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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考试经典案例分析——房产证(房产登记簿)

2009-05-29 
司法考试中案例分析是很重要的一部分,现将一些经典案例整理并附之分析,以供参考。

    司法考试资料案例:小王和老赵二人签订一套房屋买卖合同,期间,小王向老赵出示了房产证,上面写明小王为房主,并将该证押在老赵那儿。于是老赵便将买房价金的大部分交给了小王,约定择日去办理房屋过户手续。后来老赵自己去房管局查证,发现小王房产证上登记的房屋房主并非小王,而是大杨。出现这种情况应以房管局登记的为准,即大杨为该房房主。小王无权处分,应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司法考试资料案例解析:《物权法》第17条规定:不动产权属证书是权利人享有该不动产物权的证明,上面记载的事项,应当与不动产登记簿一致;记载不一致的,除有证据证明不动产登记簿确有错误外,以不动产登记簿为准。不动产权属证书是登记机关颁发给权利人作为其享有权利的证明,具有证据资格,但根据物权公示原则,完成不动产公示的是不动产登记,不动产物权的根据是不动产登记簿。因此,不动产权属证书的证据效力低于不动产登记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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