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1. 盗窃罪的既遂标准,原则上是失控说,即只要被害人丧失了对自己财物的控制,不管行为人是否控制了财物,都应当认为是盗窃罪的既遂。如行为人以不法所有的目的,在火车上将他人的财物扔到偏僻等地方的轨道旁,意图以后再去捡回。不管行为人是否真去捡回,也成立盗窃罪的既遂。在认定盗窃罪的既遂时,还要根据财物的体积大小、形状、被害人的控制状况来认定,一般来所,体积小、易于控制的财物,以行为人实际控制为犯罪既遂;体积大、不易控制的财物,以脱离被害人的控制范围为犯罪既遂。
32. 意图盗窃大量财物,但实际上盗窃到了不足以成立犯罪的财物,因为认为价值低廉的财产损失不认为是财产犯罪的既遂标准,所以,上述情形应该认定为犯罪未遂。
33. 诈骗罪中,被害人因为认识错误而处分财物,这里“处分”有:直接交付财物、承诺行为人取得财物,或者承诺转移财产性利益,或者承诺免除行为人的债务、或者免除自己应该缴纳的费用的。
34. 使用欺诈手段使他人陷于错误认识而骗取财物,即使向被害人支付了相当价值的物品,也宜认定为诈骗罪,如欺骗他人购买数万元的物品。
35. 双重买卖的情况下,将已经出卖某人的财物再次出卖的,如果并没有对财物的占有,行为人获取第三人的财物的,成立诈骗罪;如果行为人暂时占有出卖物,出卖给第三人,使得第二人受到损失的,认定为侵占罪。
36. 向没有充分能力的机器、儿童、精神病人等,采取欺骗方法获取其财物的,认定为盗窃罪,而不是诈骗罪。
37. 行为人借用他人手机,以借口走出被害人视线外,然后带着手机逃走的,成立盗窃罪,而非诈骗罪。
38. 窝藏或者代为销售的赃物,行为人占为己有,而拒不退换,还是成立窝赃罪或销赃罪,不成立侵占罪。因为不存在合法委托关系,行为人不属于合法占有。
39. 在侵占罪中,“非法占为己有”和“拒不退还”表达了相同的含义:将自己原来占有的财物变为自己所有的财物,可以表现为消费、出卖、赠与、抵偿债务,或者拒绝归还。
40. 行为人合法占有他人的财物后,将该财物非法据为己有,在被害人请求返还时,虚构财物被盗等原因,使被害人免除返还义务的,仅认定为侵占罪。因为据为己有在前,后来的欺骗行为是为了进一步确保财物的所有,仅侵犯了被害人的同一种法益,属于不可罚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