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口食品生产企业卫生注册登记
一、适用范围:
凡出口食品的生产、加工、储存的企业都需要办理卫生注册、登记。
二、主管部门:
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主管全国出口食品生产企业卫生注册、登记工作;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设在各地的直属出入境检验检疫局负责所辖地区出口食品生产企业的卫生注册、登记工作。
三、卫生注册、登记的要求
1、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生产、加工、储存出口食品的企业,必须取得卫生注册证书或者卫生登记证书后,方可生产、加工、储存出口食品。
2、未经卫生注册或者登记企业的出口食品,国家质检总局设在各地的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不予受理报检。
3、国家认监委根据出口食品的风险程度,公布和调整《实施出口食品卫生注册、登记的产品目录》(以下简称《注册目录》)。对《注册目录》内食品的生产企业,实施卫生注册管理;对《注册目录》以外食品的生产企业实施卫生登记管理。
4、申请卫生注册的出口食品生产企业,应当按照《出口食品生产企业卫生要求》建立卫生质量体系。
5、申请卫生登记的出口食品生产企业,应当根据产品特点并参照《出口食品生产企业卫生要求》建立卫生质量体系。
6、出口食品生产企业在新建、扩建或者改建前,应当向所在地的直属检验检疫局申请选址、设计的卫生审查,审查合格方能施工。
四、审批程序
(一)向所在地直属检验检疫局提出申请并提交有关资料
(二)直属检验检疫局根据所提交的材料是否齐全、是否符合法定形式作出受理或不受理的决定。
(三)受理申请后,直属检验检疫局组织评审组进行审查和评审。
(四)直属检验检疫局根据规定,对申请材料和评审意见进行审查,作出准予许可或不予许可的决定。准予许可的,于10日内颁发《卫生注册证书》或卫生登记证书,不予许可的,书面说明理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