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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诉讼法笔记(8)(1)

2008-11-16 
第一审程序

    洪道德老师编著的刑事诉讼法笔记,对考试复习很有帮助。

第十五章 第一审程序
第一审程序概述——公诉案件第一审程序——自诉案件第一审程序——简易程序——判决、裁定和决定

第一节  第一审程序概述
[内容指导]
一般掌握,自己看看教材。

第二节  公诉案件第一审程序
[内容指导]
一、公诉案件庭前审查
    根据刑事诉讼法第150条的规定和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我们需要注意掌握3个内容。
    第一,凡是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的案件,人民法院都必须进行审查,审查的内容范围是刑事诉讼法第150条规定的4项内容,简单说就是对于起诉书中有无明确的犯罪事实并且是否附有证据目录、证人名单和主要证据复印件或者照片的内容进行审查,如果具有就应当开庭审判。除了这4项内容以狐假虎威,最高人民法院在司法解释里又补充了几项具体的内容,弥补了法律规定不够完善的地方,有这么两点,第一点,案件是否属于法院管辖,自然要进行审查的;第二点,案件有无刑事诉讼法第15条第之项到第6项规定的不追究刑事责任的情形。这两点最高人民法院通过司法解释补充,这是我们要掌握的第一项内容,也就是审查的内容。
    第二,公诉案件经过审查要作出相应的处理,最高人民法院在司法解释里规定,经过审查对于不属于本法院管辖的或者被告人不在案的,应当决定退回人民检察院。不属于本法院管辖意味着检察院起诉管辖错误,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时必须按照审判管辖的规定。被告人不在案,人民法院审理案件同时要求刑事案件被告人必须到案,如果被告人不到案就意味着无法对案件开展审理。因此,出现这两种情况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决定退回人民检察院,这是第一种处理的内容。第二种处理是对于需要补充材料的,应当通知人民检察院。第三种处理,对于根据刑事诉讼法第162条第3项规定被告人无罪的,人民检察院依据新的事实证据材料重新起诉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处理。这一点的意思是说,过去这个案子已审过,检察院曾经对这个案子提起公诉,人民法院经过审理,最后是适用刑事诉讼法第162条第3项的规定,宣告被告人无罪,判决生效以后检察院又找到了新的事实证据材料,因此对案件又重新起诉,这种情况下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处理,这是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释明确规定的。第四种处理,人民法院裁定准许人民检察院撤诉的案件,没有新的事实证据,人民检察院重新起诉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第五种处理是对于我国刑事诉讼法第15条第2项至第6项规定的情形的应当裁定终止审理或者决定不予受理,终止审理是一种裁定,不予受理是一种决定。第六种处理对于被告人真实身份不明,但符合刑事诉讼法第128条第2款规定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受理。以上是审查以后的6种不同处理。
    第三,就是人民法院审查的期限有多长。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释是7天,在受理检察院的公诉以后,人民法院作出不同处理,应当在7日以内审查完毕,这是指普通程序。对于人民检察院建议按照简易程序审理的公诉案件,是否受理应当在3日内审查完毕。有两种,—个是7日,—个是3日,不管是哪种,都要记入人民法院的审理期限。

