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出口烟花爆竹的生产企业登记:
(一)适用范围
对生产企业实施登记管理制度
(二)主管部门
国家质检总局统一管理全国出口烟花爆竹检验和监督管理工作。
(三)申请程序
1、出口烟花爆竹生产企业登记条件:
(1)具有工商营业执照、税收登记证和公安机关颁发的生产安全许可证;
(2)具有质量手册或质量管理的有关文件;
(3)应当具有完整的生产技术文件;
(4)应当有经过检验检疫机构培训考试合格的检验人员,能按照产品图纸,技术标准和工艺文件进行生产过程中检验;
(5)应当具有专用成品仓库。仓库应清洁有通风防潮、防爆措施,库内产品应分类按品牌堆放,隔地、离墙堆码整齐。
2、申请及审批程序
(1)申请登记的企业应向所在地检验检疫机构正式提交书面登记申请。并提供有关生产、质量、安全等方面的有关资料。
(2)根据生产企业的申请,各直属检验检疫局按规定对申请登记企业进行考核
(3)对考核合格的企业,由各直属检验检疫局授予专用的登记代码。
(4)经考核不合格的企业,整改后可申请复核,经复核仍不合格,半年后才能重新申请。
(四)监督管理
1、采取产地检验与口岸查验相结合的原则。
2、出口烟花爆竹的生产企业在申请出口烟花爆竹的检验时,应当向检验检疫机构提交《出口烟花爆竹生产企业声明》。
3、凡经检验合格的出口烟花爆竹,由检验检疫机构在其运输包装明显部位加贴验讫标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