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货物报关
1.保税加工货物进出境报关
(1)报关数据必须与备案数据完全一致,一种商品报关的商品编码号、品名、规格、计量单位、数量、币制等必须与备案数据无论在字面上还是计算机格式上都完全一致。只要在某一方面不一致,报关就不能通过。
(2)加工贸易保税货物进出境由加工贸易经营单位或其代理人申报。
(3)加工贸易保税货物进出境申报必须持有“加工贸易登记手册”或其他准予合同备案的凭证。
(4)加工贸易保税货物进出境报关的许可证件管理和税收征管要求如下:
关于进出口许可证件管理
①进口料件,除“易制毒”化学品、监控化学品、消耗臭氧层物质、原油、成品油等个别规定商品外,均可以免予交验进口许可证件。
②出口成品,属于国家规定应交验出口许可证的,在出口报关时必须交验出口许可证。来源考试大网。
关于进出冂税收征管
准予保税的加工贸易料件进口,暂缓纳税。加工贸易项下出口应税商品,如系全部使用进口料件加工生产的产(成)品,不征收出口关税。加工贸易项下出口应税商品,如系部分使用进口料件部分使用国产料件加工的产(成)品,则按海关核定的比例征收出口关税。
2.加工贸易保税货物深加工结转报关
加工贸易保税货物深加工结转,是指加工贸易企业将保税进口料件加工的产品转至另一海关关区内的加工贸易企业进一步加工后复出口的经营活动。其程序分为计划备案、收发货登记、结转报关三个环节。
3.其他保税加工货物的报关
其他保税加工货物是指履行加工贸易合同过程中产生的剩余料件、边角料、残次品、副产品和受灾保税货物。
对于履行加工贸易合同中产生的上述剩余料件、边角料、残次品、副产品、受灾保税货物,企业必须在手册有效期内处理完毕。处理的方式有内销、结转、退运、放弃、销毁等。除销毁处理外,其他处理方式都必须填制报关单报关。有关报关单是企业报核的必要单证。
(三)合同报核
加工贸易合同报核,是指加工贸易企业在加工贸易合同履行完毕或终止合同并按规定对未出口部分货物进行处理后,按照规定的期限和规定的程序,向加工贸易主管海关申请核销要求结案的行为。
加工贸易合同核销,是指加工贸易经营企业加工复出口或者办理内销等海关手续后,凭规定单证向海关申请解除监管,海关经审查、核查属实且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章的规定,予以办理解除监管手续的海关行政许可事项。
2.报核的时间
经营企业应当在规定的期限内将进口料件加工复出口,并自加工贸易手册项下最后一批成品出口或者加工贸易手册到期之日起30日内向海关报核。
经营企业对外签订的合同因故提前终止的,应当自合同终止之日起30日内向海关报核。
3.报核的单证
(1)企业合同核销申请表;
(2)“加工贸易登记手册”,包括分册、续册;
(3)进出口报关单;
(4)核销核算表;
(5)其他海关需要的资料。
4.报核的步骤
(1)合同履约后,及时将登记手册和进出口报关单进行收集、整理、核对;
(2)根据有关账册记录、仓库记录、生产工艺资料等查清此合同加工生产的“实际单耗”,并据以填写核销核算表(产品的实际单耗如与合同备案单耗不一致的,应在最后一批成品出口前进行单耗的变更);
(3)填写核销预录人申请单,办理“报核预录入”手续;
(4)携带有关报核需要的单证,到主管海关报核,并填写报核签收“回联单”。
5.特殊情况的报核
(1)遗失登记手册的合同报核。企业遗失“加工贸易登记手册”应当及时向主管海关报告。主管海关及时移交缉私部门按规定进行处理。缉私部门处理后,企业应当持海关规定的相关单证向主管海关报核。
(2)遗失进出口报关单的合同报核。按规定企业应当用报关单留存联报核,在遗失报关单的情况下,可以报关单复印件向原报关地海关申请加盖海关印章后报核。
(3)无需申领登记手册的5000美元及以下的78种列名服装辅料合同的报核。企业直接持进出口报关单、合同、核销核算表报核。报核的出口报关单应当是注明备案编号的一般贸易出口报关单。
(4)撤销合同报核。加工贸易合同备案后因故提前终止执行,未发生进出口而申请撤销的,应报商务主管部门审批,企业凭审批件和手册报核。
