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保税加工货物概述
(一)保税加工货物的含义、特征、形式和企业类型
1.保税加工货物,是指经海关批准未办理纳税手续进境,在境内加工、装配后复运出境的货物。
保税加工货物包括专为加工、装配出口产品而从国外进口且海关准予保税的原材料、零部件、元器件、包装物料、辅助材料(简称料件)以及用上述料件生产的成品、半成品。
保税加工货物亦称加工贸易保税货物。加工贸易俗称“两头在外”的贸易,料件从境外进口在境内加工装配后成品运往境外的贸易。
2.基本特征
(1)经海关批准,任何货物,不经海关批准,不能成为保税货物。
(2)是监管货物,保税货物是未办理纳税手续进境的货物,是海关的监管货物。保税货物从进境之日起就必须置于海关的监管之下,未经海关许可,不得开拆、提取、交付、发运、调换、改装、抵押、质押、留置、转让、更换标志.移作他用或进行其他处置。
(3)应复运出境。这既是海关对保税货物的监管原则,也是经营者必须履行的法律义务。一旦决定不复运出境,就改变了保税货物的性质,不再是保税货物。
3.加工贸易的通常形式:
(1)来料加工
来料加工是指由关境外企业提供料件,经营企业不需要付汇进口,按照境外企业的要求进行加工或装配,只收取加工费,制成品由境外企业销售的经营活动。
(2)进料加工
进料加工是指经营企业用外汇购买料件进口,制成成品后外销出口的经营活动。
4.经营加工贸易企业的类型
经营加工贸易的企业,可以是对外贸易经营企业,也可以是外商投资企业。加工贸易经营企业可以根据需要申请设立保税工厂、保税集团。
保税工厂是指由海关批准的专门从事保税加工的工厂或企业。
保税集团的实质是企业联合体,是指经海关批准,在同一关区内,同行业若干个加工企业由一个具有进出口经营权的企业牵头,联合对进口料件进行多层次、多工序连续加工,直至最终产品出口的企业联合体。
(二)海关对保税加工货物的监管模式
海关对保税加工货物的监管模式有两大类:一类是非物理围网的监管模式,采用纸质手册管理或计算机联网监管;另一类是物理围网的监管模式,包括出口加工区和跨境工业园区,采用电子账册管理。
1.物理围网监管
所谓物理围网监管,是指经国家批准,在境内或边境线上划出一块地方,实现物理围网,让企业在围网内专门从事保税加工业务,由海关进行封闭式的监管。
在境内的保税加工封闭式监管模式称为出口加工区,已经施行多年,有一套完整的监管制度;在边境线上的保税加工封闭式监管模式称为跨境工业园区,尚在一处试行,没有形成完整的制度。
2.非物理围网监管
(1)纸质手册管理。这是一种传统的监管方式,主要是用加工贸易纸质登记手册进行加工贸易合同内容的备案,凭以进出口,并记录进口料件出口成品的实际情况,最终凭以办理核销结案手续。目前尚在较普遍的范围内使用。但随着对外贸易和现代科技的高速发展,已经不再适应,将逐渐被其他监管模式所替代。
(2)计算机联网监管。这是一种高科技的监管方式,主要是应用计算机将海关和加工贸易企业联网,建立电子账册或电子手册,备案、进口、出口、核销,全部通过计算机进行。海关管理科学严密,企业通关便捷高效,受到普遍欢迎,将成为海关对保税加工货物监管的主要模式。
(三)海关对保税加工货物监管的基本特征
1.备案保税
国家规定,加工贸易料件经海关批准才能保税进口。海关批准保税是通过受理备案来实刑的。凡是准予备案的加工贸易料件一律可以不办理纳税手续,即保税进口。
海关受理加工贸易料件备案的原则是:
(1)合法经营。是指申请保税的料件或申请保税的形式或保税申请人本身不属于国家禁止的范围,并且获得有关主管部门的许可,有合法进出口的凭证。
(2)复运出境。是指申请保税的货物流向明确,进境加工、装配后的最终流向表明是复运出境,而且申请保税的单证能够证明进出基本是平衡的。
(3)可以监管。是指申请保税的货物无论在进出口环节,还是在境内加工、装配环节,海关都可以监管,不会因为某种不合理因素造成监管失控。
2.纳税暂缓
国家规定专为加工出口产品而进口的料件,按实际加工复出口成品所耗用料件的数量准予免缴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消费税。这里所指的免税,是指用在出口成品上的料件可以免税。但是在料件进口的时候无法确知用于出口成品上的料件的实际数量,因此也无法免税。海关只有先准予保税,在产品实际出口并最终确定使用在出口成品上的料件数量后,再确定征免税的范围,即用于出口的免税,不出口的征税,然后再由企业办理纳税手续。因此,保税加工的料件纳税时间被推迟到了加工成品出口后。也正是因为这个原因,保税加工货物(出口加工区除外),经批准内销要征收缓税利息。
3.监管延伸
地点延伸:保税加工的料件离开进境地口岸海关监管场所后进行加工、装配的地方,都是海关监管的场所。
时间延伸:保税加工的料件在进境地被提取,不是海关监管的结束,而是海关保税监管的开始,海关一直要监管到加工、装配后复运出境或者办结正式进口手续为止。
(1)准予保税的期限
准予保税的期限是指经海关批准保税后在境内加工、装配、复运出境的时间限限制
①纸质手册管理的保税加工期限,原则上不超过1年,经批准可以申请延长,延长的最长期限原则上也是1年②联网监管模式中纳人电子账册管理的料件保税期限从企业的电子账册记录第一批料件进口之日起到该电子账册被撤销止。③出口加工区保税加工的期限原则上是从加工贸易料件进区到加工贸易成品出区办结海关手续止。
(2)申请核销的期限
申请核销的期限是指加工贸易经营人向海关申请核销的最后日期。
①纸质手册管理的保税加工报核期限是在手册有效期到期之日起或最后一批成品出运后30天内。②电子账册管理的保税加工报核期限,一般以6个月为1个报核周期,首先报核是从海关批准电子账册建立之日起算,满6个月后的30天内报核;以后则从上一次的报核日期起算,满6个月后的30天内报核。③出工加工区经营保税加工业务的企业每6个月向海关申报1次保税加工货物的进出境、进出区的实际情况
4.核销结关
保税加工货物(出口加工区的除外)经过海关核销后才能“结关”。保税加工货物的报核必须如实申报实际单耗。
保税加工的料件进境后要进行加工、装配,改变原进口料件的形态,复出口的商品不再是原进口的商品。这样,向海关的报核,不仅要确认进出数量是否平衡,而且还要确认成品是否由进口料件生产。在报核的实践中,数量往往是不平衡的。正确处理报核中发生的数量不平衡问题,是企业报核必须解决的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