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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考《法学概论》复习笔记第九章刑事诉讼法概述(1)

2010-11-24 
则在查办这类案件时,它享有和公安机关一样的地位和职权。正在服刑的罪犯在监狱里犯罪由监狱立案侦查,这时监狱有权查办正在服刑的罪犯在监狱里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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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刑事诉讼法的概念

  刑事诉讼法,是指司法机关在刑事诉讼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参加下进行刑事诉讼活动必须遵守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我国的刑事诉讼法有广义与狭义之分,狭义的刑事诉讼法是指国家立法机关制定的成文的刑事诉讼法典,在我国叫《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这部法律就是我国狭义的刑事诉讼法。因为只有这部法律是专门规定的刑事诉讼的基本原则、基本制度、基本程序。这是最基本的一部刑事诉讼法律。广义的刑事诉讼法指一切与刑事诉讼法有关的法律规范。意思是我国所有我们要遵守的法律里面(法律包括宪法、权力机关制定的法律,也包括行政机关制定的行政法规,还包括司法机关的司法解释,统统在内),但凡有刑事诉讼内容的,那么都属于广义的刑事诉讼法的组成部分。从这个角度来讲,我国很多的的法律可以搬到刑事诉讼法里。首先,宪法就搬进来了,因为宪法规定了相当多的关于刑事诉讼的精神和最基本原则。那么显然宪法既然有刑事诉讼的内容,则宪法就属于这里讲的广义的刑事诉讼法。我国的刑法、律师法、法院组织法、检察院组织法等这些法律都有一些刑事诉讼的内容,这些法律都是广义的刑事诉讼法。除此以外,还有国家行政机关制定的法规,最高法院、最高检察院所作的一些司法解释,都可以算作在内。最后还包括我国签字加入的一些国际公约、国际条约。如果这些公约、条约中有刑事诉讼内容的,那么这个国际公约、国际条约一旦在我国生效也就成为我们广义的刑事诉讼法的组成部分。

  二、刑事诉讼法的任务

  保证准确、及时地查明犯罪事实,正确应用法律,惩罚犯罪分子,保障无罪的人不受刑事追究,教育公民自觉遵守法律,积极同犯罪行为作斗争,以维护社会主义法制,保护公民的人身权利、财产权利、民主权利和其他权利,保障社会主义建设事业的顺利进行。

  三、刑事诉讼的基本原则

  我国刑事诉讼的基本原则主要有:

  (一)侦查权、检察权和审判权由专门机关行使的原则

  1.首先第一层意思是给公、检、法三家确定了各自的职权,法律给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各确定了他们的职权。公安机关的职权是侦查、拘留、执行逮捕、预审,公安机关的整个地位是侦查机关的地位。

  再看检察院的职权。检察院在刑事诉讼当中是一个检察机关的地位,也就是一个法律监督机关的地位。享有检察、批准逮捕、检察机关直接受理案件的侦查、提起公诉的权利。审判由人民法院负责。

  2.如果法律没有特殊规定的话,其他机关团体个人不得行使这项权利,法律的特别规定有危害国家安全的案件由国家安全机关负责办理,这就意味着国家安全机关在国家安全这种案件里享有和公安机关一样的地位。发生在军队内部的刑事案件由军队保卫部门立案侦察,这就意味着军队保卫部门有权查办发生军队内部的刑事案件。则在查办这类案件时,它享有和公安机关一样的地位和职权。正在服刑的罪犯在监狱里犯罪由监狱立案侦查,这时监狱有权查办正在服刑的罪犯在监狱里犯罪。则在查办这类案子时监狱就是公安机关在刑事诉讼中的法律地位,除了这三个小机关外,其他任何机关团体个人不得行使。

  3.公检法机关在行使各自的权力时必须按照法律的规定行使,也就是不能乱行使。你有侦查权,但必须按照法律规定的程序来行使侦查权,不能因为有侦察权就想怎么行使就怎么行使。

  各检察机关系统独立就是说整个检察院系统对外来说是独立的,它不受其他行政机关团体、个人的干涉,这是检察院的独立。就检察院相互之间、上下级之间是不独立的。下级检察院必须服从上级检察院,上级检察院有权领导下级检察院,即上下级检察院之间是领导和被领导关系。就一个检察院内部实行的是检察长负责制,这个检察院的所有检察官都必须接受检察长的领导。这里讲的是领导,不是从党的组织关系上、从其他人事关系上,而是在检察业务上、在工作上。检察院的独立仅表现为检察院系统的独立。