(5)有违规走私行为的加工贸易合同核销。加工贸易企业因走私行为被海关缉私部门或者法院没收加工贸易保税货物的,海关凭相关证明材料,如“行政处罚决定书”、“行政复议决定书”、“判决书”、“裁决书”等办理核销手续。
加工贸易企业因违规等行为被海关缉私部门或法院处以警告、罚款等处罚但不没收加工贸易保税货物的,不予免除加工贸易企业办理相关海关手续的义务。
6.海关受理报核和核销
海关对企业的报核应当依法进行审核,不符合规定不予受理的应当书面告知理由,并要求企业重新报核;符合规定的,应当受理。
海关自受理企业报核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应当核销完毕,情况特殊,可以由直属海关的关长批准或者由直属海关的关长授权的隶属海关关长批准延长10个工作日。
经核销情况正常的,未开设台账的,海关应当立即签发“核销结案通知书”;经核销情况正常的,开设台账的,应当签发“银行保证金台账核销联系单”,企业凭以到银行销台账,其中“实转”的台账,企业应当在银行领回保证金和应得的利息或者撤销保函,并领取“银行保证金台账核销通知单”,凭以向海关领取核销结案通知书。
三、电子账册管理下的保税加工货物及其报关程序
(一)电子账册概述
1.联网监管的概念
海关对加工贸易企业联网监管,是指海关通过计算机网络从实行全过程计算机管理的加工贸易企业提取监管所必需的财务、物流、生产经营等数据,与海关计算机管理系统相连接,从而实施对保税货物监管的一种模式。也被称为电子围网监管模式。
目前,用电子围网对保税加工货物实施监管有两种模式,一种是建立电子账册管理,一种是建立电子手册管理。电子账册管理是以企业整体加工贸易业务为单元实施对保税加工货物的监管,电子手册管理则仍然以企业的单个贸易合同为单元实施对保税加工货物的监管,但不再使用纸质手册。电子手册管理的模式刚开始试行,还没有形成完整的监管制度。
2.电子账册的建立
电子账册的建立要经过保税加工联网企业的申请和审批、加工贸易业务的申请和审批、建立电子账册和商品归并关系等三个步骤。
〔1〕保税加工联网企业的申请和审批
具备规定的相关条件的加工贸易企业可以向所在地直属海关申请加工贸易联网监管:
申请联网监管的企业应当向海关提供规定的有关单证。
经经营企业所在地直属海关审核,符合条件、单证具备的加工贸易企业在与海关签订“联网监管责任担保书”后即成为保税加工联网监管企业。
(2)加l贸易业务的申请和审批
联网企业的加工贸易业务由商务主管部门审批。
商务主管部门对联网企业开展的加工贸易业务取消合同审批,总审定联网企业的加工贸易资格、业务范围和加工生产能力。
联网企业申请开展加工贸易业务,应提交规定的有关单证。
商务主管部门收到联网企业申请后,对非国家禁止开展的加工贸易业务,予以批准,并签发“联网监管企业加工贸易业务批准证”。
(3)建立电子账册和商品归并关系
①建立电子账册。联网企业凭商务主管部门签发的“联网监管企业加工贸易业务批准证”向所在地主管海关申请建立电子账册。
海关以商务主管部门批准的加工贸易经营范围、年生产能力等为依据,建立电子账册,取代纸质加工贸易登记手册。
②建立商品归并关系。商品归并关系,是指海关与联网企业根据监管的需要按照中文品名、HS编码、价格、贸易管制等条件,将联网企业内部管理的“料号级”商品与电子账册备案的“项号级”商品归并或拆分,建立一对多或多对一的对应关系。
(二)程序
1.备案
(1)“经营范围电子账册”备案
企业凭商务主管部门的批准证通过网络向海关办理“经营范围电子账册”备案手续,备案内容为:
①经营单位名称及代码;
②加工单位名称及代码;
③批准证件编号;
④加工生产能力;
⑤加工贸易进口料件和成品范围(商品编码前4位)。
企业的经营范围、加工能力等发生变更时,经商务主管部门批准后,企业可通过网络向海关申请变更。最大周转金额、核销期限等需要变更时,企业应向海关提交书面申请,海关批准后由海关直接变更。
(2)“便捷通关电子帐册”备案
企业可通过网络向海关办理“便捷通关电子账册”备案手续。“便捷通关电子账册”的备案内容由海关规定。
