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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法三道论述真题释评(1)

2009-06-01 
论述题举例及解析

    1,( 2003—四—八—30分)

  案情:某市为加强道路交通管理,规范日益混乱的交通秩序,决定出台一项新举措,由交通管理部门向市民发布通告,凡自行摄录下机动车辆违章行驶、停放的照片、录像资料,送经交通管理部门确认后,被采用并在当地电视台播出的,一律奖励人民币200元—300元。此举使许多市民踊跃参与,积极举报违章车辆,当地的交通秩序一时间明显好转,市民满意。新闻报道后,省内甚至外省不少城市都来取经、学习。但与此同时,也发生了一些意想不到的事:有违章驾车者去往不愿被别人知道的地方,电视台将车辆及背景播出后,引起家庭关系、同事关系紧张,甚至影响了当事人此后的正常生活的;有乘车人以肖像权、名誉权受到侵害,把电视台、交管部门告上法庭的;有违章司机被单位开除,认为是交管部门超范围行使权力引起的;有抢拍者被违章车辆故意撞伤后,向交管部门索赔的;甚至有利用偷拍照片向驾车人索要高额“保密费”的,等等。报刊将上述新闻披露后,某市治理交通秩序的举措引起了社会不同看法和较大争议。

  问题:请谈谈你对某市治理交通秩序新举措合法性、合理性的认识。(注意:不能仅就此举引发的一些问题、个案谈具体适用法律的意见)

  答题要求:

  1.运用掌握的法学知识阐释你认为正确的观点和理由(18分);

  2.说理充分,逻辑严谨,语言流畅,表述准确(8分);

  3.答题文体不限,字数要求800—1000字(4分)。

  【考点】合法行政、合理行政

  【定性】实例分析型论述题

  【答题思路】

  这道论述题的案情来源于我国南方一个大城市(广州)的真实作法,对其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展开论述:

  从结论上应得出交通管理部门的新举措是合法又合理,合法但不合理,以及既不合法也不合理等几个大方面的最终结论。只要言之有理,就应酌情给分。

  从法理的角度,应上升到法与自由、正义与秩序的位级关系来阐述。

  从宪法及民法的角度看,公民的基本权利和自由,即人格尊严以及肖像权、名誉权、及隐私权应当受到下一位级的法律制度的尊重与保护。

  从行政法的角度分析,从以下几个论点可以展开阐述:

  1.作为该市交通管理部门新举措的通告是一个抽象行政行为;

  2.根据依法行政原则,行政机关的职权法定,这一新举措应该是超越了法定职权,并且也应该是没有上位法依据的;

  3.根据《行政复议法》第7条及《立法法》第90条、《规章制定程序条例》第35条的立法精神,相关利害关系人可以在对据此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申请行政复议的同时提出对该新举措的通告的审查申请,也可以书面请求该市政府或人大常委会启动立法监督程序将其撤销;

  4.若交通管理部门采信了上述市民拍摄违章录象作为行政处罚的证据,则是违反了相关的证据规则,事实上广州法院行政庭也有将交管部门根据私人取证的证据对司机的处罚予以撤销的案例。

  至于上述新举措导致的五个后果则属于第二个层次的法律制度的问题。其一,侵犯了公民的隐私权;其二,乘车人以电视台和交通管理部门为被告认为共同实施侵犯肖像权、名誉权而提起的民事诉讼是成立的;其三,违章司机被单位开除只能是根据单位相关的规章制度;其四,抢拍者被违章车辆故意撞伤后,交通管理部门不能承担损害赔偿责任,因为交通管理部门的新举措与抢拍者被撞伤没有直接、内在的因果关系,还应向撞伤其车辆的驾驶员求偿;其五,利用偷拍的照片向驾车人索要高额“保密费”的,情节严重的构成敲诈勒罪。

  题中给出的条件是录像一经采用奖励200—300元,对以照片确认违章的则奖励20元,实践中,由此还引发了以下负面的现象:有公司老板专门购置几十台相机雇人拍照违章照片以赢利的;有为拍违章停车故意找人在出租车不能停的地方招手叫车的;更有甚者以电脑数码合成技术合成出某车违章的“事实”。

  【特别提示】①答题要求中的“答题文体不限”是败笔,既然已明确考论述题,那文体就已确定属于议论文的范畴,也就不存在什么文体不限的问题。②字数要求800—1000字过于苛刻,当年答题纸上又没有印出字格,使得阅卷老师工作量增加。从2004年起这两个问题得到很好处理,一是在答题要求中不再涉及文体问题,二是在字数上只设下限、上不封顶。

  2.(2006—四—五—35分)

  2002年7月,某港资企业投资2.7亿元人民币与内地某市自来水公司签订合作合同,经营该市污水处理。享有规章制定权的该市政府为此还专门制定了《污水处理专营管理办法》,对港方作出一系列承诺,并规定政府承担污水处理费优先支付和差额补足的义务,该办法至合作期结束时废止。

  2005年2月市政府以合作项目系国家明令禁止的变相对外融资举债的“固定回报”项目,违反了《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妥善处理现有保证外方投资固定回报项目有关问题的通知》的精神,属于应清理、废止、撤销的范围为由,作出“关于废止《污水处理专营管理办法》的决定”,但并未将该决定告知合作公司和港方。港方认为市政府的做法不当,理由是:其一,国务院文件明确要求,各级政府对涉及固定回报的外商投资项目应“充分协商”、“妥善处理”,市政府事前不做充分论证,事后也不通知对方,违反了文件精神;其二,1998年9月国务院通知中已明令禁止审批新的“固定回报”项目,而污水处理合作项目是2002年经过市政府同意、省外经贸厅审批、原国家外经贸部备案后成立的手续齐全、程序合法的项目。

  请:

  1.运用行政法原理对某市政府的上述做法进行评论;

  2.结合上述事件论述依法治国和公平正义的法治理念。

  答题要求:

  1.观点明确,论证充分,逻辑严谨,文字通顺;

  2.不少于600字。

  【考点】合法行政、诚实守信、信赖保护,社会主义法治理念

  【定性】实例分析的论述题

  【答题思路】

  四届司法考试以来从未出现过如此高分的“巨无霸”的行政法分析、论述题。首先,应明确这是一种无法确立统一、标准答案型的题目,完全取决于判卷老师的自由裁量。阅卷老师是在与前面相同题目的比较中给出分数的。其次,答题应符合最低字数,及作文“观点明确,论证充分,逻辑严谨,文字通顺”的基本要求。

  首先,考生应找出冲突点及提升论点:如依法行政;政府的身份和定位;信赖保护,行政行为的公信力及存续力;行政机关实施不利行政、作出损害当事人权益的处理程序和后果的考量等。

  具体说来,本案案情反映出的冲突及切入点至少有以下几个方面:其一,在1998年9月国务院办公厅通知中已明令不得再审批新的“固定回报”项目的情况下,市政府为此专门制定了《管理办法》的规章,对港方作出一系列承诺,并规定政府承担污水处理费优先支付和差额补足的义务。这一作法是否合法及是否符合行政法原理?其二是在国务院办公厅文件明确要求,各级政府对涉及固定回报的外商投资项目应“充分协商”和“妥善处理”,市政府单方面作出“关于废止《污水处理专营管理办法》的决定”,且未将该决定告知合作公司和港方,是否有违行政法上正当程序的要求?其三是在《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妥善处理现有保证外方投资固定回报项目有关问题的通知》下发后,市政府即收回了先前对港方的承诺。在承诺与执行上级通知之间,如何选择才符合依法行政的要求?其四是市政府收回承诺,废止《管理办法》,对港方如果造成了损失应如何对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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