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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诉讼法笔记(8)(4)

2008-11-16 
第一审程序

说明:
1.法院名称,一般应与院印的文字一致,但是基层人民法院的名称前应冠以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名称;判处涉外案件时,各级人民法院均应冠以“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国名。
2.案号,由立案年度、制作法院、案件性质、审判程序的代字和案件的顺序号组成。如四川省成都市金牛区人民法院1998年立案的第18号刑事案件,表述为“(1998)金刑初字第18号”。案号写在文书名称下一行的右端,其最末一字与下面的正文右端各行看齐。案号上下各空一行。
3.被害人和法定代理人、诉讼代理人出庭参加诉讼的,在审判经过阶段的“出庭人员”中写明(未出庭的不写)。
4.被告人囚本案所受强制措施情况,应写明被拘留、逮捕等羁押时间,以便于折抵刑期。
5.同案被告人有2人以上的,按主从关系的顺序列项书写。被告人是未成年人的,应当在写明被告人基本情况后,另行续写法定代理人的姓名、与被告人的关系、工作单位和职务及住址。
6.辩护人是被告人的监护人、亲友的,除写明姓名、工作单位、职务外,还应写明其与被告人的关系;辩护人如果是人民法院指定的,写为“指定辩护人”,并在审判阶段中作相应的改动。
7.按照样式规定,事实部分包括的四部分内容,应分四个自然段书写,以充分体现控辩式的审理方式。
8.合议庭成员有陪审员的,署名为“人民陪审员”;合议庭成 员有助理审判员的,署名为“代理审判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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