知识点十三、建设用地使用权
(一)建设用地使用权的概念及范围
1.客体:主要是国有土地,可以在土地的地表、地上或者地下分别设立。
2.目的:建造并保有建筑物、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
3.内容:范围上限于对使用价值的支配、期限上有限制。
(二)建设用地使用权的取得
1.设立建设用地使用权,可以采取出让或者划拨等方式。
工业、商业、旅游、娱乐和商品住宅等 经营性用地以及同一土地有两个以上意向用地者的,应当采取招标、拍卖等公开竞价的方式出让。
出让方式设立,应当采取书面形式订立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
2.建设用地使用权自登记时设立。——登记生效
(三)建设用地使用权的内容
1.限制:不得改变土地用途;需要改变土地用途的,应当依法经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2.占有权:建设用地使用权人建造的建筑物、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所有权属于建设用地使用权人,但有相反证据证明的除外。
3.建设用地使用权人有权将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互换、出资、赠与或者抵押。
(1)采取书面形式订立合同。
(2)使用期限由当事人约定,但不得超过建设用地使用权的剩余期限。
(2)转让、互换、出资或者赠与的,应当向登记机构申请变更登记。
(4)房随地走、地随房走、房地一体:
①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互换、出资或者赠与的,附着于该土地上的建筑物、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一并处分。——房随地走
②建筑物、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转让、互换、出资或者赠与的,该建筑物、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占用范围内的建设用地使用权一并处分。——地随房走
(四)建设用地使用权期限届满的后果
1. 住宅建设用地使用权期间届满的,自动续期。
2.非住宅建设用地使用权期间届满后的续期,依照法律规定办理。
知识点十四、宅基地使用权
(一)宅基地使用权的概念及特征
宅基地使用权是指以建造住宅及其附属设施为目的,对集体所有的土地进行占有和使用的权利。
(1)是农村居民特有的权利;
(2)农村居民以“户”的名义取得的权利;
(3)权利可以继承。
(二)宅基地使用权的设立及变动
1.宅基地因自然灾害等原因灭失的,宅基地使用权消灭。对失去宅基地的村民,应当重新分配宅基地。
2.已经登记的宅基地使用权转让或者消灭的,应当及时办理变更登记或者注销登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