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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诉讼法笔记(8)(2)

2008-11-16 
第一审程序

    首先,需要证人出庭,证人到法庭以后,由法官也就是合议庭对证人进行必要的审查。合议庭要查明证人的基本情况,或者说要核对证人的基本情况。其次,查明证人和本案当事人的关系。再次,要向证人交代清楚法律关于如实作证的要求以及作伪证应承担的法律责任。最后,要问证人是否能够保证如实提供案件情况。在证人作出保证之后,就进入证人作证的具体过程。
    证人在法庭上具体作证的过程由主询问、反询问和交叉询问组成。当证人作出保证以后,首先由需要证人出庭作证的一方开始向证人进行发问,证人根据发问进行回答。如果是公诉人请求通知证人到庭的,就由公诉人首先发问;如果是辩护人请求通知证人到庭的,那么就由辩护人首先向证人发问。向证人发问和对被告人进行询问的顺序是不一样的,要注意区分。在公诉人请求通知证人到庭的情况下,公诉人或者是辩护人发问完毕以后,就由到庭参加诉讼的被害人的诉讼代理人接着向证人发问。在辩护人请求通知证人到庭的情况下,辩护人问完以后,就是被告人向证人发问,不要忘了被告人也有权向证人发问。以上属于主询问。主询问完成以后就进入反询问,就是由对方当事人来对这个证人进行询问。主询问、反询问反复进行构成调查询问。审判人员认为有必要时,可以询问证人。这就是对证人的整个法庭调查过程。前提条件是证人到庭作证。对证人证言这样的法庭调查程序,同样适用于对被害人、鉴定人、勘验检查人员到庭作证的情况。按照法律规定,证人、鉴定人不得旁听对本案的审理,这要注意。就是说在作证之前,证人、鉴定人不能够旁听对案件审理,作证之后,也不能够留下来旁听。如果证人、被害人、鉴定人、勘验检查人员没有到法庭作证,没有到法庭来陈述,根据法律规定,如果有必要就可以对他们提供的案件情况宣读书面材料,这个就进入了对死证据的审查。
    根据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在法庭上需要拿出来进行审查的证据一共有3类,第一类是物证,第二类是文字材料,第三类是视听资料。
    首先是对物证进行审查。在审判长的主持下,物证的审查分具体的3步,第一步,由控辩双方向法庭出示物证。第二步,要让当事人来辨认。第三步,由控辩双方对这个物证发表意见,法庭听取控辩双方的意见。其次是对文字材料的审查。对文字材料的审查,实际上是分两步进行的,第一步是宣读控辩双方任何一方掌握的文字材料。宣读以后,控辩双方就这个文字材料的内容发表意见,实际上就是质证。进行质证,关于文字材料,还有一条我们要注意的就是这个文字材料包括的范围、种类,它既包括书证,也包括没有到法庭亲自提供证据的证人证言笔录、被害人的陈述笔录、鉴定人的鉴定结论、勘验检查人员所做的勘验检查笔录。最后就是对视听资料的审查。简单地说也是分两步,第一步是播。放经过审判长许可,控辩任何一方在法庭上播放这个视听资料。第二步是对这个视听资料的内容,控辩双方发表意见,进行质证。所有的证据如果希望将来作为定案根据之一来使用的,都必须在法庭调查阶段拿出来进行审查。
(三)法庭辩论
    对证据审查完毕以后,就进入法庭审判的第三个阶段——法庭辩论。整个法庭辩论在审判长的主持下,按照以下的顺序进行。第一,由公诉人发表公诉词。第二,由到庭参加诉讼的被害人、诉讼代理人发表意见。第三,被告人进行自我辩护,不要把这个程序忘了。第四,辩护人发表辩护意见,这是第一轮。法庭认为有必要的,可以进行第二轮,甚至第三轮,第四轮。这就是法庭辩论的法律顺序。从内容上讲,就有相互辩论的要求。这样一种状况,审判长认为控辩双方都已经全面表达了各自的观点和意见以后,审判长有权结束法庭辩论。
