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合同备案的凭证
海关受理并准予备案后,企业应当领取海关签章的加工贸易手册或其他准予备案的凭证。
(1)加工贸易手册
按规定可以不设台账的合同,在准予备案后,由企业直接向受理合同备案的主管海关领取海关签章的加工贸易手册。
按规定在银行开设了台账的合同,由企业凭银行签发的“银行保证金台账登记通知单”,到合同备案主管海关领取海关签章的加工贸易手册。
经海关批准,企业在领取加工贸易手册的基础上,可以根据不同的情况,申请领取加工贸易手册分册。
加工贸易手册分册是指异地深加工结转需要的情况下,由企业申请并经主管海关核准,在加工贸易手册(总册)的基础上,将总册的部分内容重新登记备案,载有该部分内容、有独立编号的另一本手册。加工贸易手册分册进出口报关时可以与原手册分开使用,但必须同时报核。
(2)其他准予备案的凭证
对为生产出口产品而进口属于国家规定的78种列名服装辅料,且金额不超过5000美元的合同,除C类企业外,免予申领手册,直接凭出口合同备案准予保税后,凭海关在备案出口合同上的签章和编号直接进人进出口报关阶段。
6.合同备案的变更
已经海关登记备案的加工贸易合同,其品名、规格、金额、数量、加:工期限、单耗、商品编码等发生变化的,须向主管海关办理合同备案变更手续,开设台账的合同还须变更台账。
合同变更应在合同有效期内报原商务审批部门批准。为简化合同变更手续,对贸易性质不变、商品品种不变,合同变更的金额小于l万美元(含1万美元)和合同延长不超过3个月的合同,企业可直接到海关和银行办理变更手续,不需再经商务主管部门重新审批。
1万美元及以下的备案合同,变更后进口金额超过1万美元的,适用AA类、A类、B类管理的企业,需重新开设台账的,应重新开设台账;东部地区适用B类管理的企业的合同金额变更后,进口料件如果涉及限制类商品的,由银行按海关计算的金额加收相应的保证金。
因企业管理类别调整,合同从“空转”转为“实转”的,应对原备案合同交付台账保证金。经海关批准,可只对原合同未履行出口部分收取台账保证金。
管理类别调整为D类的企业,经海关批准,对已备案合同允许交付全额台账保证金后继续执行,但合同不得再变更和延期。
对允许类商品转为限制类商品的,已备案合同不再交付台账保证金。对原限制类或允许类商品转为禁止类的,对已备案合同按国家即时发布的规定办理。
7.与合同备案相关的事宜
(1)异地加工贸易合同备案
异地加工贸易是指一个直属海关的关区内加工贸易经营企业,将进口料件委托另一个直属海关关区内的加工生产企业加工,并组织出口的加工贸易。
开展异地加工贸易应在加工企业所在地设立台账,由加工贸易经营企业向加工企业所在地主管海关办理合同备案手续。海关对开展异地加工贸易的经营企业和加工企业实行分类管理,如果两者的管理类别不相同,按其中较低类别管理。
异地加工贸易合同备案的步骤如下:
①经营企业凭所在地商务主管部门核发的“加工贸易业务批准证”和加工企业所在地县级以上商务主管部门出具的“加工贸易加工企业经营状况和生产能力证明”,填制“异地加工贸易申请表”,向经营企业所在地主管海关提出异地加工贸易申请,经海关审核后,、领取经营企业所在地主管海关的关封。
②经营企业持关封和合同备案的必要单证,到加工企业所在地主管海关办理合同备案手续。
(2)加工贸易单耗申报
单耗,是指加工贸易企业在正常加工条件下加工单位成品所耗用的料件量,单耗包括净耗和工艺损耗。
净耗,是指在加工后,料件通过物理变化或者化学反应存在或者转化到单位成品中的量。
工艺损耗,是指因加工工艺原因,料件在正常加工过程中除净耗外所必须耗用,但不能存在或者转化到成品中的量,包括有形损耗和无形损耗。
工艺损耗率,是指工艺损耗占所耗用料件的百分比。
上述几个概念之间的关系可用公式表示如下:
单耗=净耗/(1一工艺损耗率)
申报单耗是指加工贸易企业向海关报告单耗的行为。加工贸易企业可以在备案时,货物出H、深加工结转或内销前向海关申报单耗。经海关批准后,加工贸易企业也可在报核前向海关申报单耗。
加工贸易企业申报单耗时应填写《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加工贸易单耗申报单》,具体内容包括:
①加工贸易项下料件和成品的商品名称、商品编号、计量单位、规格型号和品质;
②加工贸易项下成品的单耗;
③加工贸易同一料件有保税和非保税的,应当申报非保税料件的比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