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 出口水果种植备案
(一)适用范围
适用于出境蔬菜种植基地(简称蔬菜基地)的备案和监督管理。
(二)主管部门
出境蔬菜种植企业或出口企业所在地的检验检疫机构。
(三)申请对基地备案的企业应具备的条件
1.法人资格企业;
2.具有对基地的合法管理权限;
3.具有与基地业务相适应的管理能力,设有植物保护管理制度,有足够的植保员;
4.具有对基地的管理制度,至少应当包括农药采购、保管、发放、使用及残留控制等内容;
5.法律法规及国家质检总局依法规定的其他条件。
(四)申请备案的蔬菜基地应具备的条件
1.蔬菜基地周围环境无污染源;
2.蔬菜基地种植面积至少300亩;
3.蔬菜基地应至少有一名专职植保员,其应经过有关部门培训,具有农学、植物保护和农药使用的基本知识,负责蔬菜基地的病虫害防治、农药安全使用和农药残留的统一管理;
4.有健全的农药管理制度,有专人负责农药保管、发放、施用,有农药残留控制措施、专门的农药存放场所,以及所有与农药使用有关的记录信息;
5.有严格的田间管理制度;
6.有蔬菜病虫害发生与防治的报告制度和相关记录。
(五)申请蔬菜基地备案应提交的材料
1.企业书面申请;
2.企业合法管理基地权限的有效证明文件,如经过公证的基地使用或承包的有效证明、租地合同或与农民签订蔬菜种植合同的复印件等;
3.蔬菜基地安全用药管理制度、田间管理制度及蔬菜溯源制度等相关材料;
4.蔬菜基地负责人、植保员的相关证明材料;
5.蔬菜基地平面图;
6.其他需要的材料。
(六)监督管理
1.检验检疫机构自受理企业提出的蔬菜基地备案申请后30天内,对经考核合格的予以备案。
2.备案有效期三年,期满前三个月应重新申请备案。取得检验检疫机构对基地备案资格的企业及基地变更备案内容的,应提前三个月向检验检疫机构申请变更。企业应当每年向检验检疫机构申请对其蔬菜基地的年度审核。经审核不合格的蔬菜基地,责令其限期整改。
3.检验检疫机构对获得蔬菜基地备案资格的企业实行监督管理。在企业对基地日常监管的基础上,检验检疫机构采取不定期抽查、年度审核和复审相结合的方式对基地实施监管。
4.发现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予以取消种植基地的备案资格:
(1)年审不合格且限期整改不能符合要求的;
(2)连续多次被进口方官方查出有毒有害残留物质超标和禁止入境的有害生物的;
(3)存放和使用国家和地方政府明令禁用农药的;
(4)转让、借用、涂改基地备案号的;
(5)拒不接受监督管理的;
(6)对疫情及安全卫生质量问题隐瞒或谎报的。
5.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种植基地的备案资格自动注销:
(1)企业名称及法人代表等发生变化后30天内未申请变更的;
(2)基地的种植面积、质量体系发生重大变化后30天内未申请复查的;
(3)一年内没有出口该备案基地蔬菜的;
(4)逾期未申请年审或换证复查的。
被取消备案资格的,半年以后或经检验检疫机构同意后方可重新提出种植基地备案申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