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少年儿童的合法权利
(1)生存的权利
(2)学生的受教育权
学生的受教育权包括受完法定教育年限权、学习权和公正评价权。
(3)学生的人身权
国家除了对未成年学生的人身权进行一般保护外,还对中小学生的身心健康权、人身自由权、人格尊严权、隐私权、名誉权、荣誉权等进行特殊保护,并要求教师、学校、家庭、社会尽到特殊的保护责任。
为了保障学生的人身权,学校和教师的职责是:
第一,全面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
第二,保护学生的身心健康。
第三,学校和当地教育主管部门应当共同做好校舍维护和防护工作。
第四,对侵害学生各项人身权的行为应积极予以劝阻、制止或及时向公安机关报告。
3、学生的义务
一是遵守法律、法规。
二是遵守学生行为规范,尊敬师长,养成良好的思想品德和行为习惯。
三是努力学习,完成规定的学习任务。
四是遵守所在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的管理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