二、开庭审判前的准备
    根据刑事诉讼法第151条,再加上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开庭前的准备工作有6项。
    第一项,确定合议庭的组成人员。
    第二项,人民检察院的起诉书副本至迟应在开庭10日以前送达当事人,这个时间是自开庭10曰以前,换句话说,送达起诉书副本后需过了10天才能进行审理。送达起诉书副本的同时,对于被告人没有委托辩护人的,要告诉被告人可以委托辩护人。如果属于必须要有辩护人的案件,在被告人没有委托辩护人的情况下,人民法院要指定承担法律援助的律师提供辩护。
    第三项,通知被告人、辩护人于开庭5日前提供出庭作证的身份、住址、通讯处明确的证人、鉴定人名单及不出庭作证的证人、鉴定人名单和拟当庭宣读、出示的证据复印件、照片。
    第四项,㈡各开庭的时间地点在开庭3日之前通知人民检察院。
    第五项,传唤当事人,通知辩护人、法定代理人、诉讼代理人、证人、鉴定人、勘验检查人、笔录制作人和翻译人员,传票和通知书至迟在开庭3曰前送达。
第六项,公开审判的案件在开庭3日以前先期公布案由、被告人姓名、开庭时间或地点。这最后一项准备工作,是专门针对时间或地点以及应当公开审判的案件而言的。准备的时间是在开庭审判3日以前,要做的工作内容是公布案由、被告人姓名、开庭时间、开庭地点。如果这是—个不公开审理的案件,这项准备工作就不用做。
三、法庭审判
    做完开庭前的准备工作以后,在指定的期曰到来时就要开庭审判了。根据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审理案件应当公开进行,对于特定案件法庭应当决定不公开审理,一共是3种案件,加上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释的规定共4种。
法庭审判阶段,按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可以被分为5个阶段,第—个是开庭,第二个是法庭调查,第三个是法庭辩论,第四个是被告人最后陈述,第五个阶段是评议和宣判。这5个法庭审判的阶段是按照顺序进行的,这个顺序不能颠倒,确有必要时可以恢复,但不能颠倒进行。
(一)开庭
    在开庭阶段,我们要注意的第—个内容就是宣布开庭和查明,这个工作范围,根据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查明公诉人、当事人、证人、及其他诉讼参与人是否已经到庭,这是查明的工作,还包括查明被告人的姓名、出生时间和地点、民族、文化程度、职业、住址或单位名称,是否曾受过法律处分及处分的种类时间,等等,这些内容是由审判长进行的,这是第一点,我们要掌握查明的范围。
    第二点我们要掌握审判长宣布的人员名单,开庭之前要宣布的人员名单,这个人员名单有6种人组成,第一是合议庭组成人员、第二是书记员、第三是公诉人、第四是辩护人、第五是鉴定人、第六是翻译人员,这6种人除了辩护人以外,其他的人员都是属于回避的对象。
    第三点要注意的就是审判长要在这个阶段告知当事人、法定代理人在法庭审理过程中享有的主要诉讼权利,—个是申请诉讼回避权,一个是申请通知新的证人到庭,调取新的证据,重新鉴定或者勘验检查的权利,这两项权利是当事人、法定代理人都享有的。第三个权利是被告人可以自行辩护,第四个被告人可以在法庭辩论终结前作最后陈述。刚才讲到这几项权利,审判长必须明确保证。
(二)法庭调查
    首先要明确一点,整个法庭调查是在审判长的组织指挥下进行。
    法庭调查从公诉人宣读起诉书开始,也就是说法庭调查的第一步是公诉人宣读起诉书,宣读完起诉书后,如果本案有同时审理附带民事诉讼的,再由附带民事诉讼的原告人或者其诉讼代理人宣读附带民事诉状。
    第二步,被告人、被害人就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分别进行陈述。
    第三步,对证据的审查,就是对被告人进行讯问和发问,审判案件时不管被告人是否认罪,都必须从对被告进行讯问和发问开始。对证据进行调查,首先是由公诉人对被告人进行讯问,公诉人问完以后,由到庭参加诉讼的被害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对被告人进行补充性发问,然后是由辩护人对被告人进行发问。讯问和发问被告人完毕之后,就对其他证据进行调查,根据刑事诉讼法的规定,没有在法庭上进行审查、调查的证据材料是不具有证据效力的。因此,所有的证据都必须要调查,进行调查质证,除了被告人陈述和辩解这种证据以外,其他6种证据的法庭调查,原则上分为两类证据进行,一类包括活证据,也就是说掌握案件情况的有关人员亲自到庭当场来提供证据,另一类是死证据,死证据顾名思义是不必开口说话的一些证据材料。首先是要对活证据进行审查,这个活证据的提供者其范围是比较广泛的,包括证人、被害人、鉴定人。我们就以证人为例,看看在法庭上如何对到庭作证的人进行调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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