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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将原理利用在法律条文中?

2009-06-10 

  看法律绝对不是说要去背法条,无论是对于法律学习还是司法考试,一字不拉地背下法律条文是绝无必要的。看法条、读法条的目的不在于背诵或记忆,而在于更好地理解和领会法律的原意和精神,以利融会贯通。司法考试的试题中确实也有少量的题目直接取自于法律条文,但第,这种情况已经在近几年的律师考试和司法考试中变得越来越少,其二,即使有一般也是由于这样的法律条文本身就是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不过是学理的立法表述而已。

  现在的司法考试是越来越重视考察考生对法律原理的理解与掌握的,但这种原理往往又包含在法律条文当中。例如下面这道公司法的试(1995 年律师资格考试试题):有限责任公司与股份有限公司的最主要的区别是:( )

  A.后者的全部资本分为等额的股份并采取股票的形式,前者则不然

  B.后者必须以股东大会为权力机构,前者则不然

  C.前者以其全部资产对公司债务承担责任,后者则不然

  D.前者股东有最高人数的限制即2 人以上50 人以下,后者则不然四个选项涉及四个

  知识点:公司的资本结构、公司的组织机构、公司的责任承担、公司的股东人数。C 项的表述本身就是错误的,首先被排除;B、D 项本身的表述并无错误,但题目问的是有限责任公司与股份有限公司“最主要的区别”,只有A 项符合题意。对这一问题的理解,教材上都会说得很清楚,但你若领会和掌握了《公司法》第3 条第2、3 款的条文规定,即“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以其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资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股份有限公司,其全部资本分为等额股份,股东以其所持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公司债务承担责任”,回答这一问题就很简单了。所以说,看教材与看法条同样重要。有一个问题考生经常问到:“法条上有很多的数字,要不要记?”我的理解是:原则上不要记,或者说极大部分的数字是不要记的,特别是法律责任中有很多如罚款多少以上多少以下等的数字,是决无必要记的,又如公司法中有不少涉及公司的公积金、公益金的提留比例,保险法中有不少涉及保证金、保险公积金、保险准备金、自留保险费、承保责任等的比例,也是没有必要记的,考这样的题目实在是毫无意义的。但是,有些数字非常重要,它本身已经构成某种制度的一个部分了,不止是一个单纯的数字,这样的数字还是能记住一些好,比如,有限公司的股东人数2 人以上50 人以下,有限公司的最低注册资本分别为10 万元、30万元、50 万元,股份有限公司的最低注册资本为1000 万元,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外方在注册资本的比例一般不少于25%,等,像这样的数字就是制度化的数字,最好能记住。另外,有些数字尽管不能说是制度化的数字,但的确也很重要,比如识产权作价出资不得超过公司注册资本的20%(《公司法》第24 条、第80 条),个人独资企业投资人对企业债务的责任消灭期间自企业解散后5 年(《个人独资企业法》第28 条),被保险人或受益人对保险人请求给付保险金的权利的除斥期间,人寿保险为5年,其他保险为2 年(《保险法》第26条),等,能记住是再好不过的。当然,你觉得自己记性不是很好,那就干脆别理它,反正这样的题目是很少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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