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节 强制措施
一、强制措施的概念
刑事诉讼中的强制措施,是指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和人民法院为了保证刑事诉讼活动的顺利进行,依法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所采取的暂时限制或者剥夺人身自由的强制性方法。
二、强制措施的种类
(一)拘传
1.拘传是指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未被羁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依法强制其到案接受讯问的一种方法。
2.拘传是强制措施中最轻的一种,使用的目的主要是强制犯罪嫌疑人到案接受讯问,以便迅速及时地查清案情。拘传对象主要是未经逮捕、拘留,经公、检、法机关的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而拒不到案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但在必要时,不经传唤也可以直接拘传。
3.拘传与传唤是有区别
(1)拘传是强制措施,传唤不是强制措施。传唤是接到传票后自动到指定地点接受询问,不能使用械具,因为拘传要有执行人员,而传唤没有执行人员,传唤是让被传唤人按照传唤通知书上或者传唤证上确定的时间,主动到达指定的地点,这里面没有体现强制性,没有人押送,没有执行人员;拘传是强制的,如抗拒还可以使用械具。(2)拘传和传唤的区别在传唤的对象要广泛一些。对当事人都可以进行传唤,据传只适于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人;(3)就拘传和传唤的之间关系来讲,刑事诉讼当中传唤不是拘留的必经程序,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不经传唤直接拘传。
4.拘传的程序:(1)拘传要有拘传证。(2)执行拘传的人员不少于2 人,在执行拘传的时候一定要向被拘传人出示拘传证,被拘传人要在拘传证上签字,如拒绝签字执行人员在拘传证上注明。(3)把人拘传到案以后必须立即进行讯问。(4)拘传的期限,第一次拘传不超过12小时,法律依据刑诉法92条的第二款明确规定,拘传和传唤都不得超过12小时,不得以连续拘传的方式变向羁押,这是对传唤和拘传的时间要求,
(二)取保候审
1.取保候审是指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责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提出保证人或交纳保证金并出具保证书,保证随传随到的一种强制方法。
2.取保候审的适用范围:(1)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独立适用附加刑的;(2)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监视居住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3)应当逮捕,但患有严重疾病的人,或者是正在怀孕、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4)已被拘留需要逮捕而证据还不充足的;(5)不能在法定的侦查、起诉、审判期限内结案,需要继续查证审理的。
3.取保候审的方式,是实行保证人制度和保证金制度。
(三)监视居住
1.监视居住是指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责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不得离开限定活动区域和住所,依法限制其人身自由的一种强制方法。
2.适用范围和对象与取保候审相同。多在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找不到保证人或不能交纳保证金时采用。军队保卫部门、军事检察院、军事法院决定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采取监视居住措施的,可以在指定的地点执行,并由专人进行监视。
3.期限:取保侯审最长不超过12个月,监视居住最长不超过6个月,
(四)拘留
1.拘留是指公安机关在侦查中,依法对现行犯或者重大嫌疑分子采取的临时限制其人身自由的一种强制方法。
2. 拘留的条件:(1)正在预备犯罪,实行犯罪或者在犯罪后即时被发觉的;(2)被害人或者在场看见的人指认他犯罪的;(3)在身边或住址发现犯罪证据的;(4)犯罪后企图自杀、逃跑或在逃的;(5)有毁灭、伪造证据或串供可能的;(6)不讲真实姓名、住址、身份不明的;(7)有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重大嫌疑的。
3.拘留的期限:(1)一般期限10天,特殊情况可延长至14天;(2)对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可延长至37天。
(五)逮捕
1.逮捕是指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和人民法院依法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实行羁押,暂时剥夺其人身自由的强制方法。
2.逮捕是最严厉的一种强制措施。其适用条件是: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可能判处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监视居住等方法,尚不足以防止发生社会危险性,而有逮捕必要的。逮捕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必须经过人民检察院批准、决定或者人民法院决定,由公安机关执行。
第五节 刑事诉讼程序
根据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刑事诉讼程序可分为:立案、侦查和提起公诉程序;审判程序;执行程序。审判程序包括第一审程序、第二审程序、死刑复核程序、审判监督程序。
一、立案
(一)立案的含义
立案是指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和人民法院对接受的报案、举报、控告、自首或自己发现的材料进行审查,认为有犯罪事实存在需要追究刑事责任时,依法决定作为刑事案件予以侦查或审判的诉讼活动。
(二)立案的条件
立案必须具备两个条件:1、有犯罪事实发生;2、依法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立案由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负责,除法律特别规定的以外,其他任何机关、团体和个人都无权对刑事案件进行立案。
二、侦查
(一)侦查的含义
1.侦查是指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在办理案件过程中,依照法律进行的专门调查工作和有关的强制性措施。
2.侦查的主要任务是:收集证据,查明犯罪事实,查获犯罪嫌疑人。
