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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法论述练习题

2009-05-31 
论述题举例及解析

    (一)2005年7月8日,某南方省份大兴煤矿发生严重透水事件,百余名矿工罹难。事后该省人民政府发出通知,要求全省110家年采煤量55万吨以下的小煤窑一律停止生产,终止经营资格。很多地方由市长带队,武警和公安参与将上述小煤窑炸掉,用水泥永久封住巷道进出口,许多矿主的采矿设备也被封在井下。但这些矿主的工商营业执照、采矿证、安全生产许可证、矿长证等尚在有效期内,现有36家矿主委托的律师团已写好起诉书,欲提起行政诉讼称这是一个违法的行政处罚,要求予以国家赔偿。

  请回答下列问题:

  (1)炸矿、封矿的作法是行政处罚吗?为什么?

  (2)要求的赔偿提法是否正确?

  (3)省政府的通知是抽象行政行为还是具体行政行为?

  (4)对此案政府正确的作法应是怎样的?

  (5)该案受制于的规则和原理是什么?

  【参考答案】①某些市政府的作法不是行政处罚,因为被炸的煤矿无违法行为。行为性质应是行政许可的撤回。我们的“眼球”应盯在那几个未到期的许可证效力上,许可证未到有效期且不是由于煤矿自身的违法原因就不是行政处罚。这110家小煤窑本身没有违法主要是因为政府政策的变化,使他们的经营行为从合法变违法的。②错误,应是补偿,不是赔偿!③是具体行政行为,因为对象特定。④至少应让矿主将有价值设备取出,留出过渡期。对封在矿下的设备损失应予补偿。⑤是诚实守信原则下的信赖保护原则——非因法定事由并经法定程序,行政机关撤回行政许可损害了相对人的信赖利益,如因许可撤回给行政相对人造成损失的,应予以补偿。

  (二)某村28岁的田某结婚成家后欲单过,遂向乡政府提出宅基地审批的申请,请求盖五间瓦房。乡政府经县国土局核准,批准其在村东南角占用四分土地作为宅基地之用。田某被许可建房后,即投入10万元人民币动工建房,5间瓦房盖至近完工时,突然接到乡政府的通知,内容为房子停建且应拆除,理由是在其东南方十米处地下发现了一处汉墓,省文物局马上准备发掘,田某的住宅不能再建。

  问田某在法律上应获得怎样对待?其背后反映的行政法原理是什么?

  【参考答案】

  1.田某在被许可的新批宅基地上自建房的行为,其合法性是毋庸置疑的,应该受到法律的保护。

  2.乡政府的停建并要求拆除的通知,属于《行政许可法》第8条第2款的对行政许可的“撤回”。

  3.在其宅基地“东南方十米地下发现一处汉墓,省文物局马上准备发掘”,属于《行政许可法》第8条第2款规定的“准予行政许可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的”。

  4.发掘汉墓,当然属于公共利益的需要,收回田某依法获得的许可当然应具备出于公共利益的目的要件。

  5.田某蒙受了财产权益的损失,理应获得行政补偿,其标准是在另批同样面积的宅基地的前提下,或者由乡政府补偿其由于自己异地原拆另建的“耗材”损失三万元人民币;或者由乡政府组织人力“原拆另建”。

  6.这两种补偿方式的运用都体现了行政法上赋权行政下的信赖保护原则,进而体现了行政主体的诚实守信原则。

  7.信赖保护及政府的诚实守信具有以下重要意义:①有利于保护行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②有利于改善政府与人民的关系建立良性互信、互动,维护社会的安定与稳定;④有利于建立与保持政府行政行为的公信力;⑤有利于监督行政机关的依法行政

  (三)山东省某地市级人民政府发布了一个有政府文件编号的、类似悬赏广告性质的通告,主要内容称:凡本市市民能够取得充分确凿的证据、证明并检举非法运营的出租车辆的,由交通局和公安交通管理局共同核实确认后,对检举人的奖励按每一辆车1000元计算。现小杨等三人花费28000元买了微型摄录机,耗费近一年的时间精心取证,把1010多辆非法运营的出租车辆用摄像机拍摄了下来。现小杨等三人向该市政府及其交通局和公安交通管理局要求兑现奖励,但遭到拒绝。

  问:对此案你认为应如何处理?

  【参考要点】本案中的政府公告是一种行政允诺行为,所谓行政允诺指行政主体为履行自己的行政职责,向不特定相对人发出的,承诺在相对人实施了某一特定行为后由自己或由自己所属的职能部门(如下属财政部门)给予该相对人物质利益或其他利益的单方意思表示行为。行政允诺具有如下特点:

