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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年报检员辅导——交通工具检疫与环境检疫(2)

2012-10-23 

  出入境动物检疫对象

  1.检疫对象

  入出境、过境的动物、动物产品和其他检疫物;装载动物、动物产品和其他检疫物的装载容器、包装物、铺垫材料;来自动物疫区的交通工具;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国际条例规定或者贸易合同约定应当实施入出境动物检疫的其他货物、物品等。

  1)入境动物检疫对象

  1992年6月8日,我国第4次公布《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境动物一、二类传染病、寄生虫病名录》,划分为一类病的有15种,二类病的有82种,这97种动物疫病是入出境动物和动物产品的检疫对象。

  包括:

  ①可使中国在经济和政治上造成严重损失的疫病。

  ②在国外发生而在中国没有或在中国虽有发生但分布在极小范围内的疫病。

  ③无法消灭或难以消灭的疫病。

  ④对活体动物没有诊断方法的疫病。

  2)出境动物检疫对象:根据进口国家或地区的不同要求,在对外签署的双边动物检疫协定和议定书中有明确规定的,或者在贸易合同中规定应检疫的动物疫病种类。对于没有相关规定的,可参照我国的检疫要求进行出境动物检疫。

  2.检疫内容:对入出境动物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境动植物检疫法》及其《实施条例》、《进口鱼检疫工作程序(试行)》、《进口虾检疫工作程序(试行)》和《进口蛙检疫工作程序(试行)》及其他相关规定进行检疫。对每批入出境动物具体检疫哪些疾病,将按照我国与输出(入)国所签定的双边动物检疫议定书的要求执行,但不排除对其他有可疑症状传染病的检疫。对入境演艺动物将依据《入境演艺动物检疫管理办法》实施检疫;对入境伴侣动物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关于旅客携带伴侣犬、猫入境的管理规定》进行检疫。

  3.检疫程序

  1)检疫查验:包括现场检疫、实验室检疫和隔离检疫。

  ①现场检疫:输入、输出应检物抵达口岸时,检疫人员登机、登轮、登车或到货物停放场所实施卫生检疫。

  ②实验室检疫:检疫人员按有关规定或要求对输入、输出的动物疫病进行实验室检测。

  ③隔离检疫:动物在入境后或出境前,必须在出入境动植物检验检疫机构指定的隔离场所实施隔离检疫(大、中动物45天,小动物30天)。

  2)检疫处理:根据检疫结果,按照我国与有关国家或地区签订的双边检疫议定书中的规定和国家标准,并参考有关国际标准出证。

  ①对经检疫不合格的检疫物,由口岸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签发《检疫处理通知单》,通知货主或其代理分别实施除害、退回或销毁处理。

  ②签证放行:经检疫合格或经除害处理合格的入出境检疫物,由口岸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签发《检疫放行通知单》、检疫证书或在报关单上加盖印章,准予入境或出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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