(四)被告人最后陈述
    关于这个阶段,要注意这样几个内容。第一,这是被告人一项不可剥夺的权利。因此,法庭必须保证被告人能够行使这项权利。第二,被告人的最后陈述原则上不受限制。但被告人要保证这样几点,才不受限制:第一点,从内容上讲,不是简单重复。第二点,最后陈述中没有攻击社会、攻击国家和攻击他人的内容。第三点,在最后陈述里面,没有提出新的事实、新的证据。总的来说,在最后陈述里面,只有不出现刚才讲的3种情况,其最后陈述就不受限制,应该允许把话说完。被告人最后陈述完毕以后,整个法庭审理就告结束。
(五)评议和宣判阶段
    法庭审理宣告结束后进入讯婚口宣判阶段,也就是说进入判决阶段。从审理到判决中间要休庭,至少要暂时休庭,原因就在于判决这一部分从程序上来讲,是分为评议和宣判这两个步骤来进行的。根据刑事诉讼法规定,合议庭评议一律秘密进行。既然是秘密进行,显然就不能当场当着法庭上其他人的面来评议,所以整个法庭必须处在休庭状况,合议庭才有可能进行秘密评议。不论案件的审理是否公开进行,评议一律秘密进行。合议庭成员对案件进行评议之后可作出相应的决定。这个相应的决定根据最高人民法院的审判解释,具体可以分为9种。教科书对这9种情况全部做了说明。这里面我们要注意掌握哪些情况是由判决来表示,哪些决定结果是由裁定来表示。这一点我们要掌握。
    在评议宣判之前,还有两种特殊情况我们要注意掌握一下,第一种情况就是在法院宣告判决之前,人民检察院要求撤回起诉的。这种情况下,人民法院应当审查人民检察院撤回起诉的理由,并且作出是否准许的裁定。这个地方的撤诉注意把它和刑事诉讼法第165条规定的延期审理撤回补充侦查的情况区分开。出席法庭的检察人员认为这个公诉案件需要补充侦查,因此建议法庭延期审理,这种建议不受人民法院审查,只要出席法庭的检察人员提出这样的建议,人民法院就要延期审理。这种撤诉,它的前提条件是为了补充侦查。撤诉只不过是把案件拿回去侦查的手续上的要求。而在法院宣告判决前,检察院要求撤回起诉,这个地方的撤回起诉不是为了补充侦查,是检察院认为这个案件不具备公诉条件。撤诉了以后检察院再做其他处理,这种情况下是否能够撤诉?人民法院第一有权审查他的撤诉理由,第二有权作出是否准许他撤诉的决定,这是人民法院的不可剥夺的权力。第二种情况是人民法院在审理过程当中(包括评议),发现了新的事实,可能影响定罪的,这种情况下人民法院应当经过人民检察院补充或者变更起诉,如果检察院不同意,人民法院应当就起诉指控的犯罪事实作出相应的判决。对于新发现的事实,检察院不同意补充起诉,或者变更起诉,法院自己不能够直接追加并进入判决。这是关于评议的办法。
    评议之后这个结果必须向当事人和社会公布,这就叫做宣判。宣判从时间的角度上讲,可以分为两种,一种是定期宣判,一种是当庭宣判。当庭宣判应当在5日之内向当事人送达判决书。定期宣判刚才讲到了向当事人送达判决书,这个当事人包括人民检察院、辩护人以及被告的家属。定期宣判应当在宣判的同时将判决书附本送达当事人。关于宣判还有一点内容要注意,宣判一律公开进行,它和评议的要求正好相反,合议庭评议的案件—律秘密进行。
