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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年报关员章节复习--第一章第一节 报关内容

2013-01-11 

  三、报关的基本内容

  (一)进出境运输工具报关的基本内容

  国际贸易的交货、国际间人员的往来及其携带物品的进出境,除经其他特殊运输方式外,都要通过各种运输工具的国际运输来实现。根据我国海关法律规定,所有进出我国关境的运输工具必须经由设有海关的港口、车站、机场、国界孔道、国际邮件互换局(交换站)及其他可办理海关业务的场所申报进出境。进出境申报是运输工具报关的主要内容。根据海关监管的要求,进出境运输工具负责人或其代理人在运输工具进入或驶离我国关境时均应如实向海关申报运输工具所载旅客人数、进出口货物数量、装卸时间等基本情况。

  1.运输工具申报的基本内容

  根据海关监管要求的不同,不同种类的运输工具报关时所需递交的单证及所要申明的具体内容也不尽相同。总的来说,运输工具进出境报关时须向海关申明的主要内容有:运输工具进出境的时间、航次(车次)、停靠地点等;运输工具进出境时所载运货物情况,包括过境货物、转运货物、通运货物、溢短卸(装)货物的基本情况;运输工具服务人员名单及其自用物品、货币等情况;运输工具所载旅客情况;运输工具所载邮递物品、行李物品的情况;其他需要向海关申报清楚的情况,如由于不可抗力原因,运输工具被迫在未设关地点停?白、降落或者抛掷、起卸货物、物品等情况。除此以外,运输工具报关时还需提交运输工具从事国际合法性运输必备的相关证明文件,如船舶国籍证书、吨税证书、海关监管簿、签证簿等,必要时还需出具保证书或缴纳保证金。

  进出境运输工具负责人或其代理人就以上情况向海关申报后,有时还需应海关的要求配合海关检查,经海关审核确认符合海关监管要求的,、可以上下旅客、装卸货物。

  2.运输工具舱单申报

  近年来,随着我国对外贸易规模的不断扩大和国际物流的不断发展,为适应国际海关合作大趋势的需要,促进国际贸易安全与便利,我国海关将运输工具舱单申报作为进出境运输工具报关的一个重要事项。

  进出境运输工具舱单(以下简称舱单)是指反映进出境运输工具所载货物、物品及旅客信息的载体,包括原始舱单、预配舱单、装(乘)载舱单。进出境运输工具载有货物、物品的,舱单内容应当包括总提(运)单及其项下的分提(运)单信息。进出境运输工具负责人即舱单电子数据传输义务人应当按照海关备案的范围在规定时限向海关传输舱单电子数据。

  进境运输工具载有货物、物品的,舱单传输人应当在规定时限向海关传输原始舱单主要数据,舱单传输人应当在进境货物、物品运抵目的港以前向海关传输原始舱单其他数据。海关接受原始舱单主要数据传输后,收货人、受委托的报关企业方可向海关办理货物、物品的申报手续。进境运输工具载有旅客的,舱单传输人应当在规定时限向海关传输原始舱单电子数据。

  出境运输工具预计载有货物、物品的,舱单传输人应当在办理货物、物品申报手续以前向海关传输预配舱单主要数据;以集装箱运输的货物、物品,出口货物发货人应当在货物、物品装箱以前向海关传输装箱清单电子数据。海关接受预配舱单主要数据传输后,舱单传输人应当在规定时限向海关传输预配舱单其他数据。出境货物、物品运抵海关监管场所时,海关监管场所经营人应当以电子数据方式向海关提交运抵报告。运抵报告提交后,海关即可办理货物、物品的查验、放行手续。舱单传输人应当在运输工具开始装载货物、物品前向海关传输装载舱单电子数据。出境运输工具预计载有旅客的,舱单传输人应当在出境旅客开始办理登机(船、车)手续前向海关传输预配舱单电子数据。舱单传输人应当在旅客办理登机(船、车)手续后,运输工具上客以前向海关传输乘载舱单电子数据。运输工具负责人应当在货物、物品装载完毕或者旅客全部登机(船、车)后向海关提交结关申请,经海关办结手续后,出境运输工具方可离境。

