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节 刑事诉讼管辖
一、概念
刑事案件的管辖是指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对直接受理刑事案件职权范围的分工,以及人民法院组织系统内部对受理第一审刑事案件的权限分工。我国刑事诉讼的管辖包括立案管辖和审判管辖。审判管辖又包括:级别管辖、地域管辖、指定管辖和专门管辖
二、立案管辖
立案管辖是指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和人民法院在直接受理刑事案件职权范围上的分工。我国刑事诉讼法对立案管辖的规定如下:
(一)公安机关的受案范围,公安机关直接受理除法律另有规定以外的所有刑事案件
所谓“法律另有规定的”,是指法律规定人民检察院、国家安全机关、军队保卫部门、监狱机关立案管辖的刑事案件,以及人民法院直接受理的自诉案
(二)人民检察院的受案范围
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的刑事案件包括:
1.贪污贿赂犯罪案件;
2.国家工作人员渎职犯罪案件;
3.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侵犯公民人身权利的犯罪案件:主要指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非法拘禁案、刑讯逼供案、报复陷害案、非法搜查案以及破坏选举安、非法剥夺宗教信仰自由案、侵犯少数民族风俗习惯案、侵犯公民通信自由案等;
4.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其他重大犯罪案件,需要由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并经省级以上人民检察院决定,由人民检察院立案侦查。
(三)人民法院直接受理案件的范围
1.自诉案件。自诉案件是指由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的刑事案件,它包括:告诉才处理的案件,如侮辱诽谤案、暴力干涉婚姻自由案、虐待案、侵占他人财物案。
2. 被害人有证据证明的轻微的刑事案件:(1)故意伤害案、(2)遗弃案、(3)重婚案、(4)妨害通信自由案、(5)非法侵入他人住宅案、(6)生产、销售伪劣商品案(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的除外);(7)侵犯知识产权案(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的除外)、(8)属于刑法分则第4章、第5章规定的,对被告人可以判处3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其他轻微刑事案件。
3.被害人有证据证明对被告人侵犯自己人身、财产权利的行为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而公安机关或者人民检察院不予追究被告人刑事责任的案件。
三、审判管辖
(一)审判管辖的含义
审判管辖是指人民法院组织系统内部在审判第一审刑事案件的分工和权限。它分为级别管辖、地域管辖、指定管辖和专门管辖。
(二)级别管辖
1.含义:级别管辖,是指各级人民法院审判第一审刑事案件的权限划分。
2.基层人民法院管辖:第一审普通刑事案件,但是依照刑事诉讼法由上级人民法院管辖的除外。
3.中级人民法院管辖:(1)危害国家安全案件;指的就是刑法分则第一章的案件,那么只要是第一章指的刑事案件,那么至少要由中级法院来进行一审;(2)可能判处无期徒刑、死刑的普通刑事案件;(3)外国人犯罪的刑事案件。
4.高级人民法院管辖的第一审刑事案件,是全省(自治区、直辖市)性的重大刑事案件。
5.最高人民法院管辖的第一审刑事案件,是全国性的重大刑事案件。此外,上级人民法院在必要的时候,可以审判下级人民法院管辖的第一审刑事案件;下级人民法院认为案情重大、复杂,需要由上级人民法院审判的第一审刑事案件,可以请求移送上一级人民法院审判。
(三)地域管辖
1.含义:地域管辖,是指同级人民法院之间审判第一审刑事案件的权限划分。
2.地域管辖的确定:(1)刑事案件由犯罪地的人民法院管辖,如果由被告人居住地的人民法院审判更为适宜的,可以由被告人居住地的人民法院管辖。(2)几个同级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的案件,由最初受理的人民法院审判。在必要的时候可以移送主要犯罪地的人民法院审判。
犯罪地的定义指犯罪的预备地、犯罪行为的实施地、犯罪结果发生地、销赃地,这四个地都属于犯罪地的范围。
(四)指定管辖
1.含义:指定管辖是指上级人民法院依照法律规定,指定下级人民法院对某一案件行使管辖权。即上级人民法院可以指定下级人民法院审判管辖不明的案件,也可以指定下级人民法院将案件移送其他人民法院审判。
