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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8年报关员资格考试复习辅导(4)(7)

2008-11-19 

  (二)保税物流中心(A型)的设立和管理

  1.经营保税物流中心(A型)的必要条件

  (1)选址。保税物流中心(A型)应当设在国际物流需求量较大,交通便利且便于海关监管的地方。

  (2)经营企业的资格条件包括“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注册登记,具有独立的企业法人资格”等7项。

  申请设立的条件包括“符合海关对物流中心的监管规划建设要求”等6项。

  2.保税物流中心(A型)的设立申请、受理审批、延期审查和变更

  (1)申请设立保税物流中心(A型)的经营企业应当向所在地直属海关提交书面申请,提供能够证明规定条件已经具备的有关文件。

  (2)保税物流中心(A型)的申请由直属海关受理,报海关总署审批,并由海关总署出具批准申请企业筹建物流中心的文件。

  物流中心验收合格后,由海关总署向企业核发“保税物流中心(A型)验收合格证书”和保税物流中心(A型)注册登记证书”,颁发“保税物流中心(A型)标牌”。

  物流中心在验收合格后方可开展有关业务。

  (3)“保税物流中心(A型)注册登记证书”有效期为2年。经营企业应当在每次有效期满30日前向直属海关办理延期审查申请手续。

  海关对审查合格的企业准予延期2年。

  (4)保税物流中心需变更经营单位名称、地址、仓储面积等事项的,企业申请并由直属海关报海关总署审批。其他变更事项报直属海关备案。

  (三)保税物流中心(A型)进出货物报关程序

  1.保税物流中心(A型)与境外之间的进出货物报关

  (1)物流中心与境外之间进出的货物,应当在物流中心主管海关办理相关手续。物流中心与口岸不在同一主管海关的,经主管海关批准,可以在口岸海关办理相关手续。

  (2)物流中心与境外之间进出的货物,除实行出口被动配额管理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参加或者缔结的国际条约及国家另有明确规定的以外,不实行进出口配额、许可证件管理。

  (3)从境外进人物流中心内的货物,凡属于规定存放范围内的货物予以保税;属于物流中心企业进口自用的办公用品、交通运输工具、生活消费品等,以及物流中心开展综合物流服务所需进口的机器、装卸设备、管理设备等,按照进口货物的有关规定和税收政策办理相关手续。

  2.保税物流中心(A型)与境内之间的进出货物报关

  (1)物流中心内货物运往所在关区外,或者跨越关区提取物流中心内货物,可以在物流中心主管海关办理进出中心的报关手续,也可以按照境内监管货物转关运输的方式办理相关手续。参见本章第八节有关内容。

  (2)企业根据需要经主管海关批准,可以分批进出货物,月度集中报关,但集中报关不得跨年度办理。

  (3)物流中心与境内之间的进出货物报关按下列规定办理:

  ①物流中心货物出中心进入关境内的其他地区视同进口,按照货物进入境内的实际流向和实际状态办理进口报关手续;属于许可证件管理的商品,企业还应当向海关出具有效的许可证件。

  ②货物从境内进入物流中心视同出口,办理出口报关手续。如需缴纳出口关税的,应当按照规定纳税;属于许可证件管理的商品,还应当向海关出具有效的出口许可证件。

  (四)监管和报关要点

  1.物流中心内货物保税存储期限为1年。确有正当理由的,经主管海关同意可以予以延期,除特殊情况外,延期不得超过1年。

  2.从境内运入物流中心的原进口货物,境内发货人应当向海关办理出口报关手续,经主管海关验放;已经缴纳的关税和进口环节海关代征税,不予退还。

  3.从境内运入物流中心已办结报关手续或者从境内运入物流中心供中心内企业自用的国产机器设备、装卸设备、管理设备、检测检验设备等以及转关出口货物(启运地海关在已收到物流中心主管海关确认转关货物进人物流中心的转关回执后)签发出口退税报关单证明联。

  4.从境内运人物流中心的下列货物,海关不签发出口退税报关单证明联:

  (1)供中心企业自用的生活消费品、交通运输工具;

  (2)供中心企业自用的进口的机器设备、装卸设备、管理设备、检测检验设备等;

  (3)物流中心之间,物流中心与出口加工区、保税物流园区、物流中心(B型)和已实行国内货物入仓环节出口退税政策的出口监管仓库等海关特殊监管区域或者海关保税监管场所往来的货物。

  5.从物流中心进入境内用于在保修期限内免费维修有关外国产品并符合无代价抵偿货物有关规定的零部件或者用于国际航行船舶和航空器的物料或者属于国家规定可以免税的货物,免征关税和进口环节海关代征税。

  6.实行集中申报的进出口货物,应当适用每次货物进出口时海关接受申报之日实施的税率、汇率。

  7.保税仓储货物在存储期间发生损毁或者灭失的,除不可抗力外,物流中心经营企业应当依法向海关缴纳损毁、灭失货物的税款,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五、保税物流中心(B型)及其所存货物的报关程序

