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口商品运输包装容器生产企业质量许可证
检验检疫机构对出口危险货物的运输包装容器的生产单位实行质量许可证制度。
一、申请范围:
危险货物运输包装容器的生产企业。
二、主管部门
国家质检总局统一管理全国出口危险货物运输包装容器质量许可证的管理工作。
负责审批、发放《出口危险货物包装容器质量许可证》
三、申请程序
(一)向所在地直属检验检疫局提出申请并提交有关材料
1.《出口危险货物包装容器质量许可证申请书》;
2.营业执照及其复印件;
3.生产用主要设备、工艺设备、主要外购、外协明细表;
4.现行的质量手册和质量管理文件;
5.必要的检验、试验用主要设备、仪器、工具明细表;
6.提供国家质检总局出口危险品包装检测实验室的合格报告。
(二)直属检验检疫局根据申请单位提交的材料是否齐全,是否符合法定形式,当场或5日内作出受理或不予受理的决定。并按规定出具书面凭证。
(三)受理申请后,直属检验检疫局进行具体审查以及考核。
(四)考核完成后,将考核材料和申请材料报送国家质检总局。
(五)国家质检总局对申请材料和考核材料进行审查,作出准予许可或不准予许可的决定。
在10个工作日内颁发《出口危险货物包装容器质量许可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