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监管和报关要点
1.加工区与境外之间进、出的货物,除国家另有规定外,不实行进出口许可证件管理。
国家禁止进出口的货物,不得进出加工区。因国内技术无法达到产品要求,须将国家禁止出口或统一经营商品运至加工区内进行某项工序加工的,应报经商务主管部门批准,海关比照出料加工管理办法进行监管,其运入加工区的货物,不予签发出口退税报关单。
2.出口加工区区内企业开展加工贸易业务不实行“加工贸易银行保证金台帐”制度,使用电子账册管理,实行备案电子帐册的滚动累加、核扣,每半年核销一次。
3.对加工区运往境内区外的货物,按进口货物报关,如属许可证件管理的,出具有效的进口许可证件,缴纳进口关税、增值税、消费,免交付缓税利息。
4.从境内区外进入加工区的货物视同出口,办理出口报关手续。其出口退税,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按照以下规定办理:
从境内区外运进加工区供区内企业使用的国产机器、设备、原材料、零部件、元器件、包装物以及建造基础设施,加工企业和行政管理部门生产、办公用房所需合理数量的基建物资等,按照对出口货物的管理规定办理出口报关手续,海关签发出口退税报关单。境内区外企业凭“报关单出口退税联”向税务部门申请办理出口退(免)税手续。
5.出口加工区内企业在需要时,可将有关模具、半成品运往区外进行加工,经加工工区主管海关的关长批准,由接受委托的区外企业,向加工区主管海关缴纳货物应征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等值的保证金或银行保函后方可办理出区手续。加工完毕后,加工产品应按期(一般为6个月)运回加工区,区内企业向加工区主管海关提交运出加工区时填写的“委托区外加工申请书”及有关单证,办理验放核销手续。加工区主管海关办理验放核销手续后,应及时退还保证金或撤销保函。
6.出口加工区区内企业经主管海关批准,可在境内区外进行产品的测试、检验和展示活动。测试、检验和展示的产品,应比照海关对暂时进口货物的管理规定办理出区手续。
出口加工区区内使用的机器、设备、模具和办公用品等,须运往境内区外进行维修、测试或检验时区内企业或管理机构应填写《出口加工区货物运往境内区外进行维修查验联系单》,向主管海关提出申请,并经主管海关核准、登记、查验后,方可将机器、设备、模具和办公用品等运往境内区外维修、测试或检验。
运往境内区外维修、测试或检验的机器、设备、模具和办公用品等,应自运出之日起2个月内运回加工区。因特殊情况下不能如期运回的,区内企业应于期满前7天内,向主管海关说明情况,并申请延期。申请延期以1次为限,延长期限不得超过1个月。
运往境内区外维修的机器、设备、模具和办公用品等,运回区内时,要以海关能辨认其为原物或同一规格的新零件、配件或附件为限,但更换新零件、配件或附件的,原零件、配件或附件的,原零件、配件或应一并运回区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