其他部分可同时申请备案,也可分阶段申请备案,但料件必须在相关料件进口前备案,成品和单耗关系最迟在相关成品出口前备案。
“便捷通关电子账册”的基本情况表内容、料件、成品发生变化的,包括料件、成品品种、单损耗关系的增加等,只要未超出经营范围和加工能力,企业不必报商务主管部门审批,可通过网络直接向海关申请变更。
2.货物报关
(1)进出境报关
联网企业进出口保税加工货物,应使用企业内部的计算机,采用计算机原始数据形成报关清单,经中国电子口岸自动归并后生成报关单,向海关申报。
联网企业备案的进口料件和出口成品等内容,是货物进出口时与企业实际申报货物进行核对的电子底账。因此申报数据与备案数据应当一致。
联网企业在异地报关的,应按照异地报关分册备案的料件、成品填制电子数据报关单,通过网络向口岸海关申报。报关单“备案号”栏填写分册号,其他内容按“报关单填制规范”填写。
(2)深加工结转报关
联网企业深加工结转报关与纸质手册管理下的保税加工货物深加工结转报关一样。
(3)其他保税加工货物报关
联网企业以内销、结转、退运、放弃、销毁等方式处理保税进口料件、成品、副产品、残次品、边角料和受灾货物的报关手续与纸质手册管理下的其他保税加工货物报关一样。后续缴纳税款时,同样要缴纳缓税利息。
3.报核
海关对联网企业实行定期或周期性的核销制度。一般规定为180天为一个报核周期。首次报核期限,从电子账册建立之日起180天后的30天内;以后报核期限,从上次报核之日起180天后的30天内。
联网企业“报核”分预报核和正式报核两个步骤。
四、出口加工区货物及其报关程序
(一)出口加工区概述
1.含义、功能
出口加工区是指经国务院批准在境内设关的由海关对保税加工贸易进出口货物进行封闭式监管的特定区域。出口加工区原则上应当设立在已经国务院批准的现有经济技术开发区内。
出口加工区的主要功能是加工贸易,以及为区内加工贸易服务的储运业务。
2.海关监管
加工区是海关监管的特定区域。加工区与境内其他地区之间设置符合海关监管要求的隔离设施及闭路电视监控系统,在进出区通道设立卡口。
海关在加工区内殳立机构,并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对进出加工区的货物及区内相关场所实行24小时监管。区内企业建立符合海关监管要求的电子计算机管理数据库,并于海关实行电子计算机联网,进行电子数据交换。从境外运人出口加工区的加工贸易货物全额保税。出口加工区内企业从境外进口的自用的生产、管理所需设备、物资,除交通车辆和生活用品外,予以免税。
出口加工区运往区外的货物,海关按照对进口货物的有关规定办理报关手续,并按制成品征税。如属于许可证件管理商品,还应向海关出具有效的进口许可证件。
境内区外进入出口加工区的货物视同出口,办理出口报关手续,可以办理出口退税手续。
(二)报关程序
出口加工区内企业在进出口货物前,应向出口加工区主管海关申请设立电子账册。企业凭经海关审核通过的电子账册办理进出境货物和进出区货物的报关手续。
1.出口加工区与境外之间进、出货物的报关
出口加工区与境外之间进出货物报关实行备案制,由货主或其代理人填写进、出境货物备案清单,向出口加工区海关报关。
对于跨关区进出境的出口加工区货物,一般按“转关运输”中的直转转关方式办理转关;
对于同一直属海关的关区内进出境的出口加工区货物,一般按直通式报关。
按“转关运输”中直转转关方式转关的报关程序如下:
(1)境外货物运入出口加工区
货物到港后,收货人或其代理人向口岸海关录人转关申报数据,并持“进口转关货物申报单”、“汽车载货登记簿”向口岸海关物流监控部门办理转关手续;口岸海关审核同意企业转关申请后,向出口加工区海关发送转关申报电子数据,并对运输车辆进行加封。
货物运抵出口加工区后,收货人或其代理人向出口加工区海关办理转关核销手续,出口加工区海关物流监控部门核销“汽车载货登记簿”,并向口岸海关发送转关核销电子回执;同时收货人或其代理人录人“出口加工区进境货物备案清单”,向出口加工区海关提交运单、发票、装箱单、电子账册编号、相应的许可证件等单证办理进境报关手续;出口加工区海关审核有关报关单证,确定是否查验,对不需查验的货物予以放行;对须查验的货物,由海关实施查验后,再办理放行手续,签发有关备案清单证明联。