  而法院的独立与它不完全一样。第一也表现在法院系统独立,这与检察院是一样的。任何机关、团体、个人都不能干涉法院依法独立行使审判权。但是法院除了这一点外还有第二个独立,即每个法院也是独立的上下级法院,不是领导和被领导的关系,而是监督和被监督的关系,而且这个监督还要表现为事后监督。事后监督指必须等着下级法院依法进行完了自己的审判活动,即下级法院按照法律规定的诉讼程序都进行完了,该它进行的审理和裁判活动都进行完毕,这时上级法院才能够进行监督,。至少它不体现为领导和被领导的关系,仅是一个监督和被监督关系。第三个独立是就一个法院内部原则上来讲,法官相对于院长来讲是独立的。在审判活动上实行的是法官独立,院长除非有特殊的身份,否则不干涉法官对案件的审判活动。因此,检察院的独立和法院的独立是不一样的。

  4.我们国家的法院和检察院的独立与西方国家的司法独立不是同一个概念。

  (二)公、检、法机关分工负责、互相配合、互相制约的原则

  这是指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进行刑事诉讼,应当明确职权分工,互通情况、互相支持、互相监督和约束,以保证准确有效地执行法律。

  举例来说,根据刑诉法的规定公安机关在侦查阶段需要逮捕犯罪嫌疑人必须提请人民检查院批准逮捕。那么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提请批准不一定就要必须批准,这就是一种制约。那么公安机关对于人民检察院的不批准还有一个反制约,就是说公安机关可以要求人民检察院复议,对于复议的结果不同意的它还可以要求上一级人民检察院复核,这就是一种分工。一个分工是侦查,一个分工是审批,那么互相配合,互相制约。

  (三)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有权获得辩护的原则

  1.辩护,是指在法庭上提出的用以证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无罪、罪轻从轻或减轻或免除处罚的事实材料和理由的活动。

  2.辩护权的内容(1)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刑事诉讼中享有辩护权(2)公检法三机关有义务保证被告人行使辩护权。

  由此可见,被告人不是单纯地被动地接受审判,辩护正说明了这一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既可以在诉讼的任何一个阶段上自行辩护,也可以在起诉阶段委托辩护人替自己辩护。人民法院有义务保障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这种权利。

  (四)未经人民法院依法判决不得确定有罪的原则

  第一,只有法院享有定罪权,审判权由法院统一行使,其他任何人、任何机关团体都没有这项权利,第二、审判前,任何人或机关都无权把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变成罪犯。与这一原则相适应,1996年刑事诉讼修订时,取消了检察院免予起诉的权利。因为免予起诉是在认定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有罪的情况下,因为存在免予起诉的理由而做出的,如果赋予检察院这一权利,明显地就使人民检察院分享了人民法院的定罪权,这与上述原则是相违背的,虽然公安机关、检察院在侦查、审查起诉时,首先认定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有罪,但这种认定是程序上的认定而不是实体上的认定。

  那么这个地方的“确定有罪”指的是确定罪(如果改成只有法院才能够确定一个人是否有罪这句话是不对的,有罪归法院来定,这个地方的有罪是指具有法律效力的定罪,那是法院的权力。在确定一个人无罪的权利是公、检、法机关都有,公安机关检察院也有确定一个人有罪的权利,只不过它的确定不具有法律效力,这说了不算不等于它不能不说,如果它们连说的权利都没有的话,那么诉讼就无法进行了);第一、虽然法院有定罪权,但法院不能乱行使,它的前提是依法审判,不依法那也是不行的;第二、法院如何表现自己的定罪权,只有一种方式就是用判决。

  (五)依照法定情形不予追究刑事责任的原则

  根据我国现行刑事诉讼法第15条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追究刑事责任,已经追究的,应当撤销案件,或者不起诉,或者终止审理,或者宣告无罪:(1)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比如盗窃自己家里的财物或亲属的财物而且数额又不太大的,不认为是犯罪;(2)犯罪已经过了追诉时效期限的;(3)经特赦令免除刑罚的;(4)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死亡的;(5)依照刑法告诉才处理的犯罪,没有告诉或撤回告诉的;(6)其他法律规定免予追究刑事责任的。包括两种情况。一是虽然造成了危害社会的结果,但刑法规定不负刑事责任,如正当防卫,紧急避险。二是普通法律认为是犯罪,而其他生效法律不认为犯罪的,依照“特别法优于普通法”的原则,不负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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