2. 表现:指定管辖是给上级法院一个权利,这个权利表现为这样两个:第一,管辖不明的指定管辖。例如某一案件发生的地界较特殊,海淀法院与西城法院都互相争着办理此案或者都互相推拖不办理此案,在这种情况下,北京市第一中级法院来指定,这个案子由海淀法院管辖还是由西城法院管辖,由北京市第一中级法院指定。因为北京一中院是这两上法院的共同上级法院。第二,上级法院根据某种需要可以指定有管辖权的法院,把案件移送给某个没有管辖权的法院去进行审理。
(五)专门管辖
专门管辖是指专门人民法院之间,以及专门人民法院与普通人民法院之间受理第一审刑事案件权限范围上的分工。军事法院管辖、铁路运输法院管辖。
第三节 刑事诉讼证据
一、证据的概念和种类
(一)概念和特征
证明案件真实情况的一切事实。我国刑事诉讼证据是指公、检、法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收集和查对核实的同刑事案件有关并对证明案件真实情况有意义的一切事实。凡是刑事诉讼证据都应该有三个特征,这三个特征是:
1.客观性。客观性强调证据必须是客观事实,不能是主观中的一种猜测、一种想象,包括分析都不算,必须是客观事实。
2.关联性。就说这个客观事实必须要证明案件的有关情况,虽然是一个客观事实,但与案件毫无关系,那这个客观事实在本案中不能成为证据。
3. 诉讼证据合法。(1)证据的表现形式要符合法律的规定,(2)证据要由法定的人员来收集。(3)依照法定的程序来收集。凡是没有依照法定程序或者违背法定
程序的一概无效。最高法院检察院关于违法收集的言词证据不能作定案的根据,有解释,
(二)种类
1.物证、书证。虽然是放在同一个里面,但是实际上是两种不同的证据。物证、书证就掌握一个要点,分别掌握物证、书证的基本特征。
物证的特征:物证是靠自己的物理属性外部特征以及存在的位置来证明案件的真实情况的,
书证是靠它移交的内容以及表达的思想来证明案件的真实情况的,那么很有可能有这样一种现象,一个材料,一个东西,它即是物证,也是书证。
2.证人证言。证人证言,我们首先要掌握的是证人证言的范围,也就是证人的条件,具备4个条件的人把自己所知道的一些情况提供出来就是证言,原则上证人是人言辞来提供自己所提供的证据;还要向公、检、法机关的工作人员提供,这是证人证言的两个形式要件,一个是提供的言辞,一个是向公、检、法机关提供。
3.被害人陈述。指犯罪行为的受害者就案件事实的有关情况,向司法工作人员所作的陈述。关于被害人陈述重点掌握它的内容范围,那么被害人在向公安司法机关进行陈述的时候,就它的内容来讲,可能会涉及以下三个方面:
一是自己的受害情况,如果有的话就包括受害情况,比如伤害案件、抢劫案件面对面的受到犯罪分子的侵害,这是受害情况,这是它要说的内容之一。 二是虽然不是受害情况,但是与案件有关。
4.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第一,这种证据的内容范围,应该包括这样三个部分:第一承认犯罪的供述,第二是不承认犯罪或犯罪比较轻的辩解。第三包括揭发,但是又不包括所有的揭发,只是包括一部分揭发,那么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进行交待的过程当中他可能会揭发他人,根据他揭发的内容不同,他的揭发实际上有三种揭发:(1)对同案犯罪事实的揭发;(2)同案犯的他案犯罪事实揭发的是同案犯的他案犯罪事实;(3)非同案犯犯罪事实的揭发构成供述和辩解类同的,是第一种揭发,第二种揭发,第三种揭发都不是供述内容,而是证人证言。
只有被告人供述,没有其他证据的不能够对被告人定罪量刑,没有被告人供述其它证据,确实充分的,可以对被告人定罪和处以刑罚。
5.鉴定结论。
6.勘验检查笔录。
7.视听资料。
二、证明对象和证明责任
(一)证明对象
需要用证据来加以证实的案件事实就是证明对象。刑事诉讼当中有些案件事实需要我们用证据一一加以证明,要归纳一下分为三点:(1)影响定罪的事实,凡是影响定罪的事实,我们必须要查证属实,必须拿证据去证明,不能够含畜。(2)影响量刑的事实和情况也是证明对象,案件办的是否正确,其中就包括量的刑对不对。(3)被告人的自然情况也要用证据加以证明。
(二)证明责任
第一,我们明确一下公诉案件证明被告人有罪的责任是在控诉一方,那么这个控诉由侦查机关和检察机关共同组成,就是公诉案件是由公安机关和人民检察院来承担,证明被告人有罪。第二,自诉案件的证明责任由自诉人承担。第三,被告人无论是公诉案件还是自诉案件,被告人即不承担证明自己有罪的责任,也不承担自己无罪的责任,有罪无罪概不承担这个责任,证明无罪这是被告人的一项权利而不是责任。第四,被告人虽然没有证明责任,但是对侦查人员的提问应当如实回答,这个如实回答不去讨论,记住他没有证明责任,但他有如实回答的义务。第五,对于巨额财产来源不明,这种犯罪案件当中被告人一定条件下承担证明责任;第六,人民法院是否承担证明责任,合议庭的审判过程当中发现证据有疑问的有权休庭调查合实,可以用何种手段调查合实,可以用勘检、检查、扣押鉴定或者是查询、冻结这样的方法审查核实。
对自诉案件:法律对受理的案件进行审查以后,根据不同情况做相应的处理。经过审查认为自诉人的起诉证据不足,那么法院要求自诉人补充证据,自诉人不能补充或补充以后仍然不足的,那么动员自诉人撤诉,自诉人如果不撤诉的话,裁决驳回起诉。法院没有证明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