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凡列入《国家质检总局办理备案的进口旧机电产品目录》的进口旧机电产品,经所在地直属检验检疫局初审后,报国家质检总局备案。
(2)目录外的进口旧机电产品由所在地直属检验检疫局受理备案申请。
(3)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履行出资人职责的企业及其所属的经营性企业进口旧机电产品的备案申请,由国家质检总局受理。
(4)列入《不予备案的进口旧机电产品目录》的进口旧机电产品,除国家特殊需要并经国家质检总局批准之外,进口旧机电产品备案机构一律不予受理备案申请。
2、进口旧机电产品的单位,在签署合同或协议时,必须订明该产品的检验依据及各项技术指标等的检验条款。
3、进口旧机电产品,报检时应提供商务部或地方、部门机电办签发的注明为旧机电的相关机电进口证明。
4、列入《强制性产品认证目录》的旧机电产品,用于销售、租赁或者专业维修用途的,备案申请人在提交规定的备案申请资料的同时,还必须提供相应的“CCC认证”证明文件。
5、进口旧机电产品报检时,须经装运前检验的产品,需提供《进口旧机电产品装运前检验备案书》、《进口旧机电产品装运前检验证书》、《进口旧机电产品装运前检验报告》。
无须装运前检验的产品,须提供《进口旧机电产品免装运前预检验证明书》
(四)进口电池产品
1、从2001年1月1日起,进出口电池产品汞含量由检验检疫机构实施强制检验。
2、进出口电池产品实行备案和汞含量年度专项检测制度。汞含量专项监测由国家质检总局核准实施进出口电产品汞含量检测的实验室实施并出具《电池产品汞含量检测合格确认书》,有效期一年。受理备案申请的检验检疫机构凭该确认书审核换发《进出口电池产品备案书》。
3、进口电池产品的收货人或者代理人在报检时应提供《进出口电池产品备案书》。
(五)成套设备(09年新增)
1、需结合安装调试进行检验的成套设备、机电仪产品以及在口岸开件后难以恢复包装的商品,应在收货人所在地检验检疫机构报检并检验。
2、对大型成套设备,应当按照对外贸易合同约定监造、装运前检验或者监装。收货人保留到货后最终检验和索赔的权利。
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可以根据需要派出检验人员参加或者组织实施监造、装运前检验或者监装。
3、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对检验不合格的进口成套设备及其材料,签发不准安装使用通知书。经技术处理,并经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重新检验合格的,方可安装使用。
4、成套设备中涉及旧机电产品的,应按照旧机电产品的相关规定处理,并提供相应的证明文件。
(六)进口医疗器械(09年新增)
1、检验检疫机构根据医疗器械进口单位的管理水平、诚信度、进口医疗器械产品的风险等级、质量状况和进口规模,对医疗器械进口单位实施分类监管,具体分为三类。
医疗器械进口单位可以根据条件自愿提供分类管理申请。
2、检验检疫机构按照进口医疗器械的风险等级、进口单位的分类情况,根据国家质检总局的相关规定,对进口医疗器械实施现场检验,以及与后续监督管理(以下简称监督检验)相结合的检验监管模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