  已经传输的舱单电子数据需要变更的,舱单传输人可以在原始舱单和预配舱单规定的传输时限以前直接予以变更,但是货物、物品所有人已经向海关办理货物、物品申报手续的除外。

  (二)进出境货物报关的基本内容

  根据海关规定,进出境货物的报关业务应由依法取得报关从业资格并在海关注册的报关员办理。进出境货物的报关业务包括:按照规定填制报关单,如实申报进出口货物的商品编码、实际成交价格、原产地及相应的优惠贸易协定代码,并办理提交报关单证等与申报有关的事宜;申请办理缴纳税费和退税、补税事宜;申请办理加工贸易合同备案、变更和核销及保税监管等事宜;申请办理进出口货物减税、免税等事宜;办理进出口货物的查验、结关等事宜;办理应当由报关单位办理的其他事宜。

  海关对不同性质的进出境货物规定了不同的报关程序和要求。一般来说,进出境货物报关时,报关单位及报关人员要做好以下几个方面的工作:

  1.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接到运输公司或邮递公司寄交的提货通知单,或根据合同规定备齐出口货物后,应当做好向海关办理货物报关的准备工作,或者签署委托代理协议,委托报关企业向海关报关。

  2.准备好报关单证,在海关规定的报关地点和报关时限内以书面和电子数据方式向海关申报。进出口货物报关单或海关规定的其他报关单(证)是报关单位向海关申报货物情况的法律文书,报关员必须认真、规范、如实填写,并对其所填内容的真实性和合法性负责,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除此之外,还应准备与进出口货物直接相关的商业和货运单证,如发票、装箱单、提单等;对属于国家限制性的进出口货物,应准备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许可证件,如进出口货物许可证等;还要准备好海关可能需要查阅或收取的其他资料、证件,如贸易合同、原产地证明等。报关单证准备完毕后,报关人员要把报关单上的数据以电子方式传送给海关,并在海关规定的时间、地点向海关递交书面报关单证。

  3.经海关对报关电子数据和书面报关单证进行审核后,在海关认为必须时,报关人员要配合海关进行货物的查验。

  4.属于应纳税、应缴费范围的进出口货物,报关单位应在海关规定的期限内缴纳进出口税费。

  5.进出口货物经海关放行后,报关单位可以安排提取或装运货物。

  除了以上工作外,对于保税加工货物、减免税进口货物等,在进出境前还需办理备案申请等手续,进出境后还需在规定的时间、以规定的方式向海关办理核销、结案等手续。

  (三)进出境物品报关的基本内容

  海关监管进出境物品包括行李物品、邮递物品和其他物品,三者在报关要求上有所不同。

  《海关法》规定,个人携带进出境的行李物品、邮寄进出境的物品,应当以自用合理数量为限。所谓自用合理数量,对于行李物品而言,“自用”指的是进出境旅客本人自用、馈赠亲友而非为出售或出租,“合理数量”是指海关根据进出境旅客旅行目的和居留时间所规定的正常数量;对于邮递物品,则指的是海关对进出境邮递物品规定的征、免税限制。自用合理数量原则是海关对进出境物品监管的基本原则,也是对进出境物品报关的基本要求。需要注意的是,对于通过随身携带或邮政渠道进出境

  的货物要按货物办理进出境报关手续。经海关登记准予暂时免税进境或者暂时免税出境的物品,应当由本人复带出境或者复带进境。享有外交特权和豁免的外国机构或者人员的公务用品或者自用物品进出境,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办理。

  1.进出境行李物品的报关

  当今世界上大多数国家的海关法律都规定对旅客进出境采用“红绿通道”制度。

  我国海关也采用了“红绿通道”制度。

  我国海关规定,进出境旅客在向海关申报时,可以在分别以红色和绿色作为标记的两种通道中进行选择。带有绿色标志的通道称“无申报通道” (又称“绿色通道”),适用于携运物品在数量和价值上均不超过免税限额,且无国家限制或禁止进出境物品的旅客;带有红色标志的通道称“申报通道”(又称“红色通道”),适用于携带应向海关申报物品的旅客。对于选择“红色通道”的旅客,必须填写“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境旅客行李物品申报单”(以下简称申报单)或海关规定的其他申报单证,在进出境地向海关作出书面申报。