  (一)保税物流中心(B型)概述

  1.含义。保税物流中心(B型),是指经海关批准,由中国境内一家企业法人经营,多家企业进人从事保税仓储物流业务的海关集中监管场所。

  2.存放货物的范围。存放货物的范围与保税物流中心(A型)相同。

  3.开展业务的范围。保税物流中心内企业可以开展的业务与保税物流中心(A型)相同。

  不得开展的业务与保税物流中心(A型)相同。

  (二)保税物流中心(B型)的设立和管理

  1.经营保税物流中心(B型)的必要条件,包括“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注册登记,具有独立的企业法人资格”等4项。

  申请设立的条件包括“符合海关对物流中心的监管规划建改要求”等5项。

  2.保税物流中心(B型)的设立申请、受理审批、延期审查和变更

  (1)申请设立保税物流中心(B型)的经营企业应当向所在地直属海关提交书面申请,提供能够证明规定条件已经具备的有关文件。

  (2)保税物流中心(B型)的申请由直属海关受理,报海关总署审批,并由海关总署出具批准申请企业筹建物流中心的文件。

  物流中心验收合格后,由海关总署向物流中心经营企业核发“保税物流中心(B型)验收合格证书”,颁发“保税物流中心(B型)标牌”。

  物流中心在验收合格后方可开展有关业务

  (3)“保税物流中心(B型)注册登记证书”有效期为3年。经营企业应当在每次有效期满30日前向直属海关办理延期审查申请手续。对审查合格的企业准予延期3年。

  (4)物流中心需变更经营单位名称、地址、仓储面积及所有权等事项的,由直属海关受理报海关总署审批。其他变更事项报直属海关备案。

  (三)保税物流中心(B型)内企业的设立和管理

  1.进入条件

  (1)具有独立法人资格或者特殊情况下的中心外企业的分支机构;

  (2)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500万元人民币;属企业分支机构的,该企业注册资本不低于1000万人民币;

  (3)具备向海关缴纳税款和履行其他法律义务的能力;

  (4)建立符合海关监管要求的计算机管理系统并与海关联网;

  (5)在物流中心内有专门存储海关监管货物的场所。

  2.进入申请

  企业申请进人物流中心应当向所在地主管海关提交书面申请,提供能够证明上述条件已经具备的有关文件。

  3.企业进人审批和管理

  主管海关受理后报直属海关审批。直属海关对经批准的企业核发“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保税物流中心(B型)企业注册登记证书”。

  中心内企业无正当理由连续6个月未开展业务的,视同撤回进入中心的申请,由主管海关报直属海关办理注销并收回“保税物流中心(B型)企业注册登记证书”。

  中心内企业需变更有关事项的,由主管海关受理后报直属海关审批。

  (四)保税物流中心(B型)进出货物报关程序

  1.保税物流中心(B型)与境外之间的进出货物报关,与保税物流中心(A型)相同。

  2.保税物流中心(B型)与境内间的进出货物报关,与保税物流中心(A型)相同。

  3.物流中心内企业之间的货物流转

  物流中心内货物可以在中心内企业之间进行转让、转移并办理相关海关手续。未经海关批准,中心内企业不得擅自将所存货物抵押、质押、留置、移作他用或者进行其他处置。

  (五)监管和报关要点

  1.物流中心经营企业不得在本中心内直接从事保税仓储物流的经营活动。

  2.物流中心内货物保税存储期限为2年。确有正当理由的,经主管海关同意可予以延期,除特殊情况外,延期不得超过1年。

  3.从境内运入物流中心的原进口货物,境内发货人应当向海关办理出口报关手续,经主管海关验放,已经缴纳的关税和进口环节海关代魉?不予退还。

  4.从境内运入物流中心已办结报关手续或者从境内运入物流中心供中心内企业自用的国产机器设备、装卸设备、管理设备、检测检验设备等以及转关出口货物(启运地海关在已收到物流中心主管海关确认转关货物进入物流中心的转关回执后),海关签发出口退税报关单证明联。

  5.从境内运入物流中心的下列货物,海关不签发出口退税报关单证明联:

  (1)供中心内企业自用的生活消费品、交通运输工具;

  (2)供中心内企业自用的进口的机器设备、装卸设备、管理设备、检测检验设备等;

  (3)物流中心之间,物流中心与出口加工区、保税物流园区、物流中心(B型)各已实行国内货物入仓环节出口退税政策的出口监管仓库等海关特殊监管区域或者海关保税监管场所往来的货物。

  6.从物流中心进入境内用于在保修期限内免费维修有关外国产品并符合无代价抵偿货物有关规定的零部件或者用于国际航行船舶和航空器的物料或者属于国家规定可以免税的货物,免征关税和进口环节海关代征税。

  7.实行集中申报的进出口货物,应当适用每次货物进出口时海关接受申报之日起实施的税率、汇率。

  8.保税仓储货物在存储期间发生损毁或者灭失的,除不可抗力外,物流中心经营企业应当依法向海关缴纳损毁、灭失货物的税款,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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