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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年注册资产评估师《经济法》精讲笔记第四章③(6)

2013-04-20 
读书人网精心收集2013年注册资产评估师考试《经济法》精讲笔记,给广大考友参考,望广大考友取得优异的成绩!


  知识点十八、质权


  (一)质权概述


  1.定义:指为担保债务的履行,债务人或第三人将其动产或权利出质给债权人占有或控制(转移占有),在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质权的情形时,债权人以该动产或权利优先受偿的权利。其中,提供质物的债务人或第三人为出质人,债权人为质权人,交付的动产或权利为质押财产。

  2.种类:动产质权和权利质权。


  (二)动产质权


  1.设立:质权自出质人交付质押财产时设立。——交付生效

  2.动产质权的效力

  (1)孳息:质权人有权收取质押财产的孳息,但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孳息应当先充抵收取孳息的费用。

  (2)处分:质权人在质权存续期间,未经出质人同意,擅自使用、处分质押财产,给出质人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3)保管义务:质权人负有妥善保管质押财产的义务;因保管不善致使质押财产毁损、灭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质权人的行为可能使质押财产毁损、灭失的,出质人可以要求质权人将质押财产提存,或者要求提前清偿债务并返还质押财产。

  (4)担保:因不能归责于质权人的事由可能使质押财产毁损或者价值明显减少,足以危害质权人权利的,质权人有权要求出质人提供相应的担保;出质人不提供的,质权人可以拍卖、变卖质押财产,并与出质人通过协议将拍卖、变卖所得的价款提前清偿债务或者提存。

  (5)转质:质权人在质权存续期间,未经出质人同意转质,造成质押财产毁损、灭失的,应当向出质人承担赔偿责任。

  【小贴士】转质指质权人以其所占有的质物向第三人设定质权。

  (6)放弃质权:质权人可以放弃质权。债务人以自己的财产出质,质权人放弃该质权的,其他担保人在质权人丧失优先受偿权益的范围内免除担保责任,但其他担保人承诺仍然提供担保的除外。

  3.动产质权的实现

  债务人履行债务或者出质人提前清偿所担保的债权的,质权人应当返还质押财产。

  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质权的情形,质权人可以与出质人协议以质押财产折价,也可以就拍卖、变卖质押财产所得的价款优先受偿。

  折价或者拍卖、变卖后,其价款超过债权数额的部分归出质人所有,不足部分由债务人清偿。


  (三)权利质权



汇票、支票、本票;债券、存款单;仓单、提单 1.质权自权利凭证交付质权人时设立;
2.没有权利凭证的,质权自有关部门办理出质登记时设立。 
可以转让的基金份额、股权 1.以基金份额、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登记的股权出质的,质权自证券登记结算机构办理出质登记时设立;
2.以其他股权出质的,质权自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出质登记时设立。 
可以转让的注册商标专用权、专利权、著作权等知识产权中的财产权 自有关主管部门办理出质登记时设立 
应收账款 自信贷征信机构办理出质登记时设立


  权利质权的效力

  (1)提前到期:汇票、支票、本票、债券、存款单、仓单、提单的兑现日期或者提货日期先于主债权到期的,质权人可以兑现或者提货,并与出质人协议将兑现的价款或者提取的货物提前清偿债务或者提存。

  (2)转让:基金份额、股权出质后,不得转让,但经出质人与质权人协商同意的除外。转让价款,应当向质权人提前清偿债务或者提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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