  自2008年2月1日起,海关在全国各对外开放口岸实行新的进出境旅客申报制度。进出境旅客没有携带应向海关申报物品的,无须填写申报单,选择“无申报通道”通关。除海关免予监管的人员以及随同成人旅行的l6周岁以下旅客以外,进出境旅客携带应向海关申报物品的,须填写申报单,向海关书面申报,并选择“申报通道”通关。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主管部门给予外交、礼遇签证的进出境旅客,通关时应主动向海关出示本人有效证件,海关予以免验礼遇。

  2.进出境邮递物品的报关

  进出境邮递物品的申报方式由其特殊的邮递运输方式决定。我国是《万国邮政公约》的签约国,根据《万国邮政公约》的规定,进出口邮包必须由寄件人填写“报税单”(小包邮件填写绿色标签),列明所寄物品的名称、价值、数量,向邮包寄达国家的海关申报。进出境邮递物品的“报税单”和绿色标签随同物品通过邮政企业或快递公司呈递给海关。

  3.进出境其他物品的报关

  (1)暂时免税进出境物品

  个人携带进出境的暂时免税进出境物品须由物品携带者在进境或出境时向海关作出书面申报,并经海关批准登记,方可免税携带进出境,而且应由本人复带出境或进境。

  (2)享有外交特权和豁免权的外国机构或者人员进出境物品

  享有外交特权和豁免权的外国机构或者人员进出境物品包括外国驻中国使馆和使馆人员,以及外国驻中国领事馆、联合国及其专门机构和其他国际组织驻中国代表机构及其人员进出境的公务用品和自用物品。

  外国驻中国使馆和使馆人员进出境公用、自用物品应当以海关核准的直接需用数量为限。其中,公务用品是指使馆执行职务直接需用的进出境物品,包括:使馆使用的办公用品、办公设备、车辆;使馆主办或者参与的非商业性活动所需物品;使馆使用的维修工具、设备;使馆的固定资产,包括建筑装修材料、家具、家用电器、装饰品等;‘使馆用于免费散发的印刷品(广告宣传品除外);使馆使用的招待用品、礼品等。自用物品,是指使馆人员和与其共同生活的配偶及未成年子女在中国居留期间的生活必需用品,包括自用机动车辆(限摩托车、小轿车、越野车、9座以下的小客车)。

  使馆和使馆人员因特殊需要携运中国政府禁止或者限制进出境物品进出境的,应当事先获得中国政府有关主管部门的批准,并按照有关规定办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使馆和使馆人员的有关物品不准进出境:携运进境的物品超出海关核准的直接需用数量范围的;未依照规定向海关办理有关备案、申报手续的;未经海关批准,擅自将已免税进境的物品进行转让、出售等处置后,再次申请进境同类物品的;携运中国政府禁止或者限制进出境物品进出境,应当提交有关许可证件而不能提供的;违反海关关于使馆和使馆人员进出境物品管理规定的其他情形。

  使馆和使馆人员首次进出境公用、自用物品前,应当到主管海关办理备案手续;使馆和使馆人员进出境公用、自用物品,应当按照海关规定以书面或者口头方式申报。其中,以书面方式申报的,还应当向海关报送电子数据。

  使馆和使馆人员运进、运出公用、自用物品,应当填写“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外交从/自用物品进出境申报单”,向主管海关提出申请,并附提(运)单、发票、装箱单、身份证件复印件等有关单证材料。其中,运进机动车辆的,还应当递交使馆照会。

  使馆运进由使馆主办或者参与的非商业性活动所需物品,应当递交使馆照会,并就物品的所有权、活动地点、日期、活动范围、活动的组织者和参加人、物品的最后处理向海关作出书面说明。活动在使馆以外场所举办的,还应当提供与主办地签订的合同副本。

  外交代表随身携带自用物品进境时,应当向海关口头申报,但外交代表每次随身携带进境的超过规定限额的限制性进境物品,应当向海关提出书面申请。

  外国驻中国领事馆、联合国及其专门机构和其他国际组织驻中国代表机构及其人员进出境公用、自用物品,由海关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领事特权与豁免条例》、中国已加人的国际公约,以及中国与有关国家或者国际组织签订的协议办理。

  外国政府给予中国驻该国的使馆和使馆人员进出境物品的优惠和便利,低于中国政府给予该国驻中国的使馆和使馆人员进出境物品的优惠和便利的,中国海关可以根据对等原则,给予该国驻中国使馆和使馆人员进出境物品相应的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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