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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年注册资产评估师《经济法》精讲笔记第四章③(4)

2013-04-20 
读书人网精心收集2013年注册资产评估师考试《经济法》精讲笔记,给广大考友参考,望广大考友取得优异的成绩!


  知识点十六、担保物权概述


  (一)担保物权及其特点


  1.定义:担保物权是指以确保债务的清偿为目的,在债务人或第三人的特定财产或者权利上设立的他物权。

  2.种类:抵押权、质权和留置权

  3.特征:


优先受偿性 担保物权人在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担保物权的情形,依法享有就担保财产优先受偿的权利,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从属性 担保合同是主债权债务合同的从合同。主债权债务合同无效,担保合同无效,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不可分性 担保物权人在其债权未完全受偿之前,可就担保物之全部行使其权利,担保物的价值变化及债权的变化不影响担保物权的整体性。
【注意】债权部分消灭时,债权人仍就未清偿部分的债权对担保权的“全部”行使权利。
【注意】担保物部分灭失,残存部分仍担保债权全部。 
物上代位性 担保期间,担保财产毁损、灭失或者被征收等,担保物权人可以就获得的保险金、赔偿金或者补偿金等优先受偿。 



  (二)担保合同


  1.禁止

  (1)抵押权人在债务履行期届满前,不得与抵押人约定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时抵押财产归债权人所有。——流押契约的禁止

  (2)质权人在债务履行期届满前,不得与出质人约定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时质押财产归债权人所有。——流质契约的禁止

  2.担保合同无效

  (1)主合同无效而导致担保合同的无效

  (2)主合同有效而担保合同自身无效。


  (三)担保物权的效力


  1.担保范围:主债权及其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保管担保财产和实现担保物权的费用。(全部)

  2. 人保、物保并存

  (1)有约定的:根据当事人的约定确定承担责任的顺序

  (2)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的:

  ①物保是“主债务人”提供的:有先后顺序

  债权人先就债务人的物的担保求偿,保证在物的担保不足清偿时承担补充清偿责任。

  ②物保是“第三人”提供的:没有先后顺序

  保证与物的担保居于同一清偿顺序,债权人既可以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也可以对担保物行使担保物权。提供担保的第三人承担担保责任后,有权向“债务人”追偿(NOT其他担保人)。


  (四)担保物权的消灭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担保物权消灭:

  (1)主债权消灭;

  (2)担保物权实现;

  (3)债权人放弃担保物权;

  (4)法律规定担保物权消灭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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