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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年教师资格考试辅导——小学教育学名师讲义(六)(2)

2012-08-17 
第四章 学生与教师

  2、少年儿童的合法权利

  (1)生存的权利

  (2)学生的受教育权

  学生的受教育权包括受完法定教育年限权、学习权和公正评价权。

  (3)学生的人身权

  国家除了对未成年学生的人身权进行一般保护外,还对中小学生的身心健康权、人身自由权、人格尊严权、隐私权、名誉权、荣誉权等进行特殊保护,并要求教师、学校、家庭、社会尽到特殊的保护责任。

  为了保障学生的人身权,学校和教师的职责是:

  第一,全面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

  第二,保护学生的身心健康。

  第三,学校和当地教育主管部门应当共同做好校舍维护和防护工作。

  第四,对侵害学生各项人身权的行为应积极予以劝阻、制止或及时向公安机关报告。

  3、学生的义务

  一是遵守法律、法规。

  二是遵守学生行为规范,尊敬师长,养成良好的思想品德和行为习惯。

  三是努力学习,完成规定的学习任务。

  四是遵守所在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的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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