  ①行为主体的行政属性。行政允诺行为的作出者为政府或其职能部门。②行为目的的行政性或公益性。行政允诺的目的是为了实现行政职能,一般具有社会公益目的。③行为的单方性。行政允诺行为是一种单方的行政行为,是自己做出的一种单方承诺,它类似于悬赏合同中的“悬赏”行为。④行为的奖励性。行政允诺行为大多含有奖励内容。⑤行为效力的非强制性。行政主体作出允诺,它实际上发出的是一种邀请,请求不特定相对人为一定行为,并允诺给予相应的“对价”。行政主体作出允诺,并不强制要求任何一个不特定的相对人作出相应的行为,它对这种行为持一种肯定和鼓励的态度,并承诺对于有这种行为的人给予奖励。⑥行为内容和程序上的自由裁量性。现行行政主体是否作出行政允诺行为以及作出怎样的行政允诺,并无法律上的明确规定,均属于行政主体自由裁量的范围。当然这也是引致诉讼及立法中应加以规范的地方。⑦行为发生的临时性或应急性。行为的发生往往基于某一临时或特定事项,为实现某种行政目的的需要。⑧行为相对人的不特定性。行政允诺行为一般不会向特定的少数人作出,它面对的相对人是不特定的多数人,这些人隐含在社会公众中间。当然这并不排除行政主体可以限制某些人即使作出某种行为也不属于行政允诺奖励的对象。⑨相对人实施特定行为的非法定义务性及非法责性。即相对人在有条件的情况下可以实施行政主体要求实施的特定行为,也可以不实施该行为,相对人有自主决定实施或不实施该行为的自由。即使相对人有实施该行为的条件,但其不履行该义务在实际上也不能追究其行政责任。

  应适用政府诚信原则。政府应说话算数,取信于民,作其诺言的“奴隶”,不能出尔反尔、言而无信。另外,这个公告并没有被依法撤销与废止,其始终处于确定状态是有法律效力的。故而该地市级政府应在确认多少辆车之后兑现承诺和优惠。

  (四)广州“禁令”真不少,以至于有人戏称广州就快成“只禁城”了。自2006年12月1日广州全面禁止电动自行车以后,2007年1月1日起广州市全面禁止摩托车上路。2004年1月15日,市政府召开市区摩托车限行方案听证会,听取市民对摩托车分步骤限行方案的意见和看法。嗣后又留出过渡期让车主自行处理并给予车主经济补偿。

  该决策是在打击“骑抢”犯罪、维护公共利益与保护公民已取得的合法私有财产权之间作出的抉择。已取得合法牌照的摩托车,随着政策的变化,由合法变违法。

  请运用行政法基本原则与原理对广州这一作法作出分析、评论。不少于500字。

  参考答案论点:

  立论:还是应肯定广州市政府的作法符合信赖保护原则的内在要求。因为第一,市政府召开了市区摩托车限行方案听证会,听取市民对摩托车分步骤限行方案的意见和看法;第二,留出一年半的较长的过渡期,给市民一个心里预期及自行处置已购车辆的时间;第三,自行到摩托车“坟墓”销毁摩托车的市民可领到每车450元的补偿款!随着政策的变化,拥有摩托车的公民从合法的行驶权在2007年1月1日之后变成违法,广州市政府的作法是符合行政法信赖保护原则以及《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有关规定的。

  该决策在打击“骑抢”犯罪、维护公共利益与保护公民已取得的合法私有财产权之间作出的抉择,应该说,这一决策是成功的!此题是笔者在2007年司法考试冲刺班阶段出的模拟题,当年司法考试卷四第7题乙题即考了一道信赖保护的论述题,有培训机构在网站上称此题与该真题相似度75%。

  (五)张某系省文物局局长,2001年3月被省会市检察院以涉嫌走私文物罪批准逮捕,该案由省检察院指定甲市检察院管辖,甲市检察院提起公诉,甲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1年10月一审以走私文物罪判决张某有期徒刑3年,张某上诉至省高级人民法院,2002年1月省高级人民法院改判无罪,至此,张某共被羁押353天。现张某提出国家赔偿共六项权利260多万元,请回答:

  1.本案谁是赔偿义务机关?若存在两个机关共同履行赔偿义务比例如何确定?

  2.批准逮捕的检察机关是否为赔偿义务机关?

  3.本案的赔偿标准如何确定?

  4.张某提出的260万元赔偿数额中若包括精神损害赔偿,是否会得到支持?为什么?

  5.国家赔偿法的修改已列入11届人大常委会立法计划,请就《国家赔偿法》的修改,如扩大赔偿范围、提高赔偿标准等问题发表自己的看法。

  【参考答案】

  1.甲市中级人民法院和甲市检察院是共同赔偿义务机关。两个机关负连带赔偿责任,一律按各自1/2的比例履行赔偿义务。

  2.在本案中不是。因为批准逮捕与提起公诉的不是同一人民检察院,共同赔偿义务机关应为提起公诉的人民检察院。

  3.应以张某被羁押的时间乘以每日赔偿金额计算,每日赔偿金按照国家上年度职工日平均工资计算。2001年日职工平均工资37.33/日乘以被羁押的日期,张某共获得11100多元的赔偿。

  4.不会得到支持,目前我国《国家赔偿法》不支持精神损害赔偿。

  5.《国家赔偿法》已成为窒息中国民主、法治建设的瓶颈!2005年春天的人大会上有500名人大代表提出了共13项均为修改《国家赔偿法》的议案,2008年10月23日第11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五次会议审议《国家赔偿法(修正案)》。现行《国家赔偿法》突出的问题是赔偿范围太窄,只赔三种权利,精神损害不赔;赔偿标准过低,如人身自由的赔偿标准,每天只赔上年度职工日平均工资!修正案中确立了国家赔偿的精神损害赔偿标准,取消司法赔偿的确认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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