    以上就是法庭审理过程当中的基本过程。这里面从整个法庭审判的过程来看,还有两点内容要补充进来。第一点内容是在法庭调查过程当中,如果发现证据有一些不足需要弥补上来的,法律分别给了控方、辩方和审判一方各一项特殊权利。检察院的检察人员认为案件需要补充侦查的,有权建议法庭延期审理。当时出席法庭的当事人、诉讼代理人、辩护人有权提出传唤新的证人到庭、调取新的物证,或者提出重新鉴定勘验这样的申请,由合议庭来决定是否有必要进行。合议庭对审理过程中发现的证据的疑问,有权休庭调查核实。调查核实的手段有6个,就是勘验、检查、扣押、鉴定、查询、冻结。这是我们要加进来的第一点。第二点内容是整个法庭审判过程,都要形成笔录。关于审理这一部分的笔录,要交给当事人阅读并签字。审理笔录当中证人出庭作证这—部分的记录,要交给证人阅读并签字。法庭审理笔录,要由审判长和书记员签字。合议庭评议笔录,合议庭成员要在上面签字。
    以上就是法庭审判,我们就介绍到这里。
四、法庭秩序
    违反法庭秩序,由轻到重分4种情况进行处理。第一,对于违反法庭秩序情节较轻的,应当庭警告,制止并进行训诫。第二,对于不听警告、制止的,可以由法警强行带出法庭。第三,对于违反法庭秩序情节严重的,经报请院长批准以后,对行为人处以1000元以下的罚款或者15曰以下的拘留。第四,对于严重扰乱法庭秩序构成犯罪的,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这4项工作都是由合议庭进行。
五、延期审理、中止审图和终止审理
    审判过程当中,出现的一些特殊情况,使得这个审判活动无法正常进行。碰到这样一些特殊情况,从法律的规定讲,可以通过以下3种方式来进行处理。一种是延期审理,一种是中止审理,还有一种是终结审理。刑事诉讼法165条对延期审理的具体适用范围做了规定。其具体适用范围是3个,第一,需要通知新的证人到庭,调取新的物证,重新鉴定或者勘验的。第二,检察人员发现提起公诉的案件需要补充侦查,提出建议的。第三,由于当事人申请回避而不能进行审判的。除此以外,最高人民法院还在司法解释里面规定,被告人当庭拒绝辩护人为其辩护,要求另寻委托辩护人的,合议庭应当同意并宣布延期审理。被告人要求人民法院另行指定辩护律师,合议庭同意的,也应当宣布延期审理。最高人民法院对于这个延期审理还有—个补充意见,就是人民检察院变更起诉,而需要给辩护人必要的时间准备,合议庭应当决定延期审理。对于第165条所讲到的第二种情况,即检察人员发现提起公诉的案件需要补充侦查,提出建议的,合议庭应当同意,不过这个建议延期审理的次数不得超过两次,每次补充侦查的时间是—个月。这一个月不能够算延期审理,不能够算人民法院的审理期限。
    最高人民法院在司法解释里面有这样两个内容。在审判过程中,自诉人或者被告人患精神病或其他严重疾病,以及案件起诉到人民法院后,被告人脱逃,致使案件在较长时间内无法继续审理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中止审理。由于其他不可抗拒的原因,使案件无法继续审理的,可以裁定中止审理。从最高人民法院规定可以看到,中止审理和延期审理区别之一在于延期审理是用决定形式而终止审理是用裁定形式。教科书上还把中止审理和延期审理进行了比较,告诉我们有4个方面区别,那么这4点内容从选择题来讲,是比较简单的,所以大家把不同的方面掌握一下。
    最后是终止审理,根据刑事诉讼法第15条规定,人民法院在审判程序当中如果遇到犯罪已过追诉时效期限的,案件经特赦令免除刑罚的,属于依照刑法告诉才处理的犯罪没有告诉或被告人死亡的,还有其他法律规定免于追究刑事责任的,属于这5种情况之一,那么人民法院应当裁定终止审理。终止审理实际上就是结束,诉讼结束不存在恢复审理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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