(二)侦查行为
侦查分为侦查破案和预审两个阶段。
侦查措施主要有:讯问犯罪嫌疑人;询问证人;勘验、检查;搜查;扣押物证、书证;鉴定;通缉。
(三)侦查终结
侦查机关在认为案件事实、证据已经清楚的,可以结束侦查,并对案件作出结论和处理。对于需要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的案件,应当写出起诉意见书,连同案卷材料、证据一并移送同级人民检察院审查决定。
三、提起公诉
(一)提起公诉的概念
是指人民检察院代表国家依法向人民法院指控被告人犯罪,要求对被告人进行审判的诉讼活动。
提起公诉阶段的任务,是对侦查机关侦查终结后提请起诉的案件进行审查,查明犯罪事实、情节是否清楚,证据是否确实、充分,犯罪性质和罪名认定是否正确;有无遗漏罪行和其他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人;是否属于不应追究刑事责任的;有无附带民事诉讼;侦查活动是否合法,从而依法作出提起公诉或不起诉的决定。
(二)提起公诉的程序。
1.审查起诉 2.不起诉3.提起公诉,必须具备的条件:一是认为犯罪嫌疑人的犯罪事实已经查清;二是证据必须确实、充分;三是依法应当追究犯罪嫌疑人的刑事责任。
人民检察院对于犯罪情节轻微,依照刑法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或者免除刑罚的,可以作出不起诉的决定。
四、第一审程序
(一)公诉案件的第一审程序
公诉案件的第一审程序是公诉案件必经的最基本程序,也是刑事诉讼中具有决定意义的程序,其任务是人民法院开庭审理刑事公诉案件,通过法庭调查和辩论,查清案件事实,依法对被告人是否有罪、应否承担刑事责任及如何承担作出判决。
根据我国刑事诉讼法的规定,人民法院对决定开庭审判的案件,应当做好审理前的准备工作:确定合议庭组成人员;送达起诉书副本;通知开庭时间、地点;送达传票和通知;确定开庭形式等。
公诉案件第一审程序划分为开庭、法庭调查、法庭辩论、被告人最后陈述、评议和宣判五个阶段。
审理第一审公诉案件的期限一般为一个月,至迟不超过一个半月,有法定的特殊情形,经批准或决定,可以再延长一个月。在刑事诉讼过程中,被害人或者人民检察院有权提起附带民事诉讼。
(二)自诉案件的第一审程序
五、第二审程序
第二审程序亦称上诉审程序,是指上一级人民法院根据上诉或者抗诉,对下一级人民法院所作的尚未生效的第一审判决、裁定进行重新审判的诉讼程序。
所谓上诉,是指法定的诉讼参与人不服地方各级人民法院第一审判决、裁定,依照法定程序要求上一级法院重新审判的诉讼行为。有权提出上诉的人员主要是被告人、自诉人和他们的法定代理人。
所谓抗诉,是指地方各级人民检察院认为同级人民法院尚未生效的判决、裁定确有错误,依照法定程序提请上一级人民法院重新审判的诉讼活动。
不服判决的上诉和抗诉的期限为10日,不服裁定的上诉和抗诉的期限为5日。该期限从接到判决书或裁定书的第二日起算。
根据我国刑事诉讼法的规定,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不服一审裁判的上诉、抗诉案件经过审理后,应当分别作出以下处理:一是维持原判;二是变更原裁判;三是发回重审。二审案件的审判期限与一审案件相同。
第二审人民法院审判上诉案件,不得加重被告人的刑罚,但自诉人上诉的、或者人民检察院抗诉的案件,不受上诉不加刑原则的限制。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的案件或者二审开庭审理的公诉案件,同级人民检察院都应当派员出庭。
六、死刑复核程序
死刑复核程序,是指有核准权的人民法院对死刑案件的判决进行复查核准的一种特殊程序。
死刑复核程序适用的范围包括判处死刑立即执行和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的案件。
死刑复核的权限: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死刑的第一审案件,被告人不上诉的,应当由高级人民法院复核后,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的案件,由高级人民法院核准。高级人民法院判处死刑的第一审案件被告人不上诉的,以及判处死刑的第二审案件,也应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对杀人、抢劫、爆炸以及其他严重危害公共安全和社会治安的案件判处死刑的核准权,最高人民法院依法可以授予各高级人民法院和解放军军事法院行使。
七、审判监督程序
(一)审判监督程序的含义
审判监督程序,是指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和裁定,发现在认定事实上或者在适用法律上确有错误,依职权提起再审的一种诉讼程序。它是我国刑事诉讼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但不是每个案件必经的程序。
(二)引起审判监督程序的情形有以下几种
1.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向人民法院或者人民检察院提出申诉,其申诉符合我国刑事诉讼法第204条规定的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重新审判。
2.各级人民法院院长对本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和裁定,如果发现在认定事实上或者在适用法律上确有错误,必须提交审判委员会处理。
3.最高人民法院对各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和裁定,上级人民法院对下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和裁定,如果发现确有错误,有权提审或者指令下级人民法院再审。
4.最高人民检察院对各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和裁定,上级人民检察院对下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和裁定,如果发现确有错误,有权按照审判监督程序向同级人民法院提出抗诉。人民法院按照审判监督程序重新审判的案件,应当另行组成合议庭进行。
八、执行
(一)执行的含义
执行,是指人民法院、公安机关和监狱等国家执法机关,为实现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或裁定所确定的内容,依照法定程序所进行的活动。它是刑事诉讼程序的最后一个阶段,人民法院将已经生效的判决、裁定交付执行,刑事诉讼程序就宣告结束。
(二)不同刑罚种类的执行
由于刑罚的种类不同,执行的机关和方法也有所不同:(1)被判处死刑的罪犯,下级人民法院接到执行死刑的命令后,应当在7日以内交付执行。死刑采用枪决或者注射等方法执行。(2)被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无期徒刑、有期徒刑的罪犯,由公安机关依法将该罪犯送交监狱执行刑罚。(3)被判处拘役、管制、剥夺政治权利的罪犯,以及暂予监外执行的罪犯均由公安机关执行。罚金和没收财产的判决由人民法院执行。
人民检察院对执行机关执行刑罚的活动是否合法实行监督,如果发现有违法的情况,应当通知执行机关纠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