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TRIMs协议》对国际投资法和外资法影响
发达国家竭力要将投资措施纳入乌拉圭回合中谈判,其认为投资措施往往是东道国基于国家利益、经济发展目标以及对抗跨国公司的限制性商业行为的目的而采取的,取消或限制投资措施将有利于的跨国公司的对外投资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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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与贸易有关的投资措施协议》(Agreement on Trade-Related Investment Measures,简称《TRIMs协议》)是关贸总协定的附件之一,因第一次将“投资措施”引入国际贸易体制而使其在国际投资法领域也产生深刻的影响。随着我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的临近,研究《TRIMs协议》以及它对国际投资法特别是对我国外资法的影响具有重大现实意义。
一、《TRIMs协议》的性质与特点
(一)《TRIMs协议》是贸易协议
对于《TRIMs协议》的性质学者们主张不一,有的认为它是投资规范 ,有的主张“它不是一部纯粹的投资协议,其性质介于投资与贸易之间” 。诚然,《TRIMs协议》中包含“投资”因素:从名称看,它规范与贸易有关的投资措施;从序言看,它将“便利跨国投资”作为目标之一;从内容看,它明确禁止使用了5种TRIMs,并授权货物贸易理事会视其需要对有关投资政策作补充规定。但据此便结论《TRIMs协议》是投资协议,或是介于投资与贸易之间的协议是不妥的。笔者认为,《TRIMs协议》仍属一个贸易协议:
1、从《协议》订立的动机和目的观察。协议序言中申明,正是基于“认识到某些投资措施将会对贸易产生限制和扭曲影响”的考虑,GATT各成员方才同意在乌拉圭回合中对这一议题进行谈判,并最终达成《TRIMs协议》。足见,并非因为投资措施对投资的影响,而是因为投资措施对贸易有限制和扭曲才制定《TRIMs协议》的。“与贸易有关的投资措施”的议题提出之初,就在发达国家和发展中国家之间掀起激烈争论。发达国家竭力要将投资措施纳入乌拉圭回合中谈判,其认为投资措施往往是东道国基于国家利益、经济发展目标以及对抗跨国公司的限制性商业行为的目的而采取的,取消或限制投资措施将有利于的跨国公司的对外投资活动。可见,发达国家是想以投资措施对贸易有不利为借口将投资问题纳入GATT多边贸易体制中,进而利用GATT的权威、影响和其争端解决机制制定国际投资协议,以促进国际投资的自由化。而发展中国家则认为,GATT约束的是贸易措施,投资措施不在其范围。这一争论直到乌拉圭回合开始前夕才达成妥协:同意谈判,但限定在较窄的范围内。《埃斯特角部长宣言》的“授权”是:“在对GATT中有关投资措施对贸易产生限制和扭曲影响条文的执行情况进行审查之后,谈判应视情况拟订可能需要的进一步原则,以避免给贸易带来不必要的影响。” 此表明,各成员方是为贸易自由化而制定一个贸易协议,而不是为投资自由化制定一个投资协议。况且,协议中“便利跨国投资”的愿望并未改变协议的“促进世界贸易的扩展和逐步自由化”、“确保自由竞争”以及“促进所有贸易伙伴,尤其是发展中国家成员方的经济增长”的目的。
2、通过《协议》规定的内容分析。协议内容除第5条及附件外,均参照GATT1994的相关条款规定,有的甚至直接适用GATT1994的条款 。