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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年注册资产评估师《经济法》精讲笔记第四章③(7)

2013-04-20 
读书人网精心收集2013年注册资产评估师考试《经济法》精讲笔记,给广大考友参考,望广大考友取得优异的成绩!


  知识点十九、留置权


  (一)留置权的概念及特征


  1.定义:留置权是指债权人合法占有债务人的动产,在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时,债权人有权依法留置该财产,并有权就该财产优先受偿的权利。

  【链接】抵押的标的是动产或不动产;质押的标的是动产或权利。

  2.留置权的特征:

  (1)留置权是“法定”的担保物权

  【链接】抵押和质押是约定

  (2)债权人占有债务人的动产是基于合法关系取得的;

  【注意】如承揽、运输、保管、仓储、行纪合同中产生

  (3)该动产与债权人的债权具有牵连关系,即属于同一法律关系,但企业之间留置的除外。


  (二)留置权的成立


  1.债权人占有债务人的动产;

  2.除另有规定外,占有的动产与债权属于同一法律关系;

  3.债权已届清偿期且债务人未按规定期限履行债务。


  (三)留置权的效力


  1.留置财产为可分物的,留置财产的价值应当相当于债务的金额。

  2.留置权人负有妥善保管留置财产的义务;因保管不善致使留置财产毁损、灭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3.留置权人有权收取留置财产的孳息。孳息应当先充抵收取孳息的费用。


  (四)留置权的实现


  1.留置权人与债务人应当约定留置财产后的债务履行期间;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留置权人应当给债务人两个月以上履行债务的期间,但鲜活易腐等不易保管的动产除外。

  债务人逾期未履行的,留置权人可以与债务人协议以留置财产折价,也可以就拍卖、变卖留置财产所得的价款优先受偿。留置财产折价或者变卖的,应当参照市场价格。

  【总结】给期限(有约定按约定,没约定2个月以上)→折价变卖优先受偿

  2.同一动产上已设立抵押权或者质权,该动产又被留置的,留置权人优先受偿。

  【总结】留置权>抵押权或者质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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