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节 入境玩具
一、报检范围
列入《法检商品目录》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必须经检验检疫机构检验的出口玩具。检验检疫机构对《法检商品目录》外的进出口玩具按照国家质检总局的规定实施抽查检验。
二、报检要求及应提供的证单
进口玩具的收货人或者其代理人在办理报检时,应当按照《出入境检验检疫报检规定》如实填写入境货物报检单,提供外贸合同、发票、装箱单、提(运)单等有关单证。对列入强制性产品认证目录的进出口玩具还应该提供强制性产品认证证书复印件。
对未列入强制性产品认证目录内的进口玩具,报检人员提供进出口玩具检测实验室(以下简称玩具实验室)出具的合格的检测报告的,检验检疫机构对报检人提供的有关单证与货物是否相符进行审核。
对未能提供检测报告或者经审核发现有关单证与货物不相符的,应当对该批货物实施现场检验并抽样送玩具实验室检测。
在国内市场销售的进口玩具,其安全、使用标识应当符合我国玩具安全的有关强制性要求。
国家质检总局对存在缺陷可能导致儿童伤害的进出口玩具的召回实施监督管理。
第七节 入境机电产品
一、报检范围
入境机电产品
机电产品是指机械设备、电气设备、交通运输工具、电子产品、电器产品、仪器仪表、金属制品等及其零部件、元器件。
所谓“旧机电产品”是指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机电产品:
1、已经使用(不含使用前测试、调试的设备),仍具备基本功能和一定使用价值的;
2、未经使用,但超过质量保证期(非保修期)的;
3、未经使用,但存放时间过长,部件产生明显有形损耗的;
4、新旧部件混装的;
5、经过翻新的,如旧压力容器类、旧工程机械类、旧机电类、旧车船类、旧印刷机械类、旧食品机械类、旧农业机械类。
进口旧机电产品,进口单位需向国家质检总局或其授权机构申请办理进口检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