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加工贸易外发加工申请
外发加工,是指经营企业因受自身生产特点和条件限制,经海关批准并办理有关手续,委托承揽企业对加工贸易货物进行加工,在规定期限内将加工后的产品运回本企业并最终复出口的行为。
外发加工的成品、剩余料件及生产过程中产生的边角料、残次品、副产品等加工贸易货物,经经营企业所在地主管海关批准,可以不运回本企业,直接出口至境外、海关特殊监管区域或保税监管场所,或者以深加工结转方式出口。
经营企业申请开展外发加工业务,应当向海关提交下列单证:
①经营企业签章的“加工贸易货物外发加工申请表”;
②经营企业与承揽企业签订的加工合同或者协议;
③承揽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
④经营企业签章的“承揽企业经营状况和生产能力证明”;
⑤海关需要收取的其他单证和材料。
经营企业申请开展外发加工业务,应当如实填写“加工贸易货物外发加工申请审批表”及“加工贸易外发加工货物外发清单”,经海关审核批准后,方可进行外发加工。
经营企业或者承揽企业生产经营管理不符合海关监管要求,以及申请外发的货物属于涉案货物且案件未审结的,海关不予批准外发加工业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申请开展外发加工业务的经营企业应当向海关提供相当于外发加工货物应缴税款金额的保证金或者银行保函:
①外发加工业务跨关区的;
②全部工序外发加工的;
③外发加工后的货物不运回,直接出口的;
④申请外发加工的货物未涉案,但经营企业或者承揽企业涉嫌走私、违规,已被海关立案调查、侦查且未审结的。
申请外发加工的货物之前已向海关提供不低于应缴税款金额的保证金或者银行保函的,经营企业无须再向海关提供保证金或者银行保函。
外发加工货物保证金或银行保函金额以外发加工货物所使用的保税料件应缴税款金额为基础予以确定。
(4)加工贸易串料申请
加工贸易货物应当专料专用。
因加工出口产品急需,经海关核准,经营企业保税料件之间、保税料件与非保税料件之间可以进行串换,但料件串换限于同一企业,并应当遵循同品种、同规格、同数量、不牟利的原则。
来料加工保税进口料件不得串换。
(5)加工贸易抵押申请
经经营企业申请,海关批准,加工贸易货物可以抵押。
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办理抵押手续:
①抵押影响加工贸易货物生产正常开展的;
②抵押加工贸易货物或其使用的保税料件涉及进出口许可证件管理的;
③抵押加工贸易货物属来料加工货物的;
④以合同为单元进行管理,抵押期限超过手册有效期限的;
⑤以企业为单元进行管理,抵押期限超过l年的;
⑥经营企业或加工企业涉嫌走私、违规,已被海关立案调查、侦查,案件未审结的;
⑦经营企业或加工企业因为管理混乱被海关要求整改,在整改期内的;
⑧海关认为不予批准的其他情形。
经营企业在电请办理加工贸易货物抵押手续时,应向主管海关提交以下材料,主管海关按照上述条件进行审核:
①正式书面申请;
②银行抵押贷款书面意向材料;
③海关认为必要的其他单证。
经审核符合条件的,经营企业在缴纳相应保证金或者银行保函后,主管海关准予其向境内银行办理加工贸易货物抵押,并将抵押合同、贷款合同复印件留存主管海关备案。
保证金或者银行保函按抵押加工贸易货物对应成品所使用全部保税料件应缴税款金额计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