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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年报检员辅导——交通工具检疫与环境检疫(3)

2012-10-23 

  环境检疫

  一、检疫对象

  广义上的环境检疫对象包括水源、土壤、大气和特定公共场所等。狭义上的环境检疫对象(国境口岸)指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际通航的港口、机场以及陆地边境和国界江河的口岸。

  主要包括:

  1)口岸及口岸内的涉外宾馆、饭店、商店、文化娱乐、洗浴美发及其他生活服务单位,以及旅客检查、候船(机、车)楼厅、室等。

  2)为入出境交通工具提供饮用水、食品的服务单位。

  3)入出境旅客、交通工具停留和行李、集装箱、邮包、货物、食品等存放的场所。

  4)外环境的码头、停机坪、停车场、作业区、货运库区以及绿化带、隔离带等。

  5)口岸区域内的公共卫生设施,如公厕、垃圾污水排放处理设施等。

  二、检疫内容

  卫生检疫机关应对口岸外环境与公共场所内环境实施卫生检疫、传染病监测、卫生监督、卫生处理和饮用水、食品卫生的检验及监督,以确保旅行者在入出境口岸使用的设施维持在合乎卫生的状态,并保持无感染或无污染源(包括媒介和宿主)的状态;检测和控制船舶排放的污水、垃圾、压舱水和其他有可能引起疾病的物质,可防止其污染港口、河流、运河、海峡、湖泊或其他国际水道的水域。

  三、检疫程序

  1)询问:向口岸负责人询问口岸内的食品和饮水经营、公共场所近期是否发生具有卫生学意义的事件。

  2)查阅卫生证件和文档:查验营业卫生许可证、从业人员健康证、食品检验合格证及卫生制度等。

  3)现场检查:检查口岸食品加工、储存、供应和运输卫生,查看食品饮料标识;查验饮水设施设备及供水方法;查看媒介生物控制措施并做定期监测;检查公共场所环境卫生,检测微小气候;检查口岸垃圾、污水、粪便管理;检查口岸传染病发病率与控制措施,检查控制传染病的设施、设备的配备和管理。

  4)实验室检验:对食品、饮水、餐茶具、食品加工用具定期或不定期采样做微生物检验;对公共场所空气采样做微生物与理化检验;对捕获的媒介生物进行实验室鉴定并做微生物检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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