妥有关海关手续后,凭规定单证向海关申请解除监管,海关经审查、核查属实且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予以办理解除监管手续的海关行政许可事项。
2.报核的时间
经营企业应当在规定的期限内将进口料件加工复出口,并自加工贸易手册项下最后一批成品出口之日起或者加工贸易手册到期之日起30日内向海关报核。
经营企业对外签订的合同因故提前终止的,应当自合同终止之日起30日内向海关报核。
3.报核的单证
企业报核所需的单证如下:
(1)企业合同核销申请表;
(2)加工贸易手册;
(3)进出口货物报关单;
(4)核销核算表;
(5)其他海关需要的资料。
4.报核的步骤
企业报核的步骤如下:
(1)合同履约后,及时收集、整理、核对手册和进出口货物报关单;
(2)根据有关账册记录、仓库记录、生产工艺资料等查清此合同加工生产的实际单耗,并据以填写核销核算表(产品的实际单耗如与合同备案单耗不一致,应在最后一批成品出口前进行单耗的变更);
(3)填写核销预录入申请单,办理报核预录入手续;
(4)携带有关报核需要的单证,到主管海关报核,并填写报核签收回联单。
5.特殊情况的报核
(1)遗失手册的合同报核
企业遗失加工贸易手册应当及时向主管海关报告。主管海关及时移交缉私部门按规定进行处理。缉私部门处理后,企业应当持以下单证向主管海关报核:
①经营企业关于加工贸易手册遗失的书面报告;
②经营企业申请核销的书面材料;
③加工贸易货物进出口报关单;
④缉私部门出具的“行政处罚决定书”;
⑤海关按规定需要收取的其他单证和材料。
(2)遗失进出口货物报关单的合同报核
按规定企业应当用报关单留存联报核,在遗失报关单的情况下,可以凭报关单复印件向原报关地海关申请加盖海关印章后报核。
(3)无须申领手册的5000美元及以下的78种列名服装辅料的合同报核企业直接持进出口货物报关单、合同、核销核算表报核。报核的出口货物报关单应当是注明备案编号的一般贸易出口货物报关单。
(4)撤销合同报核
加工贸易合同备案后因故提前终止执行,未发生进出口而申请撤销的,应报商务主管部门审批,企业凭审批件和手册报核。
(5)有走私违规行为的加工贸易合同报核
加工贸易企业因走私行为被海关缉私部门或者法院没收保税加工货物的,凭相关证明材料,如“行政处罚决定书”、“行政复议决定书”、“判决书”、“裁决书”等向海关报核。
加工贸易企业因违规等行为被海关缉私部门或法院处以警告、罚款等处罚但不没收保税加工货物的,不予免除加工贸易企业办理相关海关手续的义务。
6.海关受理报核和核销
海关对企业的报核依法进行审核,对不符合规定的,书面告知企业不予受理的理由,并要求企业重新报核;符合规定的,予以受理。
海关自受理企业报核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核销完毕,特殊情况下,可以由直属海关的关长批准或者由.直属海关关长授权的隶属海关关长批准,延长10个工作日。
对未开设台账的加工贸易手册,经核销准予结案的,海关向经营单位签发“核销结案通知书”;经核销情况正常且开设台账的,签发“银行保证金台账核销联系单”,企业凭以到银行销台账,其中“实转”的台账,企业在银行领回保证金和应得的利息或者撤销保函,并领取“银行保证金台账核销通知单”,凭以向海关领取核销结案通知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