(2)出口加工区货物运出境外
发货人或其代理人录入“出口加工区出境货物备案清单”,向出口加工区海关提交运单、发票、装箱单、电子帐册编号等单证办理出口报关手续,同时向出口加工区海关录入转关申报数据,并持“出口加工区出境货物备案清单”,“汽车载货登记簿”向出口加工区海关物流监控部门办理出口转关手续;出口加工区海关审核同意企业转关申请后,向口岸海关发送转关申报电子数据,并对运输车辆进行加封。
货物运抵出境地海关后,发货人或其代理人向出境地海关办理转关核销手续,出入境地海关核销“汽车载货登记簿”,并向出口加工区海关发送转关核销电子回执;货物实际离境后,出境地海关核销清洁载货清单并反馈出口加工区海关,出口加工区海关凭以签发有关备案清单证明联。
2.出口加工区与境内区外其他地区之间进出货物报关
有两点基本准则,即:运往区外,视同进口;运自区外,视同出口
(1)出口加工区运往境内区外货物的报关
出口加工区运往境内区外的货物,由区外企业录入《进口货物报关单》,凭发票、装箱单,以及有关许可证件等单证向出口加工区海关办理进口报关手续。进口报关结束后,区内企业填制《出口加工区出境货物备案清单》,凭发票、装箱单、电子账册编号等单证向出口加工区海关办理出区报关手续。
货物经出口加1区海关查验放行后,出口加工区海关分别向区外企业核发《进口货物报关单》进口付汇证明联,向区内企业核发《出口加工区出境货物备案清单》出境收汇证明联。
(2)境内区外运入出口加工区货物的报关
境内区外运入出口加工区的货物,由区外企业录入《出口货物报关单》,凭购销合同(协议)、发票、装箱单等单证向出口加工区海关办理出口报关手续。出口报关结束后,区内企业填制《出口加工区进境货物备案清单》,凭购销发票、装箱单、电子账册编号等单证向出口加工区海关办理进区报关手续。
货物经出口加工区海关查验放行后,出口加工区海关分别向区外企业核发《出口货物报关单》出口收汇证明联,向区内企业核发《出口加工区进境货物备案清单》进境付汇证明联。
(3)出口加工区出区深加工结转货物报关
出口加工区货物出区深加工结转是指加工区内企业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出口加工区监管的暂行办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出口加工区货物出区深加工结转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将本企业加工生产的产品直接或者通过保税仓库转人其他出口加工区、保税区等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内及区外加工贸易企业进一步加工后复出口的经营活动。
出口加工区企业开展深加工结转时,转出企业凭出口加工区管委会批复,向所在地的出口加工区海关办理海关备案手续后方可开展货物的实际结转;对转入其他出口加工区、保税区等海关特殊监管区域的,转人企业凭其所在区管委会的批复办理结转手续;对转人区域外加工贸易企业的,转人企业凭商务主管部门的批复办理结转手续。
对结转至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外的加工贸易企业的货物,海关按照对加工贸易进口货物的有关规定办理手续,结转产品如果属于加工贸易项下进口许可证件管理商品的,企业应当向海关提供相应的有效进口许可证件。
对转入特殊监管区域的,转出、转入企业分别在自己的主管海关办理结转手续,对转人特殊监管区域外加工贸易企业的,转出、转人企业在转出地主管海关办理结转手续。
对转人特殊监管区域的深加工结转除特殊情况外,比照转关运输方式办理结转手续(详见本章第八节有关内容);不能比照转关运输方式办理结转手续的,在主管海关提供相应的担保后,由企业自行运输。
对转入特殊监管区域外加工贸易企业的深加工结转报关程序,按海关规定的相关程序进行报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