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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年外销员考试章节重点辅导:第七章第三节货物贸易多边协议(3)

2013-03-06 
第七章第三节货物贸易多边协议

  (八)技术性贸易壁垒协议

  技术性贸易壁垒是指由于各个不同国家的产品标准、法规及合格评定程序对国际贸易造成的阻碍,或一国有针对性地制定某些标准和法规,将国外竞争者置于成本劣势。

  《技术性贸易壁垒协议》为实现国际贸易的自由化和便利化在技术性壁垒方面为各成员的贸易行为以及必须履行的义务进行了规范。协议旨在保证包括包装、标记和标签等在内的各项技术法规、标准和是否符合技术法规和标准的合格评定程序不会对国际贸易造成不必要的障碍,减少和消除贸易中的技术性壁垒。主要内容有:

  1.适用范围

  协议适用于所有产品,包括工业品和农产品,但涉及卫生与植物卫生措施,由《实施卫生与植物卫生措施协议》进行规范。

  2.制定、采用和实施技术性措施应遵守的规则

  成员制定、采用和实施技术性措施,除应遵守世贸组织的非歧视原则、透明度原则外,还应遵守下列规则:(1)必要性规则。成员只能采取为实现合法目标所必需的技术性措施; (2)贸易影响最小规则。成员应尽可能采取对贸易影响最小的技术性措施;(3)协调规则。协议鼓励成员为协调技术法规、标准和合格评定程序而作出努力,以减少成员间的技术性措施差异对贸易造成的障碍;应尽力、充分地参与有关国际标准化机构制定国际标准和合格评定程序指南的工作;(4)等效和相互承认规则。成员应积极考虑接受其他成员的技术性措施作为等效技术法规,只要这些措施能够充分满足本国的政策目标。在合格评定程序方面,协议鼓励成员之间相互接受原产国的测试结果、检查结果、认证证书和认证标志,以避免因重复检验,减少出口商的负担;(5)特殊和差别待遇规则。成员不应期望发展中成员采用不适合其发展、财政和贸易需要的国际标准作为发展中成员制定技术性措施的依据。

  3.技术法规、标准与合格评定程序

  (1)技术法规。它是指强制性执行的有关产品特性或相关工艺和生产方式的规定,主要包括国家制定的有关法律、法规,政府有关部门颁布的有关命令、决定、条例,以及有关技术规范、指南、准则、专门术语、符号、包装、标志或标签要求;(2)标准。它是指经公认机构批准供通用或重复使用的、非强制性执行的关于产品特性或相关工艺和生产方法的规则或指南,可包括有关专门术语、符号、包装、标志或标签要求;

  (3)合格评定程序。它是指任何直接或间接用以确定产品是否满足技术法规或标准要求的程序。主要包括:抽样、检验和检查;评估、验证和合格保证;注册、认可和批准;以及上述各项程序的综合。合格评定程序可分为认证、认可和相互承认三种形式。

  (九)实施卫生与植物卫生措施协议

  《实施卫生与植物卫生措施协议》对各成员在实施卫生与植物卫生措施的权利以及必须履行的义务进行了规范。其主要内容有:

  1.适用范围和宗旨

  协议适用范围包括食品、动植物和动植物产品三个领域的进出口时有关实施卫生与植物卫生措施。制定协议的目的是支持各成员实施保护人类、动物、植物的生命或健康所采取的必要措施,规范卫生与植物卫生措施的国际运行规则,实现把对贸易的不利影响减少到最低程度。

  2.卫生与植物卫生措施的概念

  卫生与植物卫生措施是指成员政府为保护境内人和动物的生命免受食品、饮料和饲料中的添加剂、污染物、毒素及外来病虫害传人危害,为保护境内植物的生命免受外来病虫害传人危害,为保护人类、动植物的生命或健康而采取的有关措施。

  卫生与植物卫生措施包括:为此目的而制定的所有有关法律、法规、要求和程序,特别是最终产品标准;工序和生产方法;检测、检验、出证和审批程序;各种检疫处理;有关统计方法、抽样程序和风险评估方法的规定;与食品安全直接有关的包装和标签要求等。

  3.应遵循的规则

  协议规定,成员在制定和实施卫生与动植物卫生措施时,应遵循以下原则:(1)非歧视地实施卫生与植物卫生措施;(2)以科学为依据实施卫生和植物卫生措施;(3)以国际标准为基础制定卫生和植物卫生措施;(4)等同对待出口成员达到要求的卫生与植物卫生措施;(5)根据有害生物风险分析确定适当的保护水平;(6)接受病虫害“非疫区”和病虫害“低度流行区”的概念;(7)保持卫生与植物卫生措施有关法规的透明度。

  (十)与贸易有关的投资措施协议

  《与贸易有关的投资措施协议》是为避免对贸易造成不利影响的投资措施制定的规则,内容主要有:

  1.协议宗旨:防止某些投资措施可能产生的贸易限制和扭曲,便利国际投资,促进世界贸易的扩大和逐步自由化。投资措施一般是指为了促进外国投资者达到某种业绩标准而采取的政策o.“与贸易有关的投资措施”是指能够对国际贸易产生影响的投资措施。

  2.基本原则:协议规定各成员实施与贸易有关的投资措施,不得违背《关贸总协定》的国民待遇和取消数量限制原则。

  3.禁止使用的与贸易有关的投资措施:(1)违背国民待遇原则的投资措施,包括当地成分要求和外汇平衡要求;(2)违背普遍取消数量限制原则的投资措施,包括:贸易平衡要求、进口用汇限制、国内销售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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