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报检员考试复习指导:几个案例(1)

2008-12-19 
报检员考试案例复习指导。
  1978年3月,美国Beyene公司出售货物一批给也门阿拉伯共和国的Mohammed Sofan公司。由进口人通过也门复兴开发银行开出L/C给Beyene公司,并指定美国欧文银行为L/C的保兑银行。1979年5月,货物运出后,单据提示给欧文银行要求付款。欧文银行发现提单中所载被通知人为Mohammed Soran而非Mohammed Sofan,认为不符合L/C规定而不同意付款。欧文银行于是联络也门复兴银行,询问能否授权其付款而不管不符点,但复兴银行坚持拒绝授权付款。
  Beyene公司认为一个字母打错而遭拒付是开证行过分挑剔,即向法院起诉,要求保兑银行付款并负担未按L/C付款而使受益人遭受之损失。欧文银行则以多项理由请求其地方法院驳回原告起诉。Beyene公司不服,声称仅名字拼错不足以解除保兑行的付款责任,并以此为由再次上诉。请判断欧文银行是否有权拒付?理由?

  答:欧文银行有权拒付。因为:
  1. 信用证支付方式要求受益人在严格遵守信用证条款的前提下,向开证行提交单证相符的单据,并使开证人相信他可以得到所购货物,开证行或保兑行才有绝对付款的义务。
  2. 提单上有些内容可能并不重要,因此如有错误不致解除开证行或保兑行的付款义务。但本案提单上通知人名字Sofan被误拼为Soran属严重错误,因为提单上的被通知人是船公司发出到货通知的指定对象,名字错误很可能使对方收不到货。并不象把“Smith”拼成“Smithh”一样,虽然有明显的错误,但不会造成误会的情景。
因此,受益人未能提出完全符合L/C条款要求的正确单据,对此作为保兑行的欧文银行有权拒付。

  案例2:
  某出口公司接日本银行开来不可撤销信用证,有下列条款:“ Credit amount USD50,000.- according to invoice value, 75% to be paid at sight, the remaining 25% to be paid at 60 days after shipment arrival.”
出口公司在L/C有效期内通过议付行向开证行提交了单据,经检验单证相符,开证行即付了75%的货款,计37500美元。但货到60天后,开证行以开证人声称到货品质欠佳为由,拒付其余25%货款。
此时,出口公司应如何处理,为什么?

  答:出口公司应与开证行联系,要求其付款,理由是:
  1. 开证行不能凭开证人对货物品质不满的意见拒付25%的货款。原因是UCP500第四条规定:信用证业务中,各当事人处理的是单据,而不是与单据有关的货物、服务及其他行为。据此,开证行拒付的理由显然不成立。因迟付而使受益人遭受的利息损失,理应由开证行承担。
  2. 关于到货品质问题,如果确实不符合同的规定,开证人可以根据当地检验机构的检验证书,依合同条款直接向出口人提出索赔,不能要求开证行拒付。开证行也不得接受此种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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