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海关的法律体系
法律体系一般指一个国家的全部现行法律规范按不同部门、层次所组成的有机整体。海关法作为我国现行法律的一个分支,具有相对的独立性和完整性。海关法不仅综合性强、数量多、内容繁杂,而且具有分支清楚、层次明显和相互协调、联系密切的特点。各分支、各层次的海关法既相互区分又相互联系,构成了独立、完整、严密的海关法律体系。海关法律体系根据制定的主体和效力的不同分为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规范性文件4个基本的组成部门。
(一)《海关法》
《海关法》于1987年1月22日由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通过,同年7月1日起实施。为了适应形势发展的需要,2000年7月8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的决定》,对《海关法》进行了较大范围的修改,修正后的《海关法》于2001年1月1日起实施。《海关法》是我国现行法律体系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是管理海关事务的基本法律规范。
(二)行政法规
国务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法律,制定行政法规,以国务院令的形式颁布实施。目前在海关管理方面主要的行政法规有:《关税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稽查条例》(以下简称《稽查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知识产权海关保护条例》(以下简称《知识产权海关保护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以下简称《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统计条例》(以下简称《统计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货物原产地条例》(以下简称《原产地条例》)等。
(三)海关规章
海关规章是海关总署根据海关行使职权、履行职责的需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的规定.单独或会同有关部门制定的,是海关日常工作中引用数量最多、内容最广、操作性最强的法律依据,其效力等级低于法律和行政法规。海关行政规章以海关总署令的形式对外公布,如《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报关员资格考试及